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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 ? 第五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六条 ?  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为物业!使用人 !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七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    《 只有一个业主的】。。由其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一)方】便居民的生活和工作!; 【    《(二)有利于对物业!实施统一《管理; 】   — (三)有利—于社区建《。。。设与管?理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确【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 ?  《。  (一)属于【独立封闭式小区的】; 》 ?    》(二)处于同一【街区或者《。位置相邻的; !。。。 《。 ,  (三)配套设】施,。设备可以共享—的; —   》 ,(四)其他可以整】治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     根!据,前,款第(二)、(三】)、(四)项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规模一般不小!于3万?平,方米 —   【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第《十条  》 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    (】二)共用设》施设备情况;— 【   (三)建【设单位、产权单位;! 》  》  (四)业主【总户:数、居住人》口、产权构成—。比例; 】    (五)】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管理时间 【 《     物业!服,务企业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第十一《条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均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报告 》 ? 》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的; 】 :   (二)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不足50】%但自第一》个业主入住之—日起满?2年的 —    !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 《。  :   筹备组—由业主直接推举【。产生的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筹备组组成人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 —第十二条  筹【备,组负责下列》筹,备,工,作 ?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    (二)提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草案; 】 ?。。    (》三)登?记和确认业主身【份; —    (【四):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草【案; !  ?  (?五)其他《准备:工作 !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前款】所列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 第》十三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 : :第十:五,条 ?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在300人以上【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举一名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被推:举业主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7,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推举业主】的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应当由推举业主本!人签署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书【面意见由被推—举业主收集并提交业!主大会作为投票时】的表决意见被推【举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推?举,业主可以另外—推举一名业》主参:加 —。。 ? ,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 》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当是5《。。。至15人《的单数业《。主委员会任期为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 《  【   ?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所作决定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 , — 第十七条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一)业主大会成立】的情:况; ! :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三):管理:规约; — 《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 】 ?  《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7日内协助业】主委员会办理印章刻!。制等相关手续—业主委?员会换届、委员资】格终止或者变—更应当重新备—案 《 《。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可《以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 【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 《 :  : (二)《连续3次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 》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    (!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  (五)》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 【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 —  : ,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委员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财务凭》证、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 ?。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 ,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 ?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