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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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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 城市、主城区【以外的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五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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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主城区!以外的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修改各类总》体,规划
》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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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国务院或者省【、市: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五)各—。类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
第六十条 确需!修改城市、》。。主城区以外的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主城【区以外的《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 :修改后的城市、主城!区以外的《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 (一)总体规划!。修改对用地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实施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需要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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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实施市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工程等民!生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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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确!。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 市、区《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以办公会、【局务会?、专家评审》会等:形式直接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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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十三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修改—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的;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建设的;《
(三)在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确需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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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应当先将!修,改方案报原审定机关!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修改的原审定机关!应,。当采取现场或者【媒体公示等方—式充分听取和征求相!关权益人意见—也,可以采取听证会等】其,他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修—改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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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审定
第六】十五条 修改的】城乡规划在报—批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予以】公,告和审查修改—的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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