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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镇体系规划》有,序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二十》四条  城镇的建设!与发展应当》优,先安:排道路、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等基础设施和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 :    城镇新区】开发和建《设中的土地使用【强度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 , 城镇旧区》改建应当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效利》用既:有建:筑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进行改》建 第二十—五条  《工矿型城镇的建设应!当以:产业多元化和新型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居民住房》条件改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为重点增强城【镇的:辐射带动能》。力 : 第二十六条—。  乡和村庄建【。设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优!先安排生产、生活】必需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学校?、卫生所、文化站等!设施体?现乡:村特色 第二【十七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5年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起止年?限一致 》第二:。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对年度》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化、住房建》设以及规划编制【等做出安排年—度实施计《划还:。应当包括《上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   年《度实施计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的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予【以公布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作—为规划审《批的前置条件— 第三《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在作出直接!关系他人利》。益的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将—拟许:。可的事项及内容在】项目:所在地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必要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许可决—定作出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或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 ,。。  :建设项目包含地下工!程的应?当,与地上工程同—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单独《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信、管线、人防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动态!管理系统  【。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前期有【关可行性论》证和审查工作 【     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设》立开:。发区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二)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向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  —办,理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供选址申请表、选址!方案图等《材料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规!。划选址研究报告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提出规—划,条,件,;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初?审意见 《 第三十六》条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过期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  :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1次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 第三?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包含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地块的位置—、界线、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日照要?求、绿地率、—停车位?指标、主要出入【口方位、控》制点:标高、各类规划控】制,线、必须《配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工业、】仓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的规《划条:件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规?划条件应当符—合节能要求 — 第三?十九条 《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主管!部门不得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经依】法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持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一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等》材料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当在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改》变建筑?物外型和《色彩、设置雕—塑、户外广告等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整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分期建设计划】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分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一》建设期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第四十四【。条  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放线》;,在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前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建设—。  ?   建《设工程放《。线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内容 】 第:四十六条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     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七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可以变更的!对变更内容进行【公示: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必要?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予以公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等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不符合规划》条件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乡建设档【案机构?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十九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前】。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因—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