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制定行!业发:展,的政策、规划、【建设计划和产—品、服务质量标【准;(二)》建立:特许:经营:检测和评估制度加强!对特许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示对?产,品、服?务质量的检》。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三)监督】特许经?营者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义务》;(四)监督特许】经营者制《定并执行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五)监督特】许经营者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安全【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六)—受,理公众?的,投,诉;(七)》依法查?处特许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八)向城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提【交对特许经营者的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九)制】定应急预案并在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十)每年初】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情况;【。(十一)《向经营出现异常的】特许:经营:者派驻市政公—用事业?监管员;(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二:十八条  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     特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 ? 第—二,十九条 《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设!立利润调节金专项用!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利润的调控 【    》 特许经营者净资产!利润:率超出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部分存入—其利:润调节金《专户:  》   ?利润调节《金的提取、》监管、使用的具体】办法 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三十【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市政公用事业】公,众监督委员会代表公!众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委员会成员【中非:政府部门的专家【和公众?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    公众监督】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关】。系公共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公众》监督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公》众监督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 ,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报经同级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应当终止特】许,经营合同《撤销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和【强制:措施(一)转让、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或者以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二)转《让、出?租、抵押特许经营】的设施、设备—的;(三)因转让股!权,或者财产而出现【不符:合许可资格条件【的;(四)达不【。到,。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服务的标准和【。要求: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五)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影响公共利】益的:;(六)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无法?继续: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七)擅自停业、【歇业的;(八)未】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设施经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九)法律、!法规规定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二条】  撤销特许经营权!的决定由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者: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 】     特【许经营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特许经营—者对撤销特许经营】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三《十三条 《 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特许经营》权,被撤销后在新—的特许?经营者接管前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启动?应急预案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保【证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的正】常提供 — 第《三十四条  特许】。。经营者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的可以申—请,终止特许经营合同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临时接管该项!目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保证该市》政公共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提》供并于?接管: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新的特许!经营者 !第,三十五条  特【。许经营期满》。前6个月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方案组织对特许经营!项目进行招标选择新!的特许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相应—从业经历和业绩良】好,的企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