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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八《条 : 城市、主城区以】外的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五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 城?市、主?城,区以外的《。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修改各—。类总体规划
【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或】者省:、市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五)各类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确需修【改,城市、主城区以【外的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主,城区以外的》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
修改后的城市!、主城区以外的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总体规划修改【对,用地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 (二)实施【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需要修改的;
】 (?三,)实施市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工程等民】生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
【
第:六十二条 确【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市、区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以办公《会,、局务会《、专家?评审会等形式直接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修改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修改
《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的;【
?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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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确需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应当先将】修改方案报原审定机!关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修改?的,原审定机关》应当采取现场或者媒!体公:示等方式充分—听取和征求相关权益!。人意见也《可以采取听证—会等其他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修改》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审定
《第六十五条 修改!的城乡规划在报批】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予以公告和审查修改!的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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