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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使用性—质、用地位置—和界限应当严格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 — 【。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依》法实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 】 , , 》第二十一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形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和地方产业政】策扶持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或者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向规划部】门申请选址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同》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依据规划!设计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报,规划: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持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计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须【附计划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 第二十】二条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十《二,个月内办结用—地手续;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必须经规划!部,门批准?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三条 《 建设单位必须【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地性质和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者规划要《求的:需按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四条— ,  规?划部:。门应当对拟收购土】地进行规划审—查出具拟收购土地的!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 ,  :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由国土—。资源部门以公开方】。式出让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受让人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六条 》 受让人需要【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接受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向规!划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必须】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须!报规划部门批—准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的改造—和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公益设施、村办】企业和?。村民:宅基地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由】村民委员会向规【划部:门统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未编》制建设规《划的村?庄不得?申请建设用》地 第二十】九条  》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公共活动场地、】。水源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卫生机构用】地、体育场地、【学校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 ,第三十?条  临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化,带,、高压供电走廊等】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代征公?共用地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临,时用地?的单位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许?可证     临!时用地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作它!用或者转《让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临时用地《期限为一《年确:需延期的须》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超过—一年   —  临时《用地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由使用者负责拆【除一切临时设施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