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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
》
《 , 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其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合同!时可以参照国家【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 :
: 第三十三条【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一般包《括,下列事项 —。
《
(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
(二)【物业的基《本情况;
【
《。
(—三)服务事》项、质量和费用【; ?
【 (四)计费方式】和收:费起始时《间,。。;
《
— (五)合同期限】和合同?解除条件;
】
《 (六)违约责!任
】
,
《 前款规定的服【务事项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
《。
,
,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 (二)环—境卫生、绿化—。管,理; ?
】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维?护、消防等协助管】理事项; 》
《
,
(四)物】业装:饰装修?管理; 》
】(五:)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
第三十四条! : 建:设单位应当自物【。业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30日内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的,交接验收手续—
【
: 分》。期建设?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业主委员会分!期办理已竣工验收】备案的?物业的交接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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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的交接验收手续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共用设施设备和下】。列资料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
(一)!物业(不含业主个】人房屋?)权属资料;
!
【(二)?设施设备的》订货合同、产品合格!证书、销售凭—证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
?
《。 (三)—规划设计图及批【准文件?。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 ?
,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 (?五,)前:期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 ,
第】三十六条 — 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物业以及已竣—工验收合格但尚未出!售或:者,。。虽已出售但》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建设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业,。主委员会工作—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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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属于业主不得买【。卖或者抵押;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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