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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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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 乡、村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十,九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三十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的: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城市、县、镇、乡人!民政府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编制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民保障性【住房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三条【 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
?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以下城】乡建设活动应—当,依法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一)建(构)筑物】工程;
】 (二)道路、桥】梁、管?线、管沟等各类市】政设施工程;—
—(,三)广场、停车场、!公共绿?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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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工程;《
: (五)城】市雕塑、占用—城乡:用,地和空间《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履行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
】 ,涉及地方重》要国家?机关、涉密单位、军!事禁区等周边环【境安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限】制距离;规划许【可机关应当征求上述!机关:和单位的意见—不得违法作出规划】许,可
第三十—。五条: 规划许《可机关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规划许可【的内容?。在建设项目》现场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与上述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图和:。附件由?发证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工:程实际情况制定
】
第三十七条 【城市: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
! ? ,地下空间《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独立【开发地下空间的交通!、,能,源,、国防、人防工程、!城市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办:理规划?许可
第三十八条! ,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有关城市、镇的】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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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风景名!。胜区等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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