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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特许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有关人民政府!。及其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撤回或者》改变 》 , 第二十一】条  特许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自主经营;—(,二)依法获取收益】;(三)《请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止和!排除侵害特》许经营?权,的行为;(四)建议!对,发展规划和》价格等?进行调整《;,(五)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和补?。贴、补偿;》(六)拒绝和抵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集资、摊派行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 》第二十二条》  :特许经营者新—建、更新、改造【、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城市规划和专业规划!;(二)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四)因紧急】情况需要抢修时【应当先抢《修并报告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五)新建、更【新、改?造完成后《按照国家规定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六)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方案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经—。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新增—用户连接、使用【特许经营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经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与特许!经营:者签:订连接、使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特许经营者补贴、!补偿(一)因政府】确定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因素造》成亏损的;(二)】因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需要依法征【用市政?。公用设施的;(【三)特许经》营者承?担政府的指令任务】增加支出的》   —  补贴、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 《第二十五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备案;(二)按照!特许经营合同根据政!府确定的价格提供】数量:充足和质量合格【的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服务?并向社?会公示产品、服务】的质量和数》量,标,准;(三)按照【。城市规?划和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建设:、更新、改》造和维护相关市政】。公用设施;(四)接!受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产品、!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以及?。安全状?况等的监《督检查;(五)经营!。期满或?者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后向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单位完整移交!市,政,公用:设施、设备、图纸和!。养护、维《修、更新改》造记录以及用户档】案等资料;》(六)?特,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标准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相关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第二十六!条  特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让或者以承包经营、!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二)以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或者转《让,、出租?、抵押?特许经营的》设,施、设备;(三)超!出特许经营合同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四)降低所!提供的市政公用【产品:、服务的质量减少应!当提供?的,市政公用《产,品,、服务数量》延误提供市》政公用产品、—服务:的时间?擅自提高市政—公用产品《、服务的价格;(五!)违反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用户收取费用—;(六)擅自停业】、歇业;(》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