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
—
第五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六条 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为物业使用人
】
《
,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七【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
》
只有一!个业主的《。由,其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第八条 !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 (一)方便居民!的生活和工作—;
—
《 (二)有利—于对物业实施统一】管理:;
!
: (三)有利于社!。区建设与管理
!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确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 ,
【 (:一)属于独立—。封闭式小区的; 】
》 ,
? (二)处于【同一街?区或者?位置相?邻的; 《
— ?(三)配套设施设】备可:以共享?的; 《
【 (四)其他—可以整治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
》
根】据前款?第(二)、》。(三)、(四)【。项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规模一般不【小于3万平方米【 ,
《
?
,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第十?条 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
(二!)共:用设施设《备情况;
】
:
(三)【建设单位、》产权单位;
】
?
》 (四)业主总户数!、居住人口、产权】构成比例;
】
【(五)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管理时间
】 : ,
《 :物业服务企业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第十一条 【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均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报告
!。。
: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的;】。
?。
(二!)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不足50%—但自:。第一个业主》入住之日《起满:2年的 《 ,
! ,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 :
,
筹—备组由业主直接推】举产生?。的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筹备组组成】人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
《第十二?条 筹备》组负责下列筹备工】作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 ,
(】二)提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草案; —
》
(三)【。登,记和确?认业主身《份,;
》
—(四)?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草案;
!
!(五)其他准备工】作 ?。
》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前款所列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
:
第十三—条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第十五!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在?3,。0,0人以上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举一名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被推举【业主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7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推举业主的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应当由推举【业主本人《签署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书面—意见由?被推举业《主收集并提交业主】大会作为投票—时的表决意见被推举!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推举业【。。主可以另《外推举一《名业主?参加
》
《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当是!5至15人的单【数业主委员会任【期,为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
》 ,
》 :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所作?决定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
》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一】)业主大会》成立的情况; 】
!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三)管?理规约;
!
? ,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
!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7日内协助业!主委员?会办理印章刻制等】相关手?续业主委员会换届、!委员资格终止—或者变?更应当重新备案 !
?
第【十八条 — 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可以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
—。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
(—。二)连续3次—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
,
: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
:
(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
—(五)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
【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委员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财务凭证、【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
第二《十条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 ?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 《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
】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