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热电站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91-2013 建标库

16.5  结构设计

16.5.1  主厂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有条件时可采用钢结构或组合结构。

16.5.2  主厂房屋架跨度为18m及以下时,宜采用轻型钢屋架或实腹式钢梁;当跨度大于18m时,宜采用普通钢屋架。若考虑采用钢网架结构,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6.5.3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厂房屋面,可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大型屋面板,或以压型钢板作底模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屋面板。钢结构厂房屋面宜优先采用金属压型钢板,也可采用以压型钢板作底模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屋面板。

16.5.4  其他建(构)筑物与主厂房毗邻布置且建筑体型、质量及地质条件差异较大时,应设沉降缝。

16.5.5  主要建(构)筑物应设置沉降观测点。

16.5.6  地基与基础的设计,应根据工程地质资料,各建(构)筑物的使用要求,结构荷载、结构类型、材料供应等因素,采用合理的地基基础型式,并因地制宜地选择地基处理方式。

16.5.7  地基除作承载力计算外,必要时应对地基变形和稳定作验算。当地基承载力、变形或稳定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采用人工地基。

16.5.8  扩建厂房基础设计时,应考虑对原有建(构)筑物的影响。

16.5.9  汽轮发电机基础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式基础。基础应与周围结构脱开,独立布置。

16.5.10  汽轮发电机基础的动力计算和构造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50040的有关规定并满足制造厂的要求设计。

16.5.11  厂区管道支架布置应简洁、大方,并满足工艺要求。管道支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16.5.1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的建(构)筑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50191的规定进行抗震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