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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 ?    》 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本辖区《区,域规划?编制本区、县城【市绿地规划 ! ,。 ?   ? 经批准的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  :   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绿化规划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改变后的绿化规【划方案应当按—照原规?划审批程《序重:新确定 】。 第九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城!市绿化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据城市绿化年度!实,施计:划分解绿化责任指】标 ?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分解责任—指标制定《本辖区年《度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 第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    ! 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内禁止?。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 第十一》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下】列规划指标 【 ,。  : ,(一)新建》居住区或《者成片建设区绿【。地率中环线以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中《环线以外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其中用于建设】公共绿地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 :   】  (二)新建【城市道路绿地率【。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改造旧有城市【道,路应当使绿地—率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 ? :。    》 (三)新建宾馆、!疗养院、学》校、医院、体育【、文化娱乐、机关】等公:共,设施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工厂、》仓储附?属绿:地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 《     】(四:)新建?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五; —   !。  :(五)城市》。河流、湖《泊等水体周围的绿地!率和新建《。铁路、公路的绿化】带宽度应《当符合绿《地系统规划》和有:关技:。术规程 【。 :     (—六)城?市生:产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 第十二条 确需!建设但因《。建设场?地,的限制而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划,指标的建《设项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和地级差价缴!纳异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     有落】实绿地面积规—划指标的建》设场地?但实际建成的—绿地面?积低:。于规划指标的建设】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建【。设单位?未按照绿地》规划指标补建绿地的!。应当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和地级差价!缴纳异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   ? 异:。地补建绿地代—建,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本规划地段【内就近统一》安排绿化建设—异地补建绿地—代建费必须用作绿】地,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 第十三条》 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干道绿化带—及其行道树等属于城!市公共绿化范—围的建?设资金应当以—政府投入为主 !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绿化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安—排和筹?。措必:要的资金《保证城市公共—。绿化的建设需要【 】。    本市—鼓励多?渠道筹集城市公【共绿化建设资金鼓励!投资:或者:自愿捐助《城市:绿化建设;认—建、认养公共—绿地或者栽植花草】树木;建立城—。市绿化基金专—。款专用 ! 【 第十四条】 单位附属绿—。地、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单?位自建公园和—。新建居?住区等的绿化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 ! ?。 《。 ,  :。  建设项》目绿化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 :   【  投资者对其【自行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和其他城市绿!化设:施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 ! :。 第十五条 市属】重点建设项》目、跨区县的建设项!目和河道、道路、公!园,等标志性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其他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所在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    【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擅自—施工或者《。。未按照?审定的设计方案【施工的按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建【设保证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绿化工》程进度返《还绿化建设保证金】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竣工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完成的完成绿】化,工程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违反规定!建设单位未按期完】。成,绿化工程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用绿化建设】保证金代为绿化【 , , 第十《八条 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结果》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备案即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 ! :第,十九条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人应—当按照临《时绿化标《准和要求《在六个?月内:进行临时绿化所【需,建设和养护费用【由土地使用人—承担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绿化—代为绿化的》建设和养《护费用由土地使用人!承担 》 , 第二十条 临】时绿化?完工后土地使—用人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临时绿化!的,暂缓建设用地开【工的土地使用—人应当持施工许可证!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备案用于临【时绿化的植物土地】使,用,人可以自行处理也】可以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但属于《国家所有的》原有植物必》须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