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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位置》界限:图,以,及,。项目审批等有关文件!资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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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原划拨》、出让?或者依法转》。让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进行《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的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等有关文》。。件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核《定规划条件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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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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