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八:条 : 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或】者,擅自增加规》划审批条件》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规划条》件或者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核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对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的;
!。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并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
,
(二—),违反国?家、省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三)违反上位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的;
!。 (四)》违反: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工程—设计单位违反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未经放线、验线【擅自进?行建设的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第六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改,正措:施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 , 前款《。所指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处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且不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二)不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不影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正常运行《。的,;
? (《三):不,违反城乡规划—确定的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要求】的;
?
(四—)没有引起相—邻纠纷?、不良社《会影响或者经过【改正后可《以消除的;》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单位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在收: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继续《施,工的: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3%—。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四》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五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城乡建设】档案机构《实施前款规定的【处罚
第六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