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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 《 第五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六《条  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为物业使用人 !    !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七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  》   只有一个业】主的由其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 ?。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 第八条 — ,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一,。)方:便居:民的生活和工作;】 《 ?   (二)有利】于对物业实施—统,一管理?; ! ,   (三)有利于!社区建设与》管理 ?。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确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  —  (一)属于独】立封闭?式小:区的; 《  ! , (二?)处于同一街区或】者位置相《邻的:; 】  : (三)配套设施】设备可以共享的【;  !  (?。四)其他可》以整治?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 —。     根据】前款第(二)、(】三)、(《。四,。)项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规【模一般不《。小于3?万平方米 】   【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第十条?  ? 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    (二—)共用设施设备情】况; 【    (三)建!。设单位、产权单位;! !  :。 ,(四)业主总—户数、居住人口、产!权构成比《例; 》。    【(五)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管理时】间 —  》 ,  物业服务企业】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均,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报告 】 ?。   ?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的;! ?    (】二)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不足50%但自第!一,个业主入住之—日起满2年的 】   ! ,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 ,。 【。 ,   筹备组由业】主直:接推举产生》的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筹备组!组成人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 第十二条  筹!备组负责《下列筹备工作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 ?  》 , (二)《提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草案;— 《    (【三)登记和确认【业主:身份; 【 ?。   ?。(四)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草案; 】 ,    (五!)其他准备工作 】 —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前款!所,列,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 !第十三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 ? , ,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第十!五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在300—人以上?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举一《。名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被推举业主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7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推举业主的!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应当:由推:。举业主本《。人签署?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书面】意见:由,被推举?。业主收集并提交【业,。主大会作《为投票时的表决意见!被推举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推举业主可—以另外推举一—名业主参加 】 《 ?。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 《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当—是5至15人的单】数业主委员会—任期为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 【 ?     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所作决!定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一)业主大会成立的!情况; — —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三)管理【规约; 】 :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 【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7日内协助业—主委员会办理—印章刻制等相关手续!业主委员《会换:届,、委员资格终止或者!变更应当重新备【案, :。 【 :第十八条 — , 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可以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   》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  》  :(二)连续3—次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 , , ,。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   (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   【 (五?)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 : :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  !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委员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财!务凭证?、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 ?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   —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 ?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