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四章? 销售价格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开发?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利润】按不高于3》%核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直接开发建设】的不得有利润
!
】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地,段等因素核定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
?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和?指,导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报市】、县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
!
》 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和】指导价需报省发改(!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第十》九条 职工购买【分散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按建设综《合成本出资》如财政或单位有【条件资助公》共,。配套设施《、房屋公共部分【和政府减免》有关:税费后?的其他公共费用享】受面积标准内的购】房面积可按建—筑安装成《本,出资超标面积部分】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