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水封井
4.4.1 水封井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执行。
4.4.2 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250mm。
4.4.3 水封井底宜设沉泥槽,沉泥槽深度不宜小于0.3m。
4.4.4 水封井的水头损失不应小于0.05m。
4.4.5 水封井不应设在车行道上,应避开行人通道,并应远离可能产生明火的场地。
4.4 水封井
4.4.1 水封井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执行。
4.4.2 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250mm。
4.4.3 水封井底宜设沉泥槽,沉泥槽深度不宜小于0.3m。
4.4.4 水封井的水头损失不应小于0.05m。
4.4.5 水封井不应设在车行道上,应避开行人通道,并应远离可能产生明火的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