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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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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镇,。体系规划《有,序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二十四条 城镇!的建设与《发展应当优先安【排道:路、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等基础【设施和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
城】镇新区开发和—建设:中的土地使用—强度: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 : 城镇旧》。区改建应当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效利用既有建】筑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进行改建
】第二十五条 工矿!型城镇的建设应【当以产业《多元:化和新型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居民!住房条件改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为重点!增强城镇的》辐射带动《能力
第二十六条! 乡和村庄建设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优,先安排生产、生活必!。需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学校!、,卫生所、文化站等设!施体现乡村特色【。
第二十七—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5年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起止—年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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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对年度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化、住房建】设,以及规划编》制,等做出安排年度【实,施计划还应当包【括,。上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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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实】施计: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的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予以:公布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作为—规划审批的前置条】件
第三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在作出直—。接关系?他,人,利益的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将拟许可】的事项及内容—在项目所在地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必要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许可决定作】出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或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 建?设项目包含地—下,工程的应当与—地上工程同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单独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信、!管线、人防》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动态管理】系统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前期有关》可行性论《证和审?查工作
!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一)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设立开发区!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二)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向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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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 办:理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供选?址申请表、》选,址方案图等材料【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规划选址研—究报告?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提出规】划条:件;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初—审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过期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1,次,期限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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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七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三!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包含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地块—的,位置:、界线、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日照?要,求、绿地率、停【车位指?标,、主要?出入口方位、控制点!标高、各类规划控制!线、必须配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工业?、仓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的规:划条件?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规划条》件应:当符:合节能要《求
?第,三十九条《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主管部门不得【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条 】 国有土地使—用权经依法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持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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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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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一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等材】料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当在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改变建筑物外型!和色彩、设置雕塑】、户外广告等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整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分期?建设:计划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分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一建》设期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第四十四!条 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放《线;在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前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建设
【 建设工《程放线?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内:。容
第四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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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七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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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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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可以变更《的对变更内》容进:行公:示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必要—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予》以公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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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等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不符合规划条!件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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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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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乡建设档《案机构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前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因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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