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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 【 第五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六条《  《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为》物业使用人 — :    【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 ,。。 : 第七《。。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   》。  只有一》个业主的由其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 ,第八条 —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一)方便居》民的生活和工作【; : 《    (二)有!利于:对物业实《施统一?管理:; !    《(三)?有利:于,社区建设与管理【。 , , 【第九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确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   (一)—属于独?立封闭式小区—的,; 》    (!二)处?于同一街区或者位】置相邻的; —。。 《 :   ?(三)配套设施设备!可以共享的; !    【(四)?。。其他:可以整治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    】 根据前款第(二)!、,(三:)、(四)项—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规模一《般不小?于3万平方米— 【。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 ? ?第十条  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    (!二)共用设施设【备情况; 】    —(三)建设》单位、?产,权单位;《 》   — (四?)业主总户数、居住!。人口、产权》构成:比例:; 《    【(五)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管理时间【 《 ?     物业服!务企:业,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第十一条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均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报告 】  【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的; —   】 ,(二)?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不—足50%但自第【一个业主入住之【日,起满2年的 —  !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 》     筹】备组:由业主直《接推举产生的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筹备组》组成人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 》第十二条  —筹备组?负责下列筹备工【作  !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   《 (二)提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草】。案; 《 ?    (三)登!记和:确,认业主身《份; ? —  :。 (四)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草】案; 】    (五)!。其他准备工作 !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前款所】。列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 【 第十三条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 ? 第十五条【 ,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在300人—以上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举一名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被推举《业主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7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推举业主的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应当【由推举?业主本人签署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书【面意见由被推举业主!。收集:并,提交:业主大会《作为投票时的表决】意见被推举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推举业主—。可以另外推举—一名业主参加 【 【 第十六条 】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 】  : ,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当是5至—15人的单数业【主委员会任》期为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 》 : ?     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所》作,决定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 ? :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一)!业主:大,会成立的情况; 】 ?。 《 ,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三)管理规约】; :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 《 ?    》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7日内协助》业主委员会办理印章!刻制:等相:关手续业主委员【会换届、委员资【。。。格终止或者变更应】当重:新备案 》 , :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可【以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  【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 《  ?  (二)》连续:。3次: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  —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 《    》(,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    《(五)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  !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 》 ,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委员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财务凭证!、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 第二【十条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 :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