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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二条?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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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经营服务场所【公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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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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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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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物业《。管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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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选!择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专项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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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止?损害物业或者其他】侵,害业主公共》利,益的:行为;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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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物业?管理:。工作制度涉及约束】业主:行为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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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二)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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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执【行物业?管理行业规范—、服务标准》; ?
】(四)?妥善保管物业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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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二十五—条 ? 物业服务企【业被:解聘的?应当自收到解聘通】知之日起1》0日内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的:交接验收手续—并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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