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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 第五?。十八条 》城市、主《城,区以外的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五—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城》市、主城《区,以外的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修改—各,类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三《)因国务院或—者省、市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五)各类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 第六十条 确】需修改?。城市、主《城区以外《的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主城区《以外的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 修:改后的?城市、?主城区以外的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   (《一)总体《规划修改《对用地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实施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需!要修改的《;   (三)实!施市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工:程等民生《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 第六十二】条, 确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 市、?。区,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以《办公:会、局务会》、专家评审会等形式!直接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修改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修:改 : ,。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的; ?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建设《的;   —(三:)在: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确需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应?当先将修改方案报原!审定机关《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修改的原审】定机关?。应当采?。取现场或者媒—体公示等方式—充分听?取和征求《相关权益人意见也】可以采取听证会等】其,他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修改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  修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审【定 : ,第六十?五条 修改的城】乡规划在报》批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予以公告—和,审查修改的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