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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特》许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有关人【民政府及其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撤回:或者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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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特许》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自主经!营;:(二)依法获—取收益;(三—)请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止和排《除侵害特许经营权的!行为;(四)建议对!发展规划和价—格等进行调整;【(五)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和补贴、补偿—;(六?)拒绝和抵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集资?、摊派行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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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特许!经营者新建、—。更,新、改造《、,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城市规》划和专?。业规划;《(二)?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四):因紧急情况需要【抢修时应当先抢修】并报告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五)新建、更!新、改造《完成后按《照国家规定》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六)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方案—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经》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
第二十】三条 新增用户连!接,、使用?特许经营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经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与特!许经营者签订连接、!使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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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特许经营】者,补,贴、补偿(一—)因:。政府确定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因素造成【亏损的;(二)【因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需要—依,法征用市政公—用设施的;(—三)特许经营—者,承担政府的》指令任务增加支出】的,
— 补贴、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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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备案;《(二:)按:照特许经营合同【根据:政府确定《的价格提供数量【充足:和,质量合格的》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服务并《向,社会公示产》品、服务的质—量,和数量?标准;(三)按照】。城市规划和》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建设、更新、改造和!维,护相关市《政公用设施》;(:四)接受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产品、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以及安全【状况等?。的监督检查;(五)!经营期满或者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后向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单位:完整移交市政公用】。设施、设备》、图纸和养》。护、维修、更新改造!记录以及用户—档案等资料;(六】。)特: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标准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相关】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特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让或者以【承包经营、》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二)?以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或者转让、出!租、抵押特许经营的!设施:、设备;(三)【超出特许经》营合同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四)降低所!提供的市政公用产品!、服务的《质量减少应当提【供的市政《公用产?品、服?务数量延误》。提供市政公用—产品、服务的时间】擅自:提高市?政公用产品、服【务的价格;(五【)违反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用》。。。户收取费《用;(六)擅自停业!、歇业;(》。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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