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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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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六条 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为,物,业使用人
!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七条 】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
【
, : , ,只有一个《业,主的由其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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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便居民的生活和【工,作;:。 :
,
(二!)有利于对物业【实施统一《管理;
】
《 : (三)有利于社区!建设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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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确—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 (一)属于】独立:封闭式?小区的;
】
(!二)处于同一街区或!者位置相邻的; 】
:
,
(三)!配套设施设备可以共!享的; 《
:
》 :(四)其他可—。以整治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
, , 根据前款【第(二)、(三)】、(:四)项?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规模】一般不小于3—万平:方米 ?
?
—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第!十条 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
!(二:)共用设施》设备情?况; ?。
!(三)建设单—位,、产权单位;—
《
— (四)业主总户!数、居?住人口、产权构成】比例; 》
:
? (《五)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管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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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均: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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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的; 】
(!二):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不?。足,50:%但自?第一个?业主入住之日—。起满2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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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
】筹备组由业主直【接推:举产生的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筹备?组组成人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
【
第十二条 筹!备组负责下列筹备工!作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 ,。
(【二)提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草案;
】 ,
(三)】登,记,和,确认业主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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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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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准备工作 —
》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前款《所列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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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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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决定筹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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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在30《0人以?上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举一名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被推举》业主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7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推!举业主的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应当!由推举业主本人签署!。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书面意见》由被推举业主收【集并:。。提,交业主大会作为投】票时的表决意—见被:推举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推举业主可—以另:外推:举一名业主参加【
《 ,
—第十六?条 :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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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当是5至15人】的单数业主委—员会任期为》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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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所《作决定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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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一?)业主大会成立【的情况; —。
—。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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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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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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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7日内协助业主】委员会办《理印章刻制等相关手!续业主委《员会换?届、委?员资:格终止或者变—更应当重《新备案 》
!第十八条 【 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可以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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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
《
: (二)连续】3次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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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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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
《 (五)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
?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委员》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财务凭》证、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
第!二十条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
, :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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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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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
第二十一—条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
《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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