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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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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镇体!系规:划有序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二《十四条 城—镇的建设与发展应】当,优,先安排道路、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等基础设》施和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
— 城镇新区开发!和建设中《。的土地使用强度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 城?镇旧区改建应当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效利用既有建【筑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进行改》建
第二十五【。条 工矿型城镇的!建设应?当以产业多》元化和新《型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居民住房条!件改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为重点增《强城镇的辐射带动能!。力
第二十六【条 乡《。。和村庄建设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优先:。安排生产、生活必】需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学校、》卫生所、文化站等】设施体现《。乡村特色《
:第二十七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5,年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起《止年限?一致
《第二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对:年度: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化、住房—建设以及规划—编,。制等做出《安排年度实施计【划还应当包括上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 年?度实施计《。。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的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 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予以公布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作为规《划审批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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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在?作出直接关系他【人利:益的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将拟:许可的?事项及内容在—项目所在地》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必要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许可决定《作出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或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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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 ? 建:设项目包含地下工】程的应当与地上【工程:同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单—独,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信、管线【、人防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动态—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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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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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前期》有,关可行性论证和【审查工?作,
? 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设:立开发区《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向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 办理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供选址申请表—、,选址方案图等材【料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规划《选址研究报告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提出规划》条件;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 :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初审!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过期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1次: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三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包含】。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地《块的位置、》界,线,、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日照》要求、绿地》率、停车位指标、】主要出入口方位、控!。。制点标高、各类规划!控制线、必》须配: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工业、—仓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的规划条—件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规划条】件应当符《合节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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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主管部门不得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经】依,法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持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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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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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一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等材料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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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当在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改变】建筑物外《型,和色彩、设置雕塑】、户外广告等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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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整【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分期》建设计划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分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一建设期《。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第四十四【条 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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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放线;在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前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建设
— 建设工程放【线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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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 , 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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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七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可以变?。更的对变更内容进行!公示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必要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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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予以公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等?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不符合规划!条,件,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 ,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乡建设档》案机构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十九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前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因【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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