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 建标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和养护花草树木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市城市绿化应当以种树为主。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管理机构负责华苑产业区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设、规划、市政、房管、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加强绿化科学研究,培育、选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不产生物种侵害的植物新品种,提倡植物多样性,优化植物配置,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和绿化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艺术水平。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