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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销售价格《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开发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利—润按不高于3%【核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直接开!发建:设的不得有利润】 :    — 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地《段等因素核定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和指—。导,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报市、县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 【。 :   》。。 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和指导价》需报省发改(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第十九条— 职工购买》分散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按建设综合成【本出资如财政或单位!有条件?资助公共配套—设施、房屋公—共部分和政》府减免有关税费【后的其他公共费【用享受面积标准【内,的,购房面积可按建筑安!装成本?出资:超标面积部分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