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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镇】、特定地区的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或者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本,市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5年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近期发展项目为!重,点并统筹市》政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实行建设用【地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规划许可《制度
《 :实施规?划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行政效》率
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和市容—景,观,合理确定征收、【搬迁和建设的规模】以及开发强度
【
旧城区改建前!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旧城改建】规划统?。筹协调改建区域的】空间布局、用—地调整以及交通、】绿化、景《观、市政、文物保】护等方面的》问题旧城改》建规划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旧城!区改建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三—。十二:条 :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拟—建项:目情况说明、项【目选址意向》、相关部门审—查,意见:、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二)市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区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主城区内的》建设:项目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区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主城区外的建设项!。目向: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和需要修改【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建设项目【。用地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有关部门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前应当》征求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项目选【。址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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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及!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测绘资料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划拨用地!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区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按前款规定向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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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申请后对符合规!划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的不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函?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用地: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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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擅?。自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未《取得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向》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
》 规划条件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符的应当提》供,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规划条件【等有关材料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相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并同意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规划?条件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条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用途】的有关手《续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相!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同意或者】。不能: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定规划【条件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人民政》府撤回有关》批准:文件并依法给—予补偿
》 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划条件?与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所要求《的,规,划条件?。不一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定规划条》件并按照新的—规划条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规划:条件
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或—提出的规划条—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定的要求未—依法:。编制和?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段《的建设用《地不得核《定或者提出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范围、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等—内容:以及:标明建?设用:地位置、范围—界线、?现状、周边环境和】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线等】的附图
规划!条件及其附图—应当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件》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经确定的规】。划条件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确需变更原!规划条件但》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原规划条》件的核定或提出程】序,。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申,请办理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及时通!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程】序办理并及时通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
第三十《九条 除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外建设用—地面积不符合—城,乡,规划和有关规划技】术规定的开发建【设要求的应当进【行,整合开发、统一规划!建设
主城区!。内私有房屋建—设,(宅:基地建房)必须符合!规划对?不符合规《划,的采取?统一规划《、成片改造的方【。式解决建房》需求
—主城区内私有—。房屋(宅基地建房)!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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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改变原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他内?容的应当向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主体变更《手续;改变原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他内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转》让,方应承担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实施义务的【应当在转《让合同中《明确上述义务的承】担者并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的使用性质和方式!
第?四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在实施?土地储备《时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了解相】关用地的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规:划条件
第四十二!。条 经《依法收?回的土地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撤销被收回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重新出让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提供:规划条件《;未重新《提,供规划条件的收回】土地不?得出让
第—四十三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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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主城【区、特定地》区(不含主城区【以外的国有》农场:、林场)规划区内】的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
! (二)在—主城区以外》的镇:、国有农(林)【场规划区内的向【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三)初步设计图纸;!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土】地使用权证》、地形图(含规【划信息)等有关材料!向,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
》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制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审?。。。查,完毕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的,出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对,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的下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改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可以组织专家【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论证、评审和向社】会公示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后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
,第四:十五条 在【主城区?以,。外的镇、村庄规划区!(不:含特定地区)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镇《企,。业、: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村?居民:。集中住宅楼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镇人民!政府、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行,政,许可申请后对符【合规划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在主城区以》外的镇、《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管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
,第四十?六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桥梁—、地道?应当同时进》行,管线综合同》步设计并敷》设各种市政管—线、弱?电管线
— 城市?道路:。的坐标、《高程、红线》宽度以及道路沿【线出入口的》设,。置必须?依据城市《规划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城市道路建设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进》入市:区的电力和通信线路!走廊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建设在—城市主城《区内新建的110千!伏,以下的线路应—当采用电缆》地下敷设《220千伏线—。。路应当逐步改为地】下,敷设现有的架空电】力和:通,信线路?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逐步改为电缆地下!。。敷设:并同时拆除原架空】的电力?和通信设《施
城市【给,水管网应当符合优质!供水的要求城—市排水?系统应当采用—污水:、雨水分流制 【
城市道路横!断面规划和各类【市政设施管线和【。杆线铺?设的有关规划技术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建,设项目?涉及国防、人—防、防?洪、防震、》水利、绿化》、旅游?发展、国家》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卫生!防疫、?工程管线《、矿产资源、勘察测!绘、建筑节能—等有关?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查?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取得》其书:面审查意见》
毗邻机场】、地震监测台站【、气象台、电—台,、电视台和》通讯(含微》波、卫星通讯)、电!力等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的:应当在?净空、?视距:、传输、抗》干扰等方面符—合其专业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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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中心、】旅客集散中》心、物流《中心、?体育场馆、大型商业!超市、大型居住区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等,交通流量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2年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1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未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1年?内取: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1,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未?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1《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1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未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四十九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1年内取得【批准:用,地文:件;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1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未】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五【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因—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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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占压城镇蓝线、【城镇黄线、道路红线!或者: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
!(二)?影响城镇道路—、公路交通、—景观环境、公—共安全的;》
(三【。)在已按规划建【成或:者近期将按规—划建设的区》域、地段的;
! (四)侵—占城镇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人行步道、文物保!护单位和紫线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五)侵占高—。压线走廊或》者压占地下管—线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二条— :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明显标!识并通过有关网站向!社会:公布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
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将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自《行拆除恢复场地原有!状况:
第五《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放线》、±0.《。00标高《、主体封顶》时对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予以》规划核验
】建设工程基础—轴线放线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书面!通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放机关许!可证发?放机关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对:放线情?况进行现场》核验;未经核验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开挖基础
【。。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放【机关申?请办理?竣工:规划核实手续—许,可证发放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证明【;不符合的出—具,未通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书面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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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未通】过规:划核实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放机关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应【予拆除的原有建【(构)筑物和因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等】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予以拆除并清理场地!
第五十六条 !现状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发证机》关应:采取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经发!。证,机关同?意的应当申》。请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性质变《更手续?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
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构)筑—物,外立面?造型、色彩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 根据前》两款:规定变更《现状: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或者:。经批准?的建(构)筑—物外立面造型、色】彩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放—线之前应当在项目】建设现场醒目位【置设工?程,公示牌公示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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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
(二!),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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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
? , ,(五)公示期限、】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和受【理途径;
【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公】示牌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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