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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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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镇、特?定地区的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或者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 , 本市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5年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近期发】展项目为《重点并统筹市政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实!行建设用地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规》。划许可制度
!实施规划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行政?效率
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和市容?景观合理确定征【收、搬迁和建设的规!模以及开发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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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旧城区改建【前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旧城:改建:规划统筹协调改建】区域:的空:间布局、用》地调整以及交—通、绿化、景—观、市?。政、文物保护—等方面的问》题旧城?改建规?划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旧城区改!建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三十二条 】。。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拟建—项,目情:况说明、项目选【址,意向、?相关:。部门:审查意见、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一)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市!。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区《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主】城区:。内的建设项目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区,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主城区《外,的建设项目向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和需要修》改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建设项目用—地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有?关部门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前应《当征求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项目选址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及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测,。绘资料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划拨用》地,。。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区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按前款规》定向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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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申请后—对,符合规?划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的不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函: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用地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擅自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未取得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向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
规划条】件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符的应当提【供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规划—条件:等有关材料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相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并同意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规?划,条件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条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用《途的有关手》续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相【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同意或者》不能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定】规划条件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人民政府撤回有关】。批准文件并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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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划条件与】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所要求!的,规划条件不一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定规《划条:件并按照新的规【划条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规划—。条件
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或提出的规—划条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定的要《求未依法编制和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段的建?设用地不《得核定或者》提出规划条件
!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范围《、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等?内容以及标明—建设用地位置—、范围?界,线、现?状、周边环境—和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线等—的附图
》 规划《条件及其附》图应当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件
》第三十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经确!定的规划条件—
: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确—需,变更:。原规划条《件但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原规划条】件的核定或提—出,程序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申请办《理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及时通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程【序办理并《及时通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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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 除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外建设!用地面积不符—合城乡规划和有关规!划技术规定的—开发建设要求的【应当进行《整合开发、统一【规划建设
主!城区:。内,。私有房屋建设(宅基!地建房)必须—符合规划《对不符合规》。划的:采,取统一规划、成【。片改造的方式解决】建房需求
【 主城?区内私有房屋(宅基!地建房)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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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改变原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他内容》的应:当向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主体变更【。手,。续;改变原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他内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转让方—。应承担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实施义务!的应当在转让—合,同,。中明确上述义务的】承担者并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的使用性【质,。和方式
第—四,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在实施土地】储备:时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了解相关用地!的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规划【条件
《第四十二条 经】依,法,收回的土地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撤销被收回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重新出让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提供规《划条件;未重新【提供:规,划条件的收回土地不!得出让?
第四十三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在主城区、!特,定地区(不》含主:城区:以外的国有》农场、林场)规【划区内的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
》(二)在主城区以外!的,镇、国有农(林)场!规划区内的向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三)初》步设计图《。纸;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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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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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土—地使用权证、地形】图(含规划》信息)等有关材【料向: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
】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制!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审查完】毕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的出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对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的下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改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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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可—以组织专家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论证、评审和向社!会公示
》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后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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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 在主城区》以外的镇、村庄规】划区:(不含特定地区)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镇企业、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村居民】集中:住宅:楼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镇人!。民政府、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行政许可申—请后对符合》规划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在主】城区以外的》镇、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管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桥梁?。、,地道应当同》时进行管线综合【同步设计《并敷设各种市政管线!。、弱电管线
!城市道路的坐—标,。、高程、红线宽【度以及道路沿线出】入口的设置必须【依据城市规划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城?。市,道路建设《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进【入市区的电力和【通信线?路,走廊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建《设在城?市主:城区:内新:建的:。。1,10千伏以下的线路!应当采?用电缆地下》敷设220千伏线】路应当?逐步改为地》下敷设现《有的架空电》力和通信线》路,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逐,。步,改为电缆地下敷设】并同:时拆除?原架空的电力和通】信设施?
? 城市给水》管网应?当符合优质供水【的,要求城市排水—系统应当采用—污水、雨水》分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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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横断》面规划?和各:类市:政,设施管线和杆线【铺设的有关规划技术!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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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建设项目涉》及国防、《人防、防洪、防震、!水利、?绿化:。、旅游?。发展、国家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卫】生防疫?、工程管线、矿产资!源、勘察测绘、【建筑节能等有—关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查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取得其书!面审查意《见
毗邻机场!、地:震监测台站、气象台!、电台、电视—台和通讯《(含微波、卫星通】讯)、电力等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的?应当在?净空、视《距,、传输?、抗干扰等方—面,符合其专业》控制要求《
会展中【心、旅客集散中【心,、物流?中心、体育场馆【、大:型商业超市、大型居!住区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等交通流量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2年: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1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未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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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1年】内取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1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未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1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1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未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1年内取》得批准用地文件【;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1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未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五!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因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 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占压城镇蓝线、!城镇黄线、道路【红线或者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
】 (:二)影响《城镇道路、公路【交通、景观环境【、公共安全的; 】
(三)【在已按规划建成【或者近?期将按规划建设的区!域、地段《的;
》 (四《)侵占城镇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人行步道《、文物保护单位和紫!线,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五)侵占《高,压线:走廊或者压占地下管!线的;?。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明显《标,识并通过有》关,网站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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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 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将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自行拆除恢》复场:地原有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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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放线、±0!.00?标,。。高、主体封顶时对】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予以?规划核验
建!。设工程基础轴—线放线?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书面通!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放【机关许可证发—放机:关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对?放线情况《进行现场核》验;未经《核,验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开挖?基础
》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放机关申请办理】竣工:规划核实手续—许可证发放》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证】明;不符合的出具】未通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书面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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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未通过规划》核实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放》机关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十:五条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应予!拆除的原《。有建(构)筑—物和因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等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予】以拆除并清理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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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 现:状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发证机关》应采取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经!发证机关同意—的应当申请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性【质变更手《。续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构)筑物外】立面造型、色彩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根据:前,两款规定《变更现状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或者:经批准?的,建,(构)筑物外—立面造型、色彩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五十七?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放线之前应当在项目!建设现?场醒目位置设工【程公示?牌,公示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一)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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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
(【四)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
(】五)公示期限、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和受理途】径;
》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公示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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