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 》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使用性质、用地位】置和界限应当—严格:。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
:
第二】十条 《 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依法实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
— :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形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和地:方产业政策扶持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或者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向规!划部门?申请:选,。址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同】。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 ,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依据规划设计】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报规划—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持》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计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须—附,计划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
》
:
第二十二条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十二个月内办结【。用地手续;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必?。须经:规,划部门批准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三?条 : , 建设单位必—。须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地性质和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者】规划要求的需按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四条 》 规划部门应当【对拟收购土地进行规!划审查出具拟收购】土地的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由国:。土资:源部门以《公开方式《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受让人?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
第二十六条— 受《让人需要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接受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向:。规划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必须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须报规!划部:门批准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的改造和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公益设施、村!办企业?。和村民?宅基地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由村民委《员,会向规划部》门统: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未:编制建设规划的【村庄不得申请建设】。用地
第二】十九条 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公共活—动场地?、水源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卫生机构用地—、体育场地、学校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条 》 临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化带、高压【。。供电走廊等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代征公共用地—
,
: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临时?用地的单位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许可证
】 临时用地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作:它用或者转》让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临时:用地期限为一年确需!延期:的须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超》过一年
!临时:用地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由【使,用者负责拆除一切临!时,设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