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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十九》条 :。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使用》性质、用地位—置和界限应当—严格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 【 第二—十,。条 : :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依法实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 ! 第二十一【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形【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和地方—产业政策扶持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或者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向规划部门【申请选址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同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依据规—划设:计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报规划部】门审批?   《  建设单位持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计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须附计划—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十?二个月内办结用地】手续;?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必须经规划部【门批准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地性质》和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者规》划要求的需按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二十四条【  规《划部门应当对拟收】购土地进《行规划审查出—具,拟收购土地的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由国土资源部门以公!开方式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受让:人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六条  《 受让人需》要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接受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向】规划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必须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须?报规:划部门批准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方可:实施 ?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的—改造:和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公】。益设施、村办—企业和?村民宅基地》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由?村民委?员会向规《划部门?统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未编制【建,设规划的村庄—不得申请建设用【。地 第二十九!条,  ?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公共?活动:场地、水源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卫!。生机构用《地、体?。。育,场地:、学校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 第三十条  !临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化》带、高压供电走廊等!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代征公共用地 ! 第三十一条 ! ,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临时用地】的单位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许可!证    — 临时用《地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作它用【或者转让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临】时用地期限为一年】确需延期的》须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超过一》年  《   临时》用地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由使用者负》责拆除一切临时【。设施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