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三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十三】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对城市】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城?市道路?的临时占用和挖掘】保证道路设施完【好和交通《畅通、安全
—
《
?第十:。四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管辖的城【市道路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
? 《 依?据,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临时:用作集?贸市场?、摊区市场的城市】道路由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维修
! 其他》社会:单,位自行建《设的城市道路设【施由该?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养护维修如】对外经营的》必须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井盖、箱》盖应当符合》建设和养护规—范,。并保证安全对丢失】、,损坏或者《影响车辆、行人【安全的负《责养护维修》。的单:位应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尽快】。补充或者修》复
】 第十六《。条 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施工【。应当规定《修复期限;繁华地段!的主干道应避开交通!高峰期安排在夜间】施工
?
》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车辆和【行人安?。全
!施工现场《影响交通《的养护?维,修单位应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采《取措施维护交通秩】序临时?不能通行的应—当事先发布》通告
《。。
《 ,。 第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占用、挖掘道【路;
》
—(二)擅自进行有】损道路设施的—各种作业;》。
》
《。(三)擅自在道【路上:摆摊设点、》开办:。市场;
!。
(四》)擅:自行驶铁轮车、【。履带:车和超限车》;
?。
— (五)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驶,非机动车和机动车;!
》。
(六)在非!指定路段上停车【、洗车和《试车;
】。
(七)【擅,自在道路设》施上张贴或悬挂标语!、广告;
—。
【(八)擅自建设各种!建(构)筑》物,;
】 (九)》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
!
《
(十)其他!有损:道路设施和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
—第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占道》费,或,挖掘修复费办理【许,可证因城市建设需要!申请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管!理的要求先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办【规划建设许可证
! :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审批》挖掘城市主干道的】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
》 市区主干道【禁止设置停车场、集!贸、摊区市场—其它:城市道路《在不:影,响行人和《交,通安全的情况下设】置停车场、集贸、】摊区市场《的接管理职责分【工由市和区、—县(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方可:设,置
? 《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
《 ,。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安排的城市道路【日常维修免办有关】手续但应《当事先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采取措施维!护交通
】
第十九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持有占道《许可证或《挖掘许可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
》 ,(二)按照批准的】地域、范《围、用途、时—限占用或挖掘;【
】 (三)挖掘—现,场应设置护栏—、标志等安全设【施;
! (四)临—时占道堆《放施工?材料、建筑弃土搭】建临时工棚应当规】范、整洁《;
【
: (五)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期限!。。届满应及时拆除障碍!物恢复道路》。功能并接受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验收:;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
!
》(六:)服从管理部—门因城市建》设,和交通管理》的需要所作出—的,变,更占用、挖》掘许可?或者取消许可的决】定
【 , 第二十条 —因紧急抢《修自来?水、燃?气、供电、通信等公!用设施挖掘道路【不能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应立即通知—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并在开挖》。道路后三日内补【。办手续负责修复路面!或补缴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二十一条 履带车、!。铁轮:车、超限车需—要通过?城市道路的应事【先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指定的?路线和?规定的时《间通过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