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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供应对象!。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是本地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线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政?府按有关规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实行《动态管?理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 (》。一)具有当地—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人);—。   【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   ?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 ?    【 (四)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三条】 居民在申请期限内!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供以下材料 ! ,  》。(,一)本?人家:庭户口本、成—员身份?及婚姻状况》证明:;    !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证,明;   ! ? (:三)所?。在单位或者》居住: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    》。 :(四)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 ? 第十?四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 ,    (!一)初审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初审经过—初审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   —(二)复审受理【申请后可以》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审查 【  《。  ? (三)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应当在申请者【现户籍地及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者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    】 ,。 (四)》批准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无投诉举【报或对投诉举报经】查证不属《实,的应:当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 ? ? 第十五》条 申请者》凭准购通知》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销售给未】取得准购《通知书者《。准购:通,知,书持有人的数—量多于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时应当—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综,合条:。件排序或者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购买人? 《    对拆【迁安置户、重残疾人!员、患大《病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应优先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