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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本—省跨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合编 】    市(—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本,。市(州)跨》行政:区域的区域性城乡规!划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批   【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合编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  成都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设区】的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不设区的市的!城,市总:体规:划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总体规划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其他】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  成都《。市所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报成》都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四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  上述规划在报】送审批时《。。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未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 第十五《条 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强制性内容 ! ,   (一)城市、!镇规划区《范围; 《。     (二)】城市、镇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  :   (三)城市、!镇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   (四》)城市、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给排水、电力、】。通信:、广电、《燃气、消防》。。、环卫?等其他重大公—共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  : (:五)城市《、,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   ?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     (七)】城市、镇防灾工【程,包,。括防洪设施、防【洪堤走?向;抗?震与避险场地、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设施  》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六条 】乡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与产】业布局?。。;     【。(二)空《间利用?布局与?管制;?    》 (三)居民点布】局; ?     (四)】交通系统;  】   ?(五)供《水及能源工程; !    (六)环】境卫生治理; 】    (七)【公共设施; —     》(八)防灾减灾;】 ,。     (—九)历史《文,化和:特色景?观资源?保护 第十七【条 村?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 (一)性质、【规模、发展方向、】空,间布局和《风貌控制要求; !。。   ? (:二)主导产业布局;!     —(三)?规模种养《。殖业用地布局及【配套设施; 【 ,   (四)公【共,服务、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用地布《。局;: ,     (五)给!水,、,。排水、?。供电、?通信等?工程设?。。施及其管线走—向,、敷设方式》;     【(,六)垃圾、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点》、公厕等环》境卫生设施布局;】     (七】)防:洪、抗震、避险、地!质灾害防护》设施布?局适建、限建、禁建!区域;    】 ,(八)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建设用地标准、宅】基地标?准、用地规模; !    (九)分期!建设时序近期建设】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投资估算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但成都市】。所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   其他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规模较》小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 第二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重要的交通设施】、,。园林绿地、广场、主!干道两侧等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其他》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一条 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应当纳入城市和镇】详细规划管理 【     》城市设计的技术规范!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成都【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保障!中央国家在川机关及!省级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发展以地铁【等轨道?交,通为骨?。干、地面公》交为主体《的轨道交通与地面】公,。交,相互衔?接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构建适【宜人居的城》市公共活《动空间和绿》。地系统?加强对城市历史文】化和水源、水系【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各类!专项规?划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专项!。规划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 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其他部门组】织编制的涉及空间布!局,。的专业?规划时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专业规划是否—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     各【类专业、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十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人口、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地质灾—害、水文《、环境以及地下设施!等基础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和重大】专业、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告城乡规划和专【业、专项规划草【案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审查  》   ?。批准的城乡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依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 未经公布的城乡规!划不:得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