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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使】用性质、用地位【置和界限应当严格】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 ! 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依法实!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 】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形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和地方产业政策】扶持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或者—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向规划》部门申请《选址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同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依据【规划设计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报规划】部门审批    ! 建设单位持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计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须附计划—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 】 第二》十二条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十二个?月内办结用地手续】;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必须经规划!部门批?准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三条 —  :。建,。。设单位必须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地性质和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者:规划要求的》需按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四条  规—划,部门:。应当对拟《收购:土地进行规划审查出!具拟收购土地的选】址意见书 — 第二十》五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由国土【资源:部门以公开》方式出让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受让人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 第二十—六条  受—让,。人需要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接受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向规划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必须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须报规划!部门批准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的改:造和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公—益设施、村办企【业和村民宅基地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由村民委员会【向规划部门统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未编《制建设规《划的村庄《不得申请建设—用地 第二】十九条?  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公共活?动场地、水》。源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卫】生机构用地、—体,育场地、学校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 第三十条  !。临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化带、高压供电走】廊等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代征公共用地 !。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临时!用地:的单位?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许】可证: ,     临时用地!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作《它用:或,者转:让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临时用地期限【为一年?确需延期的须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超【过一年 《     临时用地!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由使》用者负责拆》除一切临时设—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