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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特许【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有关人?。民政府及其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撤?回或者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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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特—许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自【主,经营;(二)—依法获取收益;(三!)请: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止和】排除:侵害特许经营权【的行为?;(四)建》议对:发展规划和》价格等?进,行调整;(五)【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和补贴、—补偿;(六)拒绝】和抵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集资:、摊派行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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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特许经营者新建、更!。新、改造、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城市规划和》专业规划;(二【)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四)因紧急情况【需要抢修《时应当?先抢修并报》告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五)新《建,、更新、《改造完成后》按照国家规》定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六)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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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方案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经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新增用户连!接、使用特许经【营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经: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与【特,许经:营者签订连接—、使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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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特许》经营者补贴、补【偿(一)因政府【确定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因?素,造成亏损的;—(二)因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需要依法】征用市政公用—设施的;(三)特许!经营者承《担政府的指令任务增!加支出的
! : 补贴、《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
《。第二十五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备】案;(二)按照【。特许经?营合同根据政—府确定的《价格提供数量—充足:。和质量合格的—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服务并向社会公【示产:品、服务《。的质量和数量标【准;(三)按—照城市规划和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建设、更《新、改造《和维护相《。关,市政公用《设施:;(:四)接受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产》。品、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以及安全》状况等?的监:督,检查;?(五)经营期—。满或者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后向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单位完整!移交市政公》用,设施、设备、—图,纸和:养护、维《修、更新改造记录】以及用?户档案等资料;【(六)特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标准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相关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第二十【六条 《特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让:或者以?承包:经营、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二)】。以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或者转让【、出租、抵押特许】经营的?设施、?设备;(三)超【出,特许经营合同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四)降低【所,提供的市政公用产】。品、服务的质—。量减少应当提供【的市:政公用?产品、服务数量延】误提供市政公—用产品、《服务的时间擅自【提高市政公》用产品、服务的价格!;(五)违》反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用户》收取费用;》。(,六)擅自停业、【歇业;(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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