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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使用性质、用地位置!和界限应当严格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
】第二十条 》 :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依法实?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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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形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和地方产《业政策扶持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或者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向规划部门》申请选址《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同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 ,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依据规划》设计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报规划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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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持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计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须附计划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十二个月—内办结用地》手续;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必》。须经规划部门—批准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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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地—性质和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者规划要求的需按】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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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规划部门应当对拟】收购土地进行规【划审查出《具拟收购土》地的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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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由国土资源》部门以公开方式【出让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受让人》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六条 受】让,人,需要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接受【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向规划!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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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必须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须—。报规划部《门批准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的改造和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公益设施—。、村办企业和村民宅!基地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由村》民委:员会向规划部—门统: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未编制建设规!划,的村庄不得申—请建设用地
!第二十九《条, 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公共活动场地、水源!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卫—生机构用地、体育场!地、学校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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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临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化带、高—压供电走廊等—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代征公共用—。地
第三【十一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临《时用地的单位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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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作它用或》者转让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临时用地期限—为一年确《需延期?的须: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超,过一年
】 临时用《地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由使用—者负责拆除一切临】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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