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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制定!行,业发展的政策、【规划:、建:设计划和产品、【服务质?量标准?;(二)《建立特许经营检【测和评估制度—加强:对特许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示对产品》、服务质《量的检?。。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三)监督特许【经营:者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义务;(四【)监督特许经—营者制定《并执:行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五)监督特!许经营者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安全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六)受理公!众的投诉;(七【)依法查处特许【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八)】向城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提交对特】。许经营?者的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九)制定应》急预:案并在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十)每年初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情:况;(十一)向经】营出现?异常的特许经营者】派驻:市政公用事业监管】员;(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二十八条  】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    《特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 】第二十九条 —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设?立利润?调节金专项用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利—润的调控  !   ?特许:经营者净资产利润率!超,出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部分存入其!利润:调节金专户 !    利润调【节金的提《取、监管《、使用的《具体办法 》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 ? 第三十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市政公用事业【公众监督委员—会代:表,公众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委员会成!员中非政府部—。门的专家和公众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  公众监督—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关系公共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公众监督】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公:。众,监督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 第三十一条 【 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报经同级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应当终止特许】经营合同撤销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和强制措施(!一)转?让、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或—者以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二,。)转让、出租—、抵押特许》经营的设施、设备】的;(?三)因?转让:股,权或者财产》而,出现不符合许可资格!条件的;(》四)达不到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服务的标准》和要:求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五)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影!响公共利《益的;(六)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无法《继续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七)擅自】停业、歇业的;【(八)未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设】施经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九)【法律、法规规—定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二】条  撤销特许经营!权的:决定由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者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 】  :  特?许经营?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特许:经营者?对撤:销特许经营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三:十三条 《 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特许经营权【被撤销后《在,新的特许《经营者接管前—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启动应急《预案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保证:。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的正常提》供,。 , 第三十四!条  特许经营【者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的可【以申请终止特许经营!合同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临时接管该项!目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保证该市政【。公共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提供并于!接管: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新的特【。许经营者 】 第三十五—条  特《许经营期满前6个月!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方案【组织:对特许经营项目进行!招标选择新的—特许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相应从业经历【和业绩良好的企业】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