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
【
第五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
第六条 ! 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为物业使用人!
【。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七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
《 :
只有一!个业主的《由其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
: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第!八条 《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
》(一)方便居—民的生活《和工:作; ? ,
(!二,)有利于对物业【实施统?一管理; —
! (三)有利于社区!建设与管理》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确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
《 (一)属于独】立封:闭式小区的;—
! : (二)处于—同一街区或者位置】相邻的; 》
《
,
(三—)配套设《。施设:备,可以共享的;— ,
》
《(四)其他》可以整治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
! 根据前》款第(?二)、(三)、(】四)项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规模一般—。不小于3万平方【米
】。。。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
第十条 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
?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
,
(二)共】用设施设备》情况; 》
《
: (三《),建设单位、产权单位!; ?
《
—(四)业主》总,户数、居《住人口、产权—构成比例; 【。
【。 (:五)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管理时】间,
【
物业】服,务企:业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一【条 :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均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报告 】
《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的;
!
?
(二—),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不足50%但】自第一个业主入住之!日起:满2年的 》
—
?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
】 筹备组由业主】直,接推举产生》的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筹备:组组成人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
】
第十二条 筹备!组负责下《列,。。。筹备工作
!
,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
, ?
? , (二)提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草案;【。
》
》(三:)登记和确认业【主身份; 》
— (四》)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草案;—
【
: (五)其他】准备工作
】。
《。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前!款,所列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
》第十三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
第十四条 【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
第十五条 !。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在300人!以,上,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举!一名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被推举业《主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7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推举业主的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应当由推举业主】本人签署《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书?面意见由《被,推举业主《收集并提《交业主大《会作为投《。票时的表决意—见被:。推举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推举】业主可以另外推举一!名业主参加》
《
》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当】是5至15人的【单数业主委员会任】期,为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
【
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所作!决定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一)】业主大会成》立的情况; 【
? ,
》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三)管!理规:约;:
《 ,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 》
》
:
: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7日内协助【业主委员会办理【印章刻制等》相关手?续业主委员会换【届、委员资格终【止或者变更应当【重新备案
! :
第》十,八条 ? 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可以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
,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
》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
(》二,)连续?3次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
?
《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
,
? , (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
:
—。(,。五):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
【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
》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委员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财务凭!证、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
,
,。
第二十条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
】
》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