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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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 ,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镇【、,。特定:。地区的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或者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 本市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5?年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近期发展】项目为重点并统筹市!政,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实行建【设用:地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规划许可】制度
实施规!划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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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和市容景观合理确!定征收、搬迁和建】设的规模以及—开发:强度
—旧城:区改建前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旧城》。改建规划统》筹协调改建区—域的空间《布局、用地》调整以及交通、绿化!。、景观、市政、文物!保护:等方面的问》题旧城改建规划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旧城区改】建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三十二条 !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拟建项目【情况说明、项目选】址意向、《相关部?门审查意见、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市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区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主城区?内的建设项目—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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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主城:区,外的建设项目向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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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和【需要修改《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建】设项目用地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有关部门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前应当—征求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项目选址】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及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测?。绘资:料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划拨【用地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区—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按—前款:规定向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申请:后对符合规》划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的不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函: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用》地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擅?自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 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未》取得: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向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
! 规划条件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符!的应当提供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规划条件《等有关材料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相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并同?意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规划条—件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条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用途的有关手续【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相【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同意或者!不能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定规划条《。件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人民政府》撤回有?关批准文《件并依?法给予?补偿
—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划条件与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所【要求的规划》条件不一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定规划条《件并:按照新的规》划条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规划条!件
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或提出的《规划条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定的要?求未依?法编制和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段的建设用地不【得核定或《者提出规划条件【
,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范围、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等内》容以及?标明建?。设用地?位置:、范围界线、现状、!周边环境《和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线等的附】图,
规划条件】及其附图应当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件
》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经确定的规划条件!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确需变更原规划【。条件:但,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原:规划条件《的,核定或提出程序【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申》请办理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及时—通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程!序办:理并及时《通,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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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除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外,建设用地面积不【符,合城乡?规划和有关规划技】术规定?的开发建设要—求的应当进行整合开!。发、统一规划—建设
—主城区内《私有:房,屋建设(宅》。基,地建房)必须—符合:规划对不符合规【。。划的采?取统:一规划、成片—改造的方式》解决建?房需求
— 主城区内私有房】屋(:宅基:地建房)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改变原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他内》容的:应当向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主体变更手续;改变!原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他内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 ,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转让方应承担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实施《义务:的应当在《转让合同中明—确上述义务的承担者!并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的使用性—质和方式
》
第四十一条— , 土地储《备机构在实施—。土地储?备时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了解相关用地的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规《划条件
《。
第四十二》条 经依法—收回的土地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撤【销被收回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重新出让《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提供规划条件;】未重新提供》规划条件《的收回土地不得【。出让
《第四十三《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在主城】。区、特定地》区(:不含主城区》以外的国有农场、林!场)规划区》内的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
【 (二)在主【城区:以外的镇、国—有农(?林)场规划》区内的向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三)初步【设计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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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土地使用权【。证、地形图》(含规划信息—)等有关材料—向,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
】 ,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制》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审查完毕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的出!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对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的下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改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可以组织专家—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论证、评《审和向社会公示【
?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后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
第四十《五,。条, 在主》城,区以外的镇、—村庄规划区(—不含特?定,。地区)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镇企业!、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村?居民集中住宅楼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镇人:民政:府、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行?政许可申请后—。对符合?规划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在主】城区以外的镇、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管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 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桥梁、地道应—。当同时进行管线【综合同?步设:计并敷设各》种市政管《线,、,。弱电管线《
城市道路的!坐,标、高程、红线宽度!以,及道路沿线》出入口的设置必【须依据城市规划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城市道》路建设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 进入市区的电力】和,通信线路《走廊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建设《在城市主城区—内新建的110千】伏以:下的:线,路应当?采用电缆地下—敷设2?2,0千伏线路》应当逐?步改为地下》敷,。。设现:有的架空《电力和通信线路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逐步改为电缆地!下敷设并同时—拆除原架空的电力和!通信设施
【 ,城市给水《管,网,。应,当符合优质供水的要!求城市排水系统【。应当:采用:污水、雨水分—流制
城市!道路横断《面规划?和各类?。市政设施管线和杆线!铺设的有关规划技术!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建设项目—涉及国防、人—防、:防洪、?防震、水利》。、绿化、旅游发展、!国家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卫【生,防疫、工程管线【、矿产资源、勘察】测绘、建筑节—能等有关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查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取得其书—面审查意见》。。
: 毗邻机场、地震!监测台站、气象台】、电台、电视—台和通?讯(含微波、—。卫星:通讯)、《电力等?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的应当在】净空、视距、传输】、抗干扰等》方面符合其专业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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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展中心《、旅客?集散中心、物流【中心、体《育场:馆、大型商业超市、!大型居住区》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等交】通流量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2】年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1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未?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1,年内取?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1》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未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1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1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未—。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1】年内取得批准—用地文件;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1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未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五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因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占压城镇蓝线】、城:镇黄:线、道路红线或者】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 《
(二)【。影响城镇道路、公路!交通:、景观环《境、公共安全的【;
—。(三:),在已按规划建成【或者近期将按—。规划建设的》区域、地《段,的;:
? (四)侵占【城镇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人行步《道,。、文物保护单位和】紫线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五)】侵占高压线走廊或者!。压占地下管线—的;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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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 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明显标【识并通过《有,关网站向社》会公布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将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自行拆除恢复场地原!。有状况
》第五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放线—、,±0.00标高、】主体封顶时对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予】以规划核验
!建设工程基础轴线放!线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书面通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放机关许】可证发放机关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对放线情况进!行,现场:核验;未经》核验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开—挖基础
—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放机关申《请办理竣工规—划核实?手,续许可证发》放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证明:;,不,符合的出具未通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书面处理意见】
第五十四条 】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未—通过规划《核实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放机关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十五条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应予拆除《的原:有建(构)筑物和】因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等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予以拆除》并清理?场地
第五十六】条 ?现状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发证机关应!采取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经发证机关同意!。的应当申请》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性质变更手】续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构!)筑物外立面造型、!色彩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根据前两款规—定变更现状》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或者经批准的】建(构)筑物外立面!造型、色彩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放线之—前应当在《项目建设现》场醒目?位置设工程公示牌公!示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 (一《)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
《 (:二)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
(—四)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
? (五)公示期【限、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和受理途径;
】
: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 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公示牌《完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