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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镇?体系规划《有序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二十四条 !城镇的建设与发展应!当优先安排道—路、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等基础设施和!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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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新】区开:发和建设中的土【地使用强度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城镇】旧区改建应当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效利用既有【建筑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进行《改建
第二十【五条 工》矿型城镇的建设应】当以产业多》元化和新型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居民住房》条件改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为》重点增强城》。镇的辐射带》动,。能力
第二—十,六,条 乡和村庄建】设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优,先安排生产》、生活必需》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学校、?卫生所、文》化站:等设施体现乡村特色!。
第二十七—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5】年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起止年限一》致
第二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对年度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化、住房建设!以及规划编制—等做出安排》年度实施计划还应】当包括上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年!度实:施,计,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的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予以公布【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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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作为规划审!批的前置条件
第!三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在作》出直接关系他人利】益的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将拟—许可的事项及—内容在项目所在地】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必要: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许可】决定作出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或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 建《设项目包含地下工】程的应当与地上工程!同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单独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信、管【线,、人防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动态管理系统【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前—期有关可行》性论证和审查工【作
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设,。立,开发区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二)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向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 ? 办理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供选址》申请表、选址—方案图?。等材料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规—划,选址研究《报告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提》出规划条《件;: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 :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初?审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过期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1次期限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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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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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三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包含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地块的》位置、界线、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日—照要求、绿》地率、停《车位指标、主—要出入口方位、控】制点标高、》各类规划控制线【、,必须配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工业、仓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的规划条件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规划》条,件应当符合节能要】求
第三十九【条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主管部》门不得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经依法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持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等材料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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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当在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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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改变建!。筑物外型和色—彩、:设置:雕,塑、户外《。广告等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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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整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分期建设计—划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分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一建设】期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第四十?四条 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放线;在—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前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建设
》 建设》工程放线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内容
第四—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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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 , : 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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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可以!变,更的对变《更内容进行公—示,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必!要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予以!公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等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不符合规划条【件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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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乡建?设档案机构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前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因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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