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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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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制定行!业发展的《政策、规划、—建设计划和产品【、服务质量标—准;(二)建立【特许经营检》测和评估制度加【强,。。对特许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示对产品、服!务质量的《。检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三)监督《特许经营《者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义务;(!四)监?督,特许经营者制定【并执行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五)监督特!许,经营者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安】全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六:。)受理公众的投诉】;(七)依法—查处:特许: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八)》向城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提—交对特许经营—者的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九)制定应急预】案并在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十)每年】初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情况;(—十一)向经营出【。现异常的《。特许经?营者派驻市政公用事!业监管?员;(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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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 特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
!第二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设立利润》调节:金专项用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利润的调控
! 特》许经营?者净资产利》润率超出《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部分存入【。其利润调节金专【户
—。 , 利润《调节金的提取、【监管:。、使用的具体办法 !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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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市政公—用事业公众监—督委:员,会代表公众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委!员会成员中》非政府部门》的,专家:和,公众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 公众监督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关系公共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公众《监督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公众监督《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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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报经:同级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应当终止!特许经营合同撤销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和强制】措施(一)转—让、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或者以【。。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二,)转让、出租、抵】押特许经营》。。的设施、设》备的;(三)因【转让股权或者财产】而出现不符》合许可资《格,条件的;(》四)达不到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服务的!标准和要求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五)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影响公【共利益的;(六)】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无!法继续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七!)擅:自停业、歇业—的;:。。(八)未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设施经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九)法律、法规!规定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撤【销特许经《营权:的决定?由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者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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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特许经营【者对撤销特许经营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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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 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特许【。经营权被撤》销后在新的特—许经营者接管前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启动应急预案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保证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的!正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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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特许—经营者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的可以申请终止【特,许经营?合同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临时?接管该项目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保证该市》政公共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提供并于【接管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新:。的特:。。许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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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特许经营期满前【6个月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方案组》织对特许经营项【目进行招标选择【新的特许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相应从业【经历和业绩良好【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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