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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销售】价,格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开:发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利【润按:不高于3%》核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直接开发【建设的不《得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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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地段等因素核定【。。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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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和指导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报市、县】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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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和指导】价需报省发改(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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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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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职工购买分散【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按建?设综合成《本出资如财政—或单位有《条件资助公共—配,套设施、房屋公共】部分和政府》减免:有关税费后》的其他?公共费用享》受面积标准内—的购房面积可按【建筑安装成本出资超!。标面积部《分,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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