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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评估和修改】
第五十条 !。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或?者组织专家对城【镇,发,展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研究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作出评估】。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评估结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
【 经》研究和评估需要【对规划进行》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报告
第五【十一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分为《修编、?调整和补充》
—修,编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编:制修编纲要或者修编!方案修编后的规划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批》。
调整】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报送!调整方案经》同意后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规划》。经原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组织编制】。机关: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并公布实施
】 补充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由组织编制机关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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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分为修】编、:调整和补充》
—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对修编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专《家,、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编制修编方案—。修,编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批:
? : 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公布实施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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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后公!布实施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应当征求》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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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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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 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和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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