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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八!条 城市、—主城区以外的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五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   ?城市、?主城区以外的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修改各类总!。。体规划 》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或者省、市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五)各【类,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 第六?十条 确需修改】城,市、主城区以外的】。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主城区以—外的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  修改后的城市、!主城区以外》的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 (一)总体规【划修改对用地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 (二)实》施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需要修改的】;  《 ,(,三)实施《市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工?程等民生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 】 第:六十:二条 确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市》、区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以办公会、局务!会、专家评审会【等形式?直接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修改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修!。改 :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的;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建设》的;   (三】)在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确需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其他情形 ! ,第六十四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应当先】。将修改方案》报原审定《机关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修改的?原审定机关应当采取!现,场或者媒体》公示等方式》充分听取《和征求?相关:。权益人意见也可以采!取听证会等其他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修改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 修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审定 第—六,十五条 修改的城!乡规划在报批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予以公告和审—。查修改的《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