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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或者擅》自增:加规划审批条件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规划条件—或者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三)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核发施工许可!证的;
— , (四)对》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的;
《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并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
》 , (二)《违反国家、省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 (?三)违反上位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的;—
》(四)违反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
》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工程设【计单位违反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未《。经放:线、验线擅自—进行建设的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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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改正措施!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 前款所指【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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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且不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二)不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不影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正常:运行的;
— ?(三)不违》反城:乡规划确定的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要求的;
】 ,(四)没有引—起相邻纠《纷、不良社》会影响或者经过改正!后可以消除的—;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单位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在收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继续施工的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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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城乡《建设档案机构实施】。。前款规定的处罚【
第六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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