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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八条 城市、【。主城:区以外的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五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城市、主城!区,以外:的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修改各类《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三)因国务!院或者省、》市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各类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确需修改城市、【主城:区以外的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主城》。区以:外的: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 修改?后,的城:市、主城区以外的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 (一)总体规【划修改对用地—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  (二)实施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需要?。修改的;   】(三)实施市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工:。程等民生《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 【第六十二条 确】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市、区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以办公会—、局务会、专—家评审会等》形,式直接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修改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十三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修改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的;】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建设!的; ? ,  (三)在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确需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其:他情形? , 第六?十四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应—当,。先将修改《。方案报原审定—机关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修改的》原审定机关应当【采取现场或者媒体公!示等方式充》分,听取和征求相关权】益人意见也可以【采取听证《。会等其?他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修改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   ?修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审】定 第六十五条】 修改的城乡【规划在报批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予以公告和审—查修改?的,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