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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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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对?城市: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城市道路的临时占】用,。和挖掘保证道路设】施完:好和交通畅通、【安全
! 第十四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管》辖的城市《道路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
: 依据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临?时用作集《贸市场、摊》区市场的城市道【路由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维修
!。 , ? 其他社会单位】自,行,建设的城市道路【设,施由该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养护维修如对外经】营的必须《。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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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井盖、箱【盖应当符合建设【和养:护规范并保证安全】。对丢失、损坏或【者影响?车辆、?行人安全的负责【养护维修的单—位应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尽快补《充或者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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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施工应当【规定修复期》限,;,。繁华地段的主干【。道应避开交》通高峰期安排在夜间!施工
》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车【辆和行人安全
! 施—工现场影响交通【的养护维修单位【应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采取措【施维护交通》秩序临时不能通行的!应当事先发》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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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
: , (一)擅自占【用、挖掘道路;
!
(二!)擅:自进行有损道路设】施的各种作业;【
,
】(三)擅自》在道路上摆》摊设点?、开办市场;
!
《 (四)》擅,自行驶?铁轮车、履带车和超!限车;
【
(五)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驶非机动》车,和机动车;》。
》。
(六)【在非指定路段上【停车、?洗车和试车;
】。。
《
(七)—擅自:在道路设施上—张贴或悬挂标语【、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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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擅自建设各种—建(构)筑物;【
《
(九)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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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有损道路设】施和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
》 第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占道费或挖掘—修复费办《理许可?。证,因城市建设需要【申请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管理—。。。。的要求先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办规划建设许可!。证
【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审批挖掘城市!主干:道的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
, ? , :市区主?干道禁止设置停车场!。、集贸?、摊区市场其它城】市道路在不影响行】人和交通安全的【情况:下设置停车场、【集贸、摊区市—场的接管理职责分工!由市和?区、县(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方可设置
【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
!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安排的】城市道路日常—维修免办有关手续但!应当:事先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采取措施维护—交,通
!第十九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持有占道—。许可证或《挖掘许可《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
(《二)按照批准的【地,域、范围、用途、时!限占用或《挖掘;
《
】(三)挖掘》现场应设置护栏、】标志等安全设施【;
【
: (四)《临时占道堆放—施工材料、建筑弃】土搭建临时工棚应】。当规范、整洁;
】
— (五)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期?限届满应及时—拆除障碍物恢复道】路,。功能并接受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验【收;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
】 (六)服从管理部!门因城市建设和交】通管理的需要所作出!的变更占用、挖【掘,许可:或者取消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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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因紧【急抢修自来》水、燃气、供电、】通信等?公用设施挖掘道【路不能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应立即—通知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并:在开挖道路后三日】内补办手《续负责修《。复路面或补缴道路挖!掘修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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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履带车、【铁轮车、超限车需】要,通过城市道路的应事!先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指—定的路?线和规定的时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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