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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 ,    】 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本辖区区域规划【编制本区、县—城市绿?地规划 【 ?   ?  经批准的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绿化!规划: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改变后的—绿,化规划方《案应当按照原规划审!批程序重新确定 ! 《 第九?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城市绿化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据】城市绿?化,年度实施计划分解绿!化责任?指标 ? ?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分解责任》指标制定《本辖区?年度: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 ,第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 !     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内,禁止: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 第十一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下列规划指标】  ?   (一)新建】居住区或者成片【建设区绿地率中环线!以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中环线》以外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其中用?于,建设公共《绿地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 ? 》     (二【)新建城市道路绿地!率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改造旧有【城市道路应当使绿】地率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     》(三:)新建宾馆、疗养】院、学校、医院、体!育、文?化娱乐、机关等公共!设施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工厂、仓【储附属绿地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 《  》  : (四)新建—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五—;, , 】    (》。五):城市河流、》湖,。泊等水体周围的绿地!率和新建铁路、公】路,的绿化带宽度应【当符合绿地系统规划!和有关技术规程 !   【  (六)城市生】。产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 第十二!条 :确,需建设?。但因建设场地的限】。制而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划指》标的建设项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和地—级差价缴纳异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   《  :有落实绿《地面积?规划指标的建—设场地但实》际建成的绿》。。地面积?低于规划指标的建】。。设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建设单位未【按照:绿地规划指标补建绿!。地,的应当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和地级》差价缴纳异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    》 ,异,地补建绿地代建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本规划地—段内:就近:统一安排绿》。化,建设异地补建绿【地代建费必须—用作绿地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 第十三条 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干道绿化带及其】行道:树等属于城市公共绿!化范围的建》设资金应当以政府】。投入为主《 , —。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绿》化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安排【。。和,。筹措必要的资金保证!城,市公共绿化的建【设需:要 : 【  :  本市《鼓,励多渠道筹集城市】公共绿化建》设资金鼓励投资或者!自愿捐助城市绿化】建设;认建、—认养:公共:绿地或者栽》。植花草树木;建立】城市:绿化基?。金,。专款专用 — , 》 : 《 第十四条 】单位附?属绿地、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单位自建公园【和新建居住区等的绿!。化,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 : , —     》建设:项目绿化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 ,   ! ,。 ,投资者对其自行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和其他城市绿化设施!。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 第十!五条 ?市属重点《建设项目、跨区【县的:建,设项目和河道—、道:路,、公:园等标志《性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其他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所在—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 ,    【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擅自施—工或者未按照审定的!设计:方案施工的按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建设保证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绿,化工程进度返—还,绿化建设保证金【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竣,工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完成的完《。成绿化工程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违反规定建】设单位未按期完成绿!化工程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用绿化建》。设保证?金代为绿化》 第十八【条 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结果》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备案!即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九!条,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人应当按照临时【绿,化标准和要求在六个!月内进行临》时绿化所需建设【和养:护费用由土地使用】人承担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绿化代为绿化的】建设和养护》费用由土地使用【人承担 《 第二【。十条 临《时绿化完工后土地】使用人?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临时【绿化的暂《。缓建设?用地:开工的土地使用人应!当持施工《许,可证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备】案用于临《时绿化的植物土地使!用人可?以自行处理也—可以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但属【于国家所有》。。的原有植物》必须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