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 建筑构造
16.4.1 楼、地面构造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的有关规定。经常有冲洗要求的楼地面应组织排水,并根据需要设置防水层。其楼地面开孔四周应设混凝土护沿,其高度不应低于120mm。楼梯口处应设置反坡。
16.4.2 控制、电气等设备用房周围的楼地面有水冲洗要求时,其房间应设置挡水设施。
16.4.3 楼梯及楼地面孔洞的周围应设置护沿和栏杆,护沿和栏杆的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 4053.3的有关规定。
16.4.4 地热电站中的主厂房、控制楼、电气建筑和办公楼的屋面应按Ⅱ级设防。
16.4.5 应采用保温、气密、水密、抗风压、隔声、防结露等性能优良的建筑门窗。门窗布置应满足使用方便、安全疏散、采光通风、清洗维护等的要求。在风沙较大的地区,其侧窗应考虑密闭要求。有设备进出的门,其高度、宽度应根据运输工具和检修设备的大小确定。
16.4.6 各类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采光系数不应低于0.5%,控制室采光系数不应低于3%,办公室、通信室、计算机室、化验室、检修场所采光系数不应低于2%。
16.4.7 各类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噪声控制设计标准不应超过90dB(A),车间所属办公室、化验室、值班室、休息室室内噪声控制标准不应超过70dB(A),控制室、通信室、计算机室、生产行政办公室、会议室室内噪声控制设计标准不应超过60dB(A)。
16.4.8 有腐蚀性介质作用的房间和地段,其外露结构、内墙、楼地面、门窗、室内外排放沟道的内表面等均应采取防腐蚀措施,并应根据需要设置楼地面的集、排水设施。有可燃气体的房间,其内部构件的布置应便于气体的排出。
16.4.9 有腐蚀介质作用的楼地面应做防腐面层和隔离层,并应设置排水坡度和地漏以利地面冲洗。
16.4.10 墙体的厚度、保温性能及砂浆、砖石的强度等级应按建筑热工、强度、稳定性、抗震等要求和施工条件确定。
16.4.11 排水管道应避免穿越控制室、电气设备室、通信室、计算机室等。
16.4.12 外墙装修应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并应采取防开裂、防水、防冻、防腐蚀、防风化和防脱落措施。
16.4.13 室内装修应考虑防火、防尘、吸声、保温隔热等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