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 主厂房采暖通风空调
15.2.1 主厂房采暖计算时不考虑设备、管道散热量。
15.2.2 主厂房采暖热负荷的计算,应包括下列两项:
1 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计算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时,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应按5℃计算;
2 附加耗热量,包括:
1) 高度附加耗热量,可按基本耗热量的15%计算;
2) 冷风渗透附加耗热量,可按基本耗热量的50%计算。
15.2.3 主厂房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当自然通风方式达不到卫生或生产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方式或自然与机械相结合的通风方式。当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汽轮机房应设置通风天窗,并应根据需要采用避风天窗。
15.2.4 主厂房通风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 主厂房同时排出的余热量和余湿量;
2 主厂房余热量的确定,不包含太阳辐射热。
15.2.5 主厂房自然通风应仅按热压作用计算。进、排风窗的面积应通过计算确定,在确定通风窗面积时,仅计算可开启部分的外窗面积。
15.2.6 控制室、电子设备室、计算机室和继电器室等应设置空气调节装置。
15.2.7 采用双工质循环发电工艺的主厂房应采用机械通风,通风系统的通风机及电机应为防爆型,并应直接连接。有采暖要求的厂房,排风系统的耗热量应由送热风装置和散热器系统共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