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 】村镇建设用地
!
第六十二条 村】。镇建设、村》民自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由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三条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因继承住宅等合法!原因形成的》一户有多宗宅基地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分别确?定宅基?地,。;,不,符合分户条》件的按照一户的用地!面积标准确定宅基】地
第—六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 , (一)确【实需要分户》。建房且原宅基—地,面积分户后低于【。一户宅基《地标准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 (—五)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六十《五条 村民自建住】宅应:当根据用地计划【。指标:。符合村镇规划—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
》。 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禁止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商品房 — 禁止村民将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
?
第六十六—条 在城镇和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地区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标准统一—规划建设村民住【宅不再批准宅基【地
? 村民在【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地区自建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没有条件【的且本?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本村人均耕地面!积在: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迁—村并:镇和村民迁入新建住!宅,的,原住房应当予以拆除!宅基地收回进行土地!整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