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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售后:管理 》 第二?十条 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土:。地、:房产权?属登记权属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权》属证书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购买价格、【准购面积和》实际购买《面积等内《容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的具体办法【由市、县政府研究制!定, : :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  《  》应在购房合同中将】上市交易交纳价款和!政府:。回购的有关规—定予以载明 !。   ? 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 : 第二十》二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已享受政策【。性住:房优惠的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第二十三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