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十三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对城市—。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城市:道路的临时占—用和挖掘保证道路】。设施完好《和交通畅通、安全】。 — 第?十四: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管辖的城市道】路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 —    依》。据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临时用《。作集贸市场》、摊:区市场的城市道路】。由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维修【 《  : , 其:他社会单位自—行,建设的城《市道路设施由该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养护维】修如对外经营—。的必须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   ?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井盖、箱】盖应当?符合建设和》养护规范并》保证安全《对丢失、《。。损,坏或者影响车辆【、行人安全》的,负责养?护维修的单位应【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尽快补充或】者,修复: — :第十六条 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施工应当规定修【复期限;繁华地段的!主干道应避开交通高!峰期安排在夜间施工! , :    《。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车《辆和行人安全 !     施工【现场影?响交通的养护维修单!。位应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采取措施维!护交通秩序临时不】能,通行的应当》事先发布通告 【 — 第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擅自】占用、挖掘》道路; 》   (】二)擅自进》行有损道路》设,施的各种作业; 】   (!三)擅?自在道路上》摆摊设点、开办【市场;   ! (四)擅【自,。行驶铁轮车、履带车!和超限?车;   】 (五)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驶非机动车和机】动车;  】 ? ,(六)在非》指定路段上停—车、洗车和试车;】   】 (七)擅自在【道路设施上张贴或】悬,挂标语、广告;【   !。(八:)擅自建设各种建】(构)筑物; 【 ,   【(,九)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 — :   ? (十)其他有!损道路?设施和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占道费或挖掘!修复费办理许可证因!城市建设需要申请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管理的要求【先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办—规划建设《许可证   !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审【批挖掘城《市主干道的》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    市区主【干道禁止设置停【车场、集贸、摊区】市场其它《城市道路在不影【响行人和交通安【全,。。的情:况下设置《停车场、集贸、【摊,区市场的《。接管理职《责分工由市和区、县!(,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方?可设置 【  : ,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安排的城市》道路:日常维修《免,办有关手续》。但应当事先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采取措施维护【。交通 《 : : 第?。十九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持有:占道许可证或挖掘许!可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  (二)】按照批准的》地域、范围》、用途、时限占用或!挖掘:。;, : ,   ? (三》)挖掘现《场应设置《护栏、标志等安全】设施; — ,。  (四)】临时占道堆放施【。工材料?、建筑?弃土搭建临》。时工棚应当》规范、整洁; 】   》。 (五)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期限届】满应及时拆除障碍】物恢复道路功能并】接受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验收—;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 】  ?。 (?六)服从管理部门因!城市建设和交通【管理的?需要所作出的—变更占用、挖掘许可!或者取消许》可的决定 !。 ?第二十条《 ,。因紧急抢《修自来水、燃气【、供电、《通信等公《。用设施挖《掘道路?不能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应立?即通知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并在开》挖道路后三日内补】办手续负责修复路】面或:补缴: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二十一《条, 履带车、》铁轮车、超限车需要!通过城市道路的应】事,。先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指定的路线和【规定的时《间,通过: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