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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耕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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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先开垦、后【占用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开垦补充符合】质量的耕地
!第三:十,。七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建!立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占用耕地需!要开垦新耕》地的应当《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中选择
!第三十八条》。 对耕地总量减少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 ,。。 对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的区!、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本市:其他区、县组织进行!易地开垦本市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在本市【以外其他《地区进行易地开【。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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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在开垦新!的耕地后占用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其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应当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并: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耕?地开垦计《划由市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拨付《给实施?耕地:开垦:。的单位?
第四—十条 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涉《及农用地调》。。整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方向、结!构和布局
】 建设—永久性农业生产【设施:。和配:套,设施占用耕》。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保证耕地占—用和补充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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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后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用地【单,位按照每平方米【十元的标准一—次,性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二《条, ,土地的开垦、开【发,、整理和复垦应【当实行?项目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预算和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 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用于耕地开》垦的资金应》当专款?用,于耕地开垦和土地开!发整理由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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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耕地上取土!
: 在非耕!地上取土经营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土?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同意的证明—;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确定的适合取土的】土地; (三)有!取,土方案和防护措施】; : (四?),有治理自然生态【环境的?措施 符》合上述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取?土用地范围和—。深度核发取土许可】证 法律、法规对!在非耕地上取土许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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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每平方米—二十元的标准—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专款用于土地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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