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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七章 ?村镇建设用地 【 ?。第六十二条》 村:镇建设、《村民自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由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三条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因继承住宅【等合法原因》形成的一《户有多宗宅》基地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分—别确定?宅基地?;不符合分户条件的!。按照一户的用地面积!。标准确定宅基地 】 第六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  《。 (一)确实—需要分户建房且原宅!基地面积分户后【低于一户宅基地标准!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  (五)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 村民自!建住宅?应,当根据用地》计划指标符合村镇规!划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   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禁止】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商《。品房  禁止村【民将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 《 第六《十六条 在城镇和】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地区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标准统一规划—建设村民住宅不再】批准宅基地 【   村》民在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地区自建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没有条?件的且本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本村人均耕地面!积,在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迁村】并镇和村民迁入新建!住宅的?。原住房应当予以拆除!。宅基地?收回进行土》地整: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