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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章 村》镇建:设用地 【第六十?二条 村镇》建设、村《民自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由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六十三条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因继承住—宅等合法原因形成的!一户有多《宗,宅,基地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分别确定宅!基地;不符合分户】条件的按照一户的】用地面?积标:准确定宅基地 【 第六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   (一)确】实需要分户建房且原!宅基地面积分户后低!于一户宅《基地标准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  (?。五)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六十五条 村!民自建住宅应当根据!用地计划《指标符合村镇规划】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   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禁【止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商品!房  ?禁止:村民:。将,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 】 第六十六【条 在?城镇和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地区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标准统一》规划建?设村民住宅》不再:批准宅基地 !  村民在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地区自建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没有条件的且本】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本村人均耕》地面积在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 ,迁村并?。镇和村民迁入—新建住宅的原—住房应当予以拆【除宅基地收回进行】土地整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