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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本省跨—。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合编 — ,    市(—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本市?。(州)跨行政区【域的区域《性城乡规划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批  》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合编 【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成!都,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设区的!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不设区】的市的城《市总体规划》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总体规划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其他!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成都市所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报成!都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四: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上述—规划:在,报送审批《时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   未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 第十五《条 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强制性内—容   》  (一《)城市、镇规划区】范围; 》    (二)城】市、镇?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   ?(,三)城市、镇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   (四)城【市、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给排水、电】力、:通信、?广,电、燃气、消—防、环卫等其他【。重大:。。公共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  : (五)城市、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七)城市、—镇防灾工程包括防洪!设施、防洪堤走向;!抗震与避险》。场地:、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设施    】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 第十?六条 乡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  (一《)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与产业布局; 】    (》。二)空间利用布【局与管制;   !  (三)居—民点布局《。;    — (四)《交通系统《; :  :  : (五)供》水及能源工程; !  :  (六)环—。。境卫生治《理;     】(七)公共》设施;    】 (:。八)防?灾减灾; —。   ? (九)《历史文化和特色景】观资:源,保护 第十七【条 村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 (一)性质、规】模、发展方向—、空间布局和风貌控!。制要求; —。    (二)【。主导产业布局; !    (三)规模!种养殖?业用地?布局及配《套设施;    ! (四)公共服务、!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用地:布局;   【。  :(五)给水、排水、!供电、通信》。。等工程设施》。及,。其管线走向、—敷设方式; 【    (》六)垃圾《、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点、公厕等环境卫】生设施布局;  !  : (七)《防洪:、抗震、避险、地质!灾害防护设施布局适!建、限建《、禁建区域》;  《   (八)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建设用地《标准、宅基》地标准、用地—。。规模;   【。  (九)分—期建设时序近期【建设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投资估算》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但成都市所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其:他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规模较小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 第二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重要—的交通设施、园林绿!。地、广场、主干【道两侧等《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其他】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一!条 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应当纳《入城市?。和镇详细规划管【理   》  城市设》计的技术规范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成《都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保障中央国家在川机!关及省级《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发《展以:。地铁等轨道交通为】骨干、地面公交为主!体的轨道交通与地】面公交相互衔接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构,。建适宜人居》的城:市公共活动空间【和绿:。。地系:。统,加强:对城市历史》文化和水源》、水系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各类专项规划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专项规?划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   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其他部门组织编制!的涉及?空间布?局的专业规划—时,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专业规划是否—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     各!类专业、《。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十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人口》、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地:。。。质灾害、水文、环】。境以及地下设—施等基础资料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和—。重大专业、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告城?乡,规划和?专业、专项规划草案!。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审查    【 批准的城乡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依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 ,未经公布的》城乡规?划不得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