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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二十九条 》 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镇!、特定地区》。的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或者】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本市【。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5年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近期》发展项?目为重点并统筹市】政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实行?建设:用,地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规划许可制》度,  ? 实:施规划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行政效率 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和市容景观合理确】定征收、《。搬,迁和建设的规模以】及开发?强度   旧【城区改建前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旧城改!建规划统《。筹协调改建》区域的空《间布局、用地调整】以及交?通、绿化、景观、】市政、文物保护等方!面的问题旧城改建规!划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旧城区改建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三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拟《建项目情况说明、项!目选址意《。向、相关部门审查意!见、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市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区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主城区内】的建设项目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三》)区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主城区》外的建设项目向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和需要?修,改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建设项【目用地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有关部门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前应当】征求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项目》选址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及】。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测绘》资料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划?。拨用地?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区》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按:前款规?。定向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申》请后对符《合规划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的不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函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用,地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擅,。自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 , 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未取—得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向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 ?  规划条件—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符:的应当提《供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规划》条件等有关》。材料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相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并同意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规划条—件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条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用?途,的,有关手续《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相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同【意,或者不能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定规划—条件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人民政府撤—回,有关批准文件并依】法给予补《。偿   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划条件与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所要求的规划【。条件不一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定规划条件并】按照新的规》划条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规划?条,件 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或提出的规划条【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定的要求未依法编制!和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段的《建设用地不得核定】。或者提出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范围!、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等内容!以及标?明建设用地位置、】范围界线、》现状、周《边环境和《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线等的附图—   规划条件】及,其附图应当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件 第三十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经:确定的规划条件【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确需变更原规划!条件但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原规划条件的核!定,或提:出程序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申】请办理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及时—通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程序—办理并?及时:通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除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外建设】用地面积不符合城】乡规划和有》关,规划技术规定的【。开发建?设要求的应当进行】整,合开发、统一—规划建设   主!。城区内私《有房屋?建设(?宅基地建《房)必须符合规【划对不符合规划的采!。。取统:一规划、《成,片改造的《方式解决建》房,需求   —。主城区内私有房【屋(宅?基地:建房)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改变原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他内容的应当向【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主体变更手续【;,改变原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他内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转让方应承担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实施义务的】应当在转让合—同中明确上述—义务的承担者并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的使用性质和方!式 第四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在实施土地储】备时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了解相关用!地的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规—划条件 》第四十二条》 :经依法收回》的土地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撤销被收【回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重:新出让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提供规划】条件;未重新提供规!。划条件的收回土地】不得出让《 ,。 第四十《三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在主《城,。区,、特定?地区(不含主—城区以外的国有农场!、林场?)规划区内的—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   (二【)在主城区》以,外的镇、国有农(】。林)场规划区内的】向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三)初步】设计图纸;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土地使?用权证?、地形?图(含规划信—息)等有关》材料:向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制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审查完毕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的出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对》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的下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改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可以组织专》家,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论证、评审和向!社,会,公示: ,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后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第四十五【条 在主城区】以外的镇、村庄【规划:区(不含特定地区】),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镇企业、》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村居》民集中住宅》楼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镇人民!政府:、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行政许可申【请后对符《合规划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在》主城区?以,外的镇、《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管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 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桥梁、】地道应当同时进行管!线综合同步设计并敷!设各种?市政管线《、弱:电管线   城市!道路的坐标、高程、!红线宽?度以及道路沿—。线出入口《的设置必须依据城】市,规划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城市道路】建设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进入市区的电—力和通?信线:路走廊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建设》在城市主城区—内新建的《110千伏》以,下的线路《。应当采用《电缆地下敷设—220千伏》线路应当逐步改为】地下:敷设现有的架空电】力和通信线》路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逐步改为电缆—。地下敷设《并同时拆《除,原架空的电力—和通信设施 【  城市给水—管网应?。当,符合优质供》水的:要求城市排》水系统应当采—用,污,水、雨水分流制【   城市道】路横断面规划和【各类市政《设施管线和杆线【铺设的有关规划技术!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 建设项目涉及国防!、人:防、防洪、防震【、水:利、绿?化、旅?游发展?、国家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卫生防】疫、工程管线、矿】产资源?、勘察测绘、建筑】节能等有关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查》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取得其书面】。审查意见  【 毗邻机场、地震】监测台站《、气象?台、电台《、电视?台和通?讯(含微波、卫星通!。讯)、电力等—。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的应【当在净空、视距、】传输、?抗干扰等方面符合】其专业控制要求 !  会展中》心、旅客集散中心、!物流中心、》体育场馆、大型商】业超市、大型—居住区?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等交通流》量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四十八条 !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2《年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1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未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1年内》。。取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1!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未—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1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1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未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四十九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1年内》。取得批?准用地文件;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1《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未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 第:五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因: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占压城镇蓝线、【城镇黄线、道—路红线或者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 !  :(二)?影响城镇道路、公路!交通、景观环境【、公共安《全的;   (!三)在已按规划【建成或?。者近:期将按规划建设的】区,域、地段的;— ,   (》四)侵占《城镇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人行步》道,、文物保护单位【和紫线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   《(五)侵《占高压线走》廊或者?压占地?下管线的;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 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明?显,标识并通过》有关网站向》社会公布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  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将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自行拆除恢复—场地原有状况 第!五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放—。线、±?0.00《标高、主体封顶时对!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予以—规划核验  【 建设工《程基础轴线放—线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书面通?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放?机关许可《证发:。放机关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对放线【情况进行现场—核,验;未经核验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开挖》基础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放机?关申请办理竣工规】划核实手《续许可证发放—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证明;不符合的】出具未通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书面处—理意见 第—五十四条 》 ,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未通过》规划:核实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放机关》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应予》拆除的原有建(【构,)筑物和因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等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予以拆《除并清理场地 】第五十六条 现状!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发证机》关应采取《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经发》证机关同意的—应当申请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性质【变更手续《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构【)筑物外立》面造:型、色彩《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根【据前两款规定—。变更现状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或?者经批准的建(构)!筑物外立面造型【、色彩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五十七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放线之】前应当在项目建【设现场醒目位置设工!。程公示牌公》。示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一》),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   (!二)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 ? ,。  (四)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   (!五)公?示期限、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和?。受,理途径;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公示】。。牌完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