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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特】许经营许可》
第》十一条 下列市政!公用事业项目条【。件,成熟的可《以依法?实施特许经》营(一)供》。水、供气、供—热;(二)》公共交通;》(三)生活垃圾清扫!、清运路面保—洁;(四)城—市道路、《桥,涵、:路灯、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五!)污水、垃圾处理】;(六?)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市《政公用事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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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是否!实施特许经营及其】实施时间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实施方】案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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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是否实施【。特许:经营:及其:实,。施时间由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供水【项目:是否实施《特,许经营及其实施时间!由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 ? 按照第—。一款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应当:有专家、企》业代表、社会—公众代表等参—加其:中,社会公?众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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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实:施特许经营》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名称(二)项目!基本经济技》术指标和服务标【准;(三)选址【。。和其他规划条件;(!四)特?许经营期限;(【五)净?资产收益、投资【收益、成本》收,益、价?格和收费标准测【。算及调整;(—六,)特许经营》者的选?择方式;《(,。七):政府承诺《的范围;(八)保障!。措施;(九)城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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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从事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的特许经营(—一)银行资信、财务!状况良好《。;,(二)有满足该项目!经营必需的》资金、设备和设【施,;(三)《有相应数量和从【业,资格的技术、管理、!财务:人员;?(四)有相应的经】营方案和保》证提供持《续、稳?。。。定、方便、及时【、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的能力;(》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五条—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可以采取招》标、有偿转让—。、,委托的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与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 新【建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通《过招标方式》未能确定特》许,经营者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 现有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资产有》偿转:让或者委托的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有偿转让所【得资金?应当用于同类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的建设和改【。造
!第十六条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可以将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建设权、!经营权一并赋予【特许经营者》也可:以将经营权单独【赋予特许经》营者
【 :。 ,将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建设权、—经营:权一并赋予特许经】营者的应当结合收】回,投资所?需,期限、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确定特许》经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年《
? 将特【许经营?项目的?。经营权?单独赋予《特许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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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招标?投标情况和》拟确定的特许经营者!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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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满?对拟确定的》。。特许经营者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大的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赋?予,。特许: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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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特许经营项目名】称、特许《经营许可主体、特许!经营者?;(:二)特许经营的【。方式、区域》和有效期限;(【三)产品、服务【的质量标准以及保证!持续提供产》。品、:服务的?措施;?(,。四)产品、服—务,的价格?及其调整程序;(】五)技术改造设【施、:设备的权属》、处置?、移交?、养护、维修—与更:新;(六)特许【经营者?的收益方式、利润】率及:政,府补贴、补偿—的方式和数额—;,(七)市政公—。用设施使用费的收取!或者减免;》(八)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及责任;(九【),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十)》特许经?营权的变更和终止;!(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特许经营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合同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因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需?要变更合同的应当】保证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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