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热电站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91-2013 建标库

15.3  电气建筑通风空调

15.3.1  主控制室、通信室、不停电电源室等,当通风装置不能满足工艺对温度、湿度要求时,应设置空气调节装置。

15.3.2  免维护式蓄电池室的通风空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夏季室内温度不应高于30℃;

    2  设置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12次的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装置可兼作通风用,事故排风的吸风口应贴近顶棚,排风口接至室外;

    3  有良好的自然进风环境条件时,平时正常运行可采用自然通风的方式,否则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作为平时正常运行的方式,进风宜过滤;

    4  当夏季通风不能满足设备对室内温度的要求时,宜设置空气调节装置。

15.3.3  蓄电池室通风系统的通风机及电机应为防爆型,并应直接连接。

15.3.4  蓄电池室冬季围护结构耗热量,应由室内的散热器补偿。蓄电池室严禁采用明火取暖。

15.3.5  油浸式变压器室的通风,应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45℃,进风和排风温差不超过15℃设计。

15.3.6  油浸式变压器室采用机械通风时,宜采用机械进风、自然排风系统,送风口布置宜直接吹向变压器排热管;也可采用自然进风、机械排风系统。

15.3.7  干式变压器室的通风,应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40℃设计。当干式变压器布置在厂用配电装置室内时,应按本规范第15.3.8条执行。

15.3.8  主厂房区域配电装置室内设有高压开关柜或干式变压器,等散热量较大的电气设备时,室内环境温度不宜高于35℃。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通风系统宜采取降温措施:

    1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t≥33℃;

    2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30℃≤t<33℃,最热月月平均相对湿度大于或等于70%。

    设在其他建筑的厂用配电装置室夏季室内环境温度不宜高于40℃。

15.3.9  厂用配电装置室应设置不少于每小时12次的事故排风,事故排风机可兼作通风机用。

15.3.10  厂用配电装置室的通风量应取排除室内全部设备余热所需的通风量。

15.3.11  出线小室内只有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励磁灭磁盘以及灭磁电阻等设备时,宜采用自然通风。当室内还布置有油断路器、隔离开关、励磁变压器和电抗器等设备时,应采用自然进风、机械排风。

15.3.12  出现小室内布置有油断路器、隔离开关时,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10次计算;当室内还有电抗器或励磁变压器时,通风量应按排除室内余热所需的风量确定,且保证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10次。

15.3.13  出线小室内设有硅整流装置时,宜采用自然进风、机械排风系统,排风温度不应超过40℃,进风应过滤。

15.3.14  电抗器室通风宜采用自然进风、机械排风系统,通风系统应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40℃设计。

15.3.15  母线室的通风,应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45℃,进风和排风温差不超过15℃计算。

15.3.16  油断路器室应设换气次数不小于每小时12次的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机的电源开关应装在门口便于操作的地点。

15.3.17  电缆隧道宜采用自然通风,应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40℃,进风和排风温差不超过10℃计算。

15.3.18  循环水泵等大中型电动机,应根据其自身要求及周围环境决定通风方式,优先利用电动机自带的通风设备通风。冷却电动机的通风量,应根据进风温度不超过40℃、排风温度不超过55℃计算。冬季进风温度不宜低于5℃。

15.3.19  SF6电气设备室及其设备检修室,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宜由经常使用的下部排风系统和上部排风系统共同保证。事故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少于12次计算。正常运行时的通风换气次数应按每小时不少于2次计算;室内空气不得再循环。并应满足室内空气中SF6的含量不得超过6000mg/m3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