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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特许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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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下列:市,政公用事业项目【。条件:成熟的可以依—法实施特《许,经,营(一)供水、供】气,、供热;(二)【公共:交通:;(三)生活—垃圾清扫、》清运路面保洁—;(四)城市道【路,。、桥涵?、路灯、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五)污水、!垃圾处理;》(六)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市政公用事—。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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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是否实】施特许?经营:及其实施时间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实施方案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后决定
】 , 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是否实施特许经营!及其:实施时间《由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供水项目!是否实?施特许经营》及,其实施时间由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 按—照第一款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应当有!专家、企业代表、】社会公众代表等参】加其中社《会公众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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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实施特许—经营: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名《称(二)项目基本经!济技术?指,标和服务标准;(】三)选?址和其他规划条【件;(四)特许【经营期限;(五)净!资产收益《、投资收《。益、成本《收,益、价格《和收费标准测算及调!整;(六)特许经】营者:的选择方式;(【。七)政府承诺的【范围;(八)保障】措,施;(九)城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从》事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的特【许经营?(一)银行资信、】财,务状况良《好;:(二)有满足—该项目经营必需【。的,资金、设备和设【。施,。;(三)有》相应数量和从业【资格的技术、—管理、财《务人员;(四—)有相?应的经?营方案和《保证提供持续—、稳定、方便、【及时、?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的能力;(》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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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可以《采取招标、有偿转让!。、委:托的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与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 新建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通,过招标?方式未能确定特【许,经营者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 现有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资产有偿【转让或者委托的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有偿转让所得—资金应当用于同类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的》建设和?改造
】 , 第:十六条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可以将《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建:设权、经营权一并赋!予特许经营者也可】以,。。将经营权《单独赋予特许经【营者:。
》 , 将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建设权、经营权一!并,赋予特许经营者【的应当结合收回【投资所需期限、【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确定特许经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年
【 将特许】经营项目的经—营权单独赋予特【许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
— 第十七条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招标投标【。情况和拟确定的特】许经营者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 公:示期满对拟》确定的?特许经营者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大!的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赋】予特许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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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特许经!营项目名称、特许】经营许?可主体?、特:许经营者;》(二)特许》经,。营的方式、区域【和有效期限;(【三)产品《、服务的质量标【准以:及保证持续》提供产品、服务的】措施;(四)产【品、服务的》价格及其调整—程序;(五》)技术改造设施、】设备的权《属、处?置,、移交、养护—、维修与《更新;(六)特许】经营者的收》益方式、利润率及】政府补贴、补偿的】方式和数额;(七)!市政公用设施使【用费的?收取或者减免;(八!)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及责任;(九)【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十)特许经—营权的变更和终止】;(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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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特许经—营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合同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因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需要变更合同—的应当保证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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