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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供应对象 —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是本》地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线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政府!按有关规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实行动态《。管理: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一)具有当地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人); 】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    】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 》    — (四)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三条【 居民在申》请,期,限内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供以下》材料 《    (!一)本?人家庭户口本、【成员身份及婚姻【状况证明;—。 《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证明》。;    ! (三)—所,在单位或者》居住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  : : (四)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第十四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    【 (一)初审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初审】经过初审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  (二)】。复,审受理申《请后可以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审查 】。。。 ?   (三】)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应当在申请者现【户籍地?及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者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    【 (四)批准】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无投诉举报或对【投诉举报经查证不属!实的应当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 : 《 : 第:十,五条 申请者凭【准购:。通知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销:售给未取得》准购通知书者准购通!知书持有人的—数量多于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时应《当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综合《。条件排序或者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购买人《 《。。   ? 对拆迁《安,置户、重残》疾人员、患大病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应优先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