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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销售:价格: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开!发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利润按不高于】。3%核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直】。接开发建设的不【得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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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地段等因】素核:定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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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和》指导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报市《、县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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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和指】导价需报省》发改(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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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职:工购买分散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按建设?综合:成本出资如财政或单!位有条件资》助公共配《套设:施、房屋公共部分和!。政府减免有关税费后!的其他公共》费,用享受面积》标,准内:的购房面积》可按建筑安》装成本出资超标面】。。积部分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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