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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供【应对象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是!本地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线》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政府》按有关规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实行动态!管理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 (一—)具有?当地:。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人); 【    — ,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 】 ,    【 (四)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三条 居民在申请!期限内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供:以下材料 【    《 (一)本【人家庭户口本、成员!身份及婚姻》状况证明《;,, ? ,   《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证明;? ? ,   ? ? (三)所在单位或!者居:住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  《 (四)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 第十四《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   《 (一《。)初审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初审经过初审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    (!二):复审受理申请后可以!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审查? 《   (三)!。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应当在申请者—现户籍地及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者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  】  (—四)批准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无投【诉举报?或对投诉《举报经查证》不属实的《应当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 : : 第十五条 !。申请者凭准购通知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销售《给未取得准购通【知书者?准购通知书》持有人的《数量多于《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时,应当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综合条件排序或者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购买人? 《 ,   《对拆迁安置》。。户、重残疾人员【、患大病《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应优?先,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