!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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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位【置界限图以及—项目审批等有关【文件资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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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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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原划】拨、出让或者—依法转让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进行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的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等有关《文,件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核【定规:划条件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
《第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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