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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镇【、特定地区的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或—者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  本市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5年!。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近?期发展项目为重点并!统筹市政《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实行建设用【。。地,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规划许可制度—  ? 实施规划》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行政效率 】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和市容景【观,合理确定征收—、搬迁和建设的【规模:以及开发强度 】  旧城区改建前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旧城改建规划【统筹协调改建区【域的空间布局、【用地调整以及—交通、绿化、景【。观、市政、文物【保护等?方,面的问题《旧城改建规》划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旧【城区改建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三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拟?建项:目情况说明、—项目选址意向、【相关部门审查意见】、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二)市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区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主城区内《的,建设项目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三)区—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主城区外的建】设项目向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和需要【修改: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建设项目用地】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有关部门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前应:。当征求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项目选址》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及【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测绘—资料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划拨用地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区—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按前款规定【。向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申请后对符合规划】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的不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 第三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函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用地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擅自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未取?得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向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 《。  规?划条件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符的应当》提供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规划条件等】有关:材料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相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并同意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规划条《件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条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用途的有关手!续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相—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同意或者不能【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定规?划条件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人民》政府撤回《有关批准文》。件并依法给予补【偿 ?  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划条件—与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所要求的规划条件!不一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定规划条件并按照新!的规划条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规划条件《 , ,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或提出的规划!条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定的要—求未依法编制和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段的建设用地不得核!定或者?提出规划条件— ,。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范围、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等内容【以及标明建设用地】位置、?范围界线《、现状、周边环境和!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线等的附!图,   规划条件】及其附图应当—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件 ! 第三十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经确:定的规?划条件?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确需《变更原?规划条件但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原规划条件的核!定或提出程》序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申请办—理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及,时通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程序办理并》及时通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 第三十九》条 除《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外建设用地面积】不符合?。城乡规划和有关规划!技术规定的》。开发建设要》求的应当进行整合】开发、?统一规划建设—   主城区内】私有房屋《建设:(宅基地建房)【必,须符合规划对不符】合,规划:的,采取:统一规划《、成片改造的—方式解决建房需求】   主》城区内?私有房屋(宅基地】建房:)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改变原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他《内容的应当向—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主体变更手续!。;改变原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他内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转让方【应,承担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实施义》。务的应当在转—让合同?。中明:。确,上述:义务的承担》者并: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的使用《性质和?方式: 第?。四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在》。实施土地储》备时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了》解相关用地的—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规划条件《 ,。 第四十二条 【 经依法收回的土地!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撤销被收回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重新出让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提供规划条【件;未重新》提供规划条件的【收回土地《不,得出让 》第四十三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在—主城区?、特定地区(—不含:主城区以外的—国有农场、林场)规!划区内的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  ? ,(二)在主城区【以外的镇、》国有农(林》),场规:划区内的向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三)【初步设计图纸;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土!。。地使:用权证、地形图【(含规划信息)等有!关材料向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 【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制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审查完毕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的:出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对》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的下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改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可以组织专家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论证、评审和向社!会公示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后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第四十五—条 : :在主城区以外—的镇、村庄规划区(!不,。含特:定地区)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镇企业、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村》居民集中住》宅楼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镇人—。民政府、《。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行政许可】申请:后对符合规划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 在主城区以—外的镇?、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管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 ,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桥梁、地道应!当同时进行管线【综,合同步设计并敷设】各种市政管线、弱】电管:线   城—市道路?的坐标?。、高程?、红线宽度以及【道路沿线出入—口的设置必须—依据城市《规划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城市道路建】设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进入:市区的电力》和通信线路走廊【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建设:在城市主城区内新】建的1?10千伏《以下的线路应—当采用电缆》地下敷设《220千伏线路【。应当逐步改为地【下敷设现有的架【空,。电力和通信线—路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逐?步改:为电缆地下敷设并】同时拆除原》架空的电力和通信】设施   —城市给水管》网应当符《合优质供《水的要求《城市排水《系统应?当采用污《水、雨水分流—制, ,   城市道路横!断面规划和各类市政!。设施管线和》杆线铺设的有关【规划技术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建设项目涉及!国防、人防、防洪】、,防震、水《利、绿化、旅游发】展、国家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卫生防疫、工程】管线、矿产资源、勘!察,测,绘,、建筑?节能等有《关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查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取得其书面审!查意见?   毗邻机场】、地震?监测台站、气象台、!电台、?电视台和通讯—(含微波《、卫星通讯)、【电力:等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的应】。当在净空、视距、传!输、抗干扰等方面符!。合其专?业控制要求  】 ,会展中心《、旅客集《散中心、物流中心、!体育场馆、大型商业!超市、大型居住【。区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等交通?流量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2年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1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未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1?年内取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1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未,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1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1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未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1年内取得】批准用地文》件;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1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未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 第五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因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占压城镇】蓝线:、,城镇黄线、》道路红线或者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   】(二)影响城—镇道:路、公?路交:通、景观环境、公】共安全的; 】  :(,三)在?已按规划建》成或者近期将—。按规划建设的区【域、地段《。的;  — (四)侵占城【镇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人:行步道、文物保【护单位?和紫线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 ,   (五)侵【占高:压线走廊《或者压占地下管线的!;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明显标】识并通过有关网站向!社会公布《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将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自行拆除恢复!场,地原有状况 —。 第五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放线】、,。。±0.00标—高、主?体封顶时对》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予》以规划核验   !建设工程基》础轴线放线》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书面通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放机》关许可证发放机关】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对放?线情况?进行:现场核验;未经【核验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开挖基础— :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放机关申请!办理竣工《规划核实手续许可证!发放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证明;不符合】的出具未通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书面?处理意见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未通过规【划核实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放,机关: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十五条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应予拆除的原【有建(?。构)筑物和因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等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予以拆除并】清理场地 第五】。十六条 现状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发证机关应采取】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经?发证机关同意的【应当:申请: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性质变更—手续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构)【筑物外立面造—型、色?彩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根据】前两款规定》变更现状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或?者经批准的建(【构)筑物外立—面造型?、色彩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放线之【前应当在项目建【设现场醒《目位置设工程—公示牌公《示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   (二)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   (四】)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  》 (五?。。)公示期限、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和受理!途径;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公示!牌完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