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供【应对象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是本地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线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政府按?有关规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实,行动态管理》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 , (一)具有—当地: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人);!
!。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 《。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
(—四)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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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居民在申请【期限内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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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人家庭户《口本、成员身份及】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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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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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所在单》位,或者居住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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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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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 (?一)初审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初审经过】初审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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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复审】受理申请后可以【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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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应当在申请【者现户籍地》。及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者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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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批准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无投诉举报!或,对投:诉举报经查》证不属实的应—当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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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申请者凭准购通【知,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销售给未【取得准购通知书【者,准购:。通知书持有人的【数量多于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时应当【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综合条件排序—。或者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购】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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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拆迁:安置户、《重残疾人员、患【。大病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应!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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