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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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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特—许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有关人民政府【及其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撤回或者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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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特许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自主》经营;(二)—依法获?取收益?;(三)请》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止》。和排除侵害特—许经:营权的行为;(四)!建议对发展规划【。和价格等进》行调整;(五)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和补贴?、补偿;(六—),拒绝和抵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集资《、摊派行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 第二十二条 】特许经营者新—建、更新、改—造、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城,市规划和专业规划】;(二)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四)因紧急情况需!要抢修时应当先抢】修并报告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五)?新建、更《。新、改造完》。。成后按照《国家规定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六【)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方案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经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
第二【十三条 新增用】户连接、使用特【许经营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经》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与特许经营—者签订?连接、使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特!许经营者补》贴、补偿(一)因政!府,确定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因素造成亏损的【;(二)因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需要依法征用市【政公用?设施的;(》三)特许经》营,。者承担政府的—指令任务增加支【出的
】 补贴、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五条 《 ,特许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备案;?(二)按照特许经营!合,同根据政府确定【的价格提《。供数:量充足?和质量合格》的,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服务并向社—会公:示产品、服务的【质量和?数量标准;(—三)按照城》市规划和《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建?设、更?新、改造和维护相】关市政公用设—施;(四)接受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产品?、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以及安?全状况等的》监督检查《;(五?)经营期《满或者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后向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单《位完整移交市政公用!设施、设备、图纸】和养护?、维修、《更新改造记》录以及用户档案等】资料;(六)特【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标准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相【。关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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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特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让或者【。以承包?经,营、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二)以《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或者转让》、出租、抵押—特许经营的设施【、设备;(三—)超出特许经营合】同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四)降【低,所提供?的市政公用产品【、服务的质量—减少应当提供的【。市政公用产品、服务!数量:延误提供《。市政:公用产品、服务的】。时间擅自提高市政公!。用产品?、服务的价格—;(五)违反—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用!户收:取费用;(六)擅自!停业、歇业;—(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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