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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七《章 :村镇建?设,用地 第六十!二条 村镇》建设、村民自—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由?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三,条,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因继承?住,宅等合?法,原因形成《。的一户有多宗宅【基,地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分别确定宅基地】;,不符合分户条—件的按照一户的【用地面?积标准确定》宅基:地 第—六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 ,   (一)—确实:需要:。分户建?房且原宅基》地面积分户后—低,于一户宅基地标【准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 ! (五)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六十五条 村!民自建住宅应当根】据用地计《划指标符合村镇规划!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   —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禁止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商品房?  禁止村民将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 第【六十六条 在城【镇和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地?区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标准《统一规?划建设村民住宅不】再批准宅基》地  — 村民在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地区【。自建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没有《条件的且《本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本村人均耕【地面积在《。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迁—村并镇和村民—迁入新建住宅—的原:住房应当予》以拆除宅基地收回进!行土地?。整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