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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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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特许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有关》。人民:。。政府及其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撤回或】者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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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特许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自主《经营;(二)依【法获取收《益;(?三)请?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止》。和排除侵害特许经营!。权的行为;(四【),建议对发展规划【和,价格等进行调整;(!五)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和补?。。贴、补偿;(六【)拒绝和《抵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集资、摊】派行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 第二十二条 !特许经营者》新建:。、更新、改造、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城市—规划和专《业规划?。;(二)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四):因紧急情况》需要抢修时应当【先抢:修并报?告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五)【新建、更新、改【。造完成后《按照国家规定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六)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方案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经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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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新增用户!连接:、使用特许经营【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经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与特?许经营者签订—。连接、使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特许经》营者补?。贴、补偿(一)因】政府:确,定,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因!素,造成亏损的;(二】)因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需:要依:法征用市政公用设施!的;(三)》特许:经营:者承担政府的指令】任务增加支出的 !
: 补贴、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五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备案;(二)按!照特许经营合同根据!政府确定的价格提】供数量充足和质量】合格的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服务并向社会!公示产品、服务【的质量?。和数量?标准;(三》)按照城市规划【和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建设、更》新、改造《和维:护相:关市政公用设—施;(四)接受【。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产品、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以及?安全状?况等的监督检查;】(五)经营期满或者!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后向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单位完整移交【市政公用设施、设备!。、图纸和《养护、维修、更新】改,造记录以及用户【档案等资《料;(?六)特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标准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相关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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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特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让】或者以承包经营【、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二)以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或:者转让?、出租、抵押特许】经营的设施、设备】;(三?)超出特许经—。营合同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四)降低》所提供的市政公用产!品、服务的质量减少!应当提供的市政公】用产品、服务数量】延误提供市政—公用产品、服务的】时间:擅自提高《市政公用产》品、服务的价格【;(:五)违反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用户收取费用—;(六)《擅自停业、》歇业;?(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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