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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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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特许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有关人民【政府及其《。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撤回《或者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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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 特许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自主经?营;(二)》依法获取收》益;(三)请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止和排除侵害特!许经营权的行为;(!四)建议对发展规划!和价:格等进?行调整;(五—)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和补贴、《补偿;(六》)拒绝和《抵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集资—、,摊派行?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 第二十二条 【 特许经《营者新?建、更新、改造【、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城》市,规划和专《业规划;《(二:),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四!)因紧急情况需要抢!。修时应当先》抢修并报告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五?)新建、更新、改造!完成后按照国家规定!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六)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方】案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经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新增用户连接、!使用:特许:经,营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经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与特许经营者—签,订连:接、使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特许经营者补【贴、:补偿(一)因—政府确定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因素》造成亏损的;(【二)因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需要依法征用!市政公用设施的【。;(三)特许经【营,。者,承,担,政府:的,指令任务增加支【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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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贴、【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五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备案;(!二)按照特许经【营合:同根据?政府确定的价—。格提供?数量充足和质量合】格的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服》务并:向社会公示产品、服!务的质量《和数量标准;(三)!按照城?市规划和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建设、更新、】改造和维护相关市】政公用设《施;(四《)接受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产品、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以及安全状【况等的监督检—查;:(五:)经营期满》或,者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后向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单位完《整移交市政公用【设,施、设备、图—纸,。和养护?、维修、更》新改造记《录,以及用?户,档案等?资料;(六)特【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标准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相关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第二十六!。条 特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让:或者以承包经—营、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二》)以: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或!者转让、出租、抵】押特许经营的设【施、设备;(三)】超出:特许经?营合同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四)【。降低所提供》的市政公用产品、服!务的质量减少应当提!供的市政公用—产,品、服务《数量延误提供市政公!用,产品、服务的时间擅!自提高市政公用产】品、服?务的价格;(五)】违反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用户收取费用;【(六)擅《自停业、歇业;(】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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