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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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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 城市、主城—区以外的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五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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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主《城区以外的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修】改各:类总体?规,划,
?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三)因国务院或!者省、市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五)各》类,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 确:需修改城市、—主城区以外的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主城区以外的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城!市、主城区以外的】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 (一)总体【规划修?改对用地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实施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需要修改的【;
(三【)实施市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工程】等,民生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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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确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市、区!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以办公会—、局务?会、专?家,评审会等形》式,直接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修改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十三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修改
《
,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的;
—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建设的;】
《。。(三)在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确—需,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应】当先将修《改方案报原审定机关!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修改的原审定机关】应当:采取:现场或者媒体公示等!方式充分听取和征求!相关权益人意见【。也可:以采取听证会等【其他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修改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 修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审定
第六十!五条: 修改的》城乡规划《在报批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予以公告和审查】修改的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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