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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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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使用性】质、:用地位置和界限应当!严格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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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依法实—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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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形!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和地方产业政—策扶持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或者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向规!划部门申请选—址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同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依据!规划设计《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报规划部【门审批
】 建设单位持—。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计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须附计《划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十二个月内】办结用地手续;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必须经规》划部门批准》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三条 《。 建设单位必须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地性?质和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者规!划要求?的需按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规划】部门:应当:对拟收购土地进【行规划审查出具拟】收购土地《的,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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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由国土资》源部门以公开方式】出让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受:让,人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六条? 受让人需要】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接:。受,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向!规划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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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必须《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须—报规划部门批准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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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的改造—和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公益设!施,、村办企业》和村民宅基地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由村民委员会向!。规划部门统》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未编制建设规划的村!庄不得申请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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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 , 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公共活动场—。地、:水源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卫生—机构:。用地、体育》场地、学校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条, 临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化带?、高压供电》走廊等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代征公共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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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临时《用地的单位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许可证
! : 临时用地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作它:用或者?转让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临时用地期限】为一年?确,需延期的须》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超过一年】
临时用!地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由使用者负责拆除】一,切临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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