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5 结构设计
16.5.1 主厂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有条件时可采用钢结构或组合结构。
16.5.2 主厂房屋架跨度为18m及以下时,宜采用轻型钢屋架或实腹式钢梁;当跨度大于18m时,宜采用普通钢屋架。若考虑采用钢网架结构,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6.5.3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厂房屋面,可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大型屋面板,或以压型钢板作底模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屋面板。钢结构厂房屋面宜优先采用金属压型钢板,也可采用以压型钢板作底模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屋面板。
16.5.4 其他建(构)筑物与主厂房毗邻布置且建筑体型、质量及地质条件差异较大时,应设沉降缝。
16.5.5 主要建(构)筑物应设置沉降观测点。
16.5.6 地基与基础的设计,应根据工程地质资料,各建(构)筑物的使用要求,结构荷载、结构类型、材料供应等因素,采用合理的地基基础型式,并因地制宜地选择地基处理方式。
16.5.7 地基除作承载力计算外,必要时应对地基变形和稳定作验算。当地基承载力、变形或稳定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采用人工地基。
16.5.8 扩建厂房基础设计时,应考虑对原有建(构)筑物的影响。
16.5.9 汽轮发电机基础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式基础。基础应与周围结构脱开,独立布置。
16.5.10 汽轮发电机基础的动力计算和构造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 50040的有关规定并满足制造厂的要求设计。
16.5.11 厂区管道支架布置应简洁、大方,并满足工艺要求。管道支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16.5.1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的建(构)筑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 50191的规定进行抗震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