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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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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镇体》系规:。。。划有序?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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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城镇《的建设与《发,展应当?优,先安:排道路、《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等:基础设施和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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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新【区开发?和建设中的土—地使用强度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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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旧区!改,建应当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效利用既有建筑!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进《。行改建
第—二十:五条 《工,矿型城?。镇,的建设应当以产业多!元化和?。新型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居民》住房:条,件改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为重点增】强,城,镇的辐射带》动能:力
第二十—六条: 乡?和村庄建设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优先安排【生产:、生活必需》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学校】、,。卫生所、《文化站等设施体现】乡,村特色
》第二十七《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5年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起,止,年限:一致
第二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对年度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化、】住房建?设以及规划编制等】做出安排年》度实施计划》还,。应,当包括上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 年度实【施计: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的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予以公《。布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作:为规划审批的—前置条件
—第,三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在?作出直?接关系他人利—益,的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将拟许可【的,事项及内容在项目所!在地: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必要?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许可决定《作出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或!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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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包含地【下工程的应》当与地上工程—同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单:独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信】。、,管线、人防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动【态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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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前期有关可行性论】证和审查工》作,
《 :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一)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设立【开发区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向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 办理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供】选址申请表、—选址方案图等—材,料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规划选《址研:究报告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提出】规划条件;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初审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过?期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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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1次期限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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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七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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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三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包含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地块的位置、界【线、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日照要】。求、绿?地率:、,停车位指标、主【要出入口方》位,、控制点《标高、各类规划控制!线、必须配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工业【、仓: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的规划条件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规划条!件应当?符合节?能要求
第—三十:。九条: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主管:部门不得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经依法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持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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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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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等材?。料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 :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当?。在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改变:建筑物外型和色【彩、设置雕塑、户外!广告等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整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分期—建设计划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分】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一建》设期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第四十四条 】 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放—线;在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前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建设
《 ? 建设工程放线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内容
第四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 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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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可—以变更的《对变更内容》进行公示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必要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予以公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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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等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不符合规》划条件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乡建《设档:案机构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十【九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前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因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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