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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十!三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对城市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城市道路的【临时占用《。和挖掘?保证道路设》施完好和交通畅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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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管辖的城市!。道路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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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据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临》时用作集贸市场、摊!区市场的城市道路】由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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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社!会单位自行建设的城!市道路设《施由该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养:。护维修如对外经营的!必须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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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井盖、箱盖应当符】合建设和养护规范并!。保证安全《对,丢失、?损,坏或者影响车辆【、,行,人安全的负责—养护维修的单位应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尽快补充!或者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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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施工应当规—定修复期限;繁华】地段的主干道应避】开交通高峰期安【排在夜间施工
! :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车辆和行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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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影响交通的养护维!修单位应《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采取措施!维护交通秩序—临时不能《通行的应当事先发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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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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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占用、《挖,掘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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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擅自进行有!损道:。路设:施的各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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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擅!自在道路上摆摊设】。点,、开办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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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擅自行驶铁轮车、!履带车和超限—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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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驶非《机动车和机动车;
!。
— (六)》在非:指定路段上停车、洗!。车和试车;》。
》
(七)擅自!在道路设施上张贴】或悬挂标语、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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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擅自建!设各种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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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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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有损道路设施【和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占》道费:或挖掘修复》费办理?许可证因城市建设】需,要申请?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管理【。的要求先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办规划建设许可证!
? :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审批挖掘城】市主干道的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 市《区主干道禁》。止设置停车场—、集贸、摊区市【场其:它城市道路在不影】响行人和交通安全的!情况:下设置?停车场?、集贸、《摊区市场的接—管理:。职责分工由》市和区、县(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方可—设置
—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
! ?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安排的城市道【路日常维修免办【有关:手续但应当事先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采:取措施维护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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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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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有占—道许:可证或挖掘许—可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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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批准《的地域、范围、用途!、时限占用》或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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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挖掘现场!应设置护栏、—标志等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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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临:时占道?堆,放,施工材料、建—筑弃土搭建临—。。时工:棚应当规范、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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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期限届满应及】时拆除?障,碍,物恢复道路》。功能并接受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验收;!。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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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服从管理》部门因?城市建设和交通管理!的需要所《作出:的变更?占用、挖掘许可【或者取消《。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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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因紧急抢》修自:来水、燃气》。、供电、通》信等公用设施挖掘道!路,不能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应立即通知】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并《在开挖道路后—三日:内补:办手续负责》修复路面或补缴道路!。。挖掘修?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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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履带—车、铁轮车、超【限车需要通过城市道!路的:应事:先,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指定的路线和【规定的时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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