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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村镇建设!。用地
第六十!二条 村镇建设、村!民自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由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三条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因继【。承住宅等合法—原因形成的一户有】多宗宅基《地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分别确定宅!基地:;不:符合分户条件的按】照,一户的用地面积标】准确定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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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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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实需要分户】建房且原宅基地面】积分户?后低于一《户宅基?地标准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 :(五:)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 村民自建住—宅,应当根据用地—计划指标符》合村镇规划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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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禁止—。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商品房 《 禁止村民》将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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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在城镇和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地区】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标准统一规划!建,设,村民住宅不再批准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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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在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地区自建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没有条件的!且,本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本村》人均耕地面积—在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迁村】并镇和?村民迁入《新,建住宅的《。原住房应当予以拆】除,宅基地收回进行土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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