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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章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 ,。 第六十—七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供应计划!编,制每宗?土地出让方案报【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八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由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评估结果并》。根据确认的评估【。结果:和其:他相关因素》。。拟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报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出让底价! ? 第六十九条 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及其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或者其他涉及土【。地处置的土地使用】人应当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后方可出租或者!处置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应】。当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按照约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租,金 : : 第七十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改变【企业经营性质等原因!确需改变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其中用【于,经,营性建设的土地应】当,由,市土地整理储备机】构统一整理储备【进,入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 【 第七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无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土地未经批】准不得设定抵押 ! 第七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发生转让的》受,让人享有七》十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再次转让的受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为剩余年限并应!当按照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十三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租赁:国有土?地等交易活动应当统!一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内进行市!土,地交易机构负—责本市土地交易有】形市场的管理—发布:。土,地供求?信息和交《易信息为出让、【租赁等交易活动提供!。服务 第七】十四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双方在转让前应】当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准予转让 【 第七十五条 因】企业兼并、收购、】重组或者资产处【置等情形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使?用划:拨土地的《企业实施企业产【权交易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人民政府对土地资产!有优先购买》权 《 ,第七十六《。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价?格进行动态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的土地进行等—。级划分、确定基【。准,地,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第七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整理储》备机构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组织实施承担土】地整:理储备?、集体土《地征收和土》地开:发整理等具体工【作 :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其整—理、储备由市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