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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
【
第五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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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为》物业使用人
—
:
【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 ,。。
:
第七《。。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
》。 只有一》个业主的由其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
,第八条 —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一)方便居》民的生活和工作【; :
《
(二)有!利于:对物业实《施统一?管理:;
!
《(三)?有利:于,社区建设与管理【。 , ,
【第九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确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 (一)—属于独?立封闭式小区—的,;
》
(!二)处?于同一街区或者位】置相邻的; —。。
《
: ?(三)配套设施设备!可以共享的;
!
【(四)?。。其他:可以整治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
】 根据前款第(二)!、,(三:)、(四)项—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规模一《般不小?于3万平方米—
【。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
?
?第十条 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
(!二)共用设施设【备情况;
】
—(三)建设》单位、?产,权单位;《
》
— (四?)业主总户数、居住!。人口、产权》构成:比例:;
《
【(五)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管理时间【
《 ?
物业服!务企:业,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第十一条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均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报告
】
【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的; —
】 ,(二)?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不—足50%但自第【一个业主入住之【日,起满2年的 —
!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
》
筹】备组:由业主直《接推举产生的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筹备组》组成人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
》第十二条 —筹备组?负责下列筹备工【作
!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
《 (二)提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草】。案; 《
?
(三)登!记和:确,认业主身《份; ?
— :。 (四)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草】案;
】
(五)!。其他准备工作
!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前款所】。列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
【
第十三条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
?
第十五条【 ,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在300人—以上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举一名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被推举《业主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7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推举业主的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应当【由推举?业主本人签署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书【面意见由被推举业主!。收集:并,提交:业主大会《作为投票时的表决】意见被推举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推举业主—。可以另外推举—一名业主参加 【
【
第十六条 】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
】 : ,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当是5至—15人的单数业【主委员会任》期为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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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所》作,决定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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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一)!业主:大,会成立的情况; 】
?。
《
,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三)管理规约】; :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
《 ?
》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7日内协助》业主委员会办理印章!刻制:等相:关手续业主委员【会换届、委员资【。。。格终止或者变更应】当重:新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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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可【以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
【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
《
? (二)》连续:。3次: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
—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
《
》(,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
《(五)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
!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
》 ,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委员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财务凭证!、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
第二【十条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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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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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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