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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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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镇体系规划有序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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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城镇》。的建设与《发展应当优先安【排道路、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等基》础设施和《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
【 城镇新区开—发和建设中的土地】使用强度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 , 城镇旧区改】建,应当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效利用既有建筑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进行改!建
第《二十五条 工矿】型城:镇的建设应当—以产业多元》化和新型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居民住房条件改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为【重点增?强,。城镇的辐射》带动:能力
第二十六】。条 乡《和村庄建设》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优先安】排生产、生活必【需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学?校、卫生所、文化站!等设:施体:现乡村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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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5:年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起止年限【一致
《第二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对年度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化【、住房建设以—。及规划编制等—做出安排年度实【施,计划还应当包括上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 年度实施计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的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予!以公布?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作—为规划审批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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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在作出直!接关系他人利益的】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将拟许可的事项及】内容:在项目所在》地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必要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许可决定作出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或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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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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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包含】地下工?程的应当与》地上工程同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单独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信、!管,线、人防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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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动,态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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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三十四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前:期有关可行性—论证和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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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一)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设《立,。。开发区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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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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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向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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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办理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供选址《申请表、选址方案】图等材料《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规划选址】研究:报告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提出规【划条件?;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初审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过期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1,次期限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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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七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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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三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包含?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地】块的位置、界线、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日:照要求?。、绿地率、停车位】指标、主要出入口方!位,。、控制点标高、各】类规划控制》线、:必须配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工—业、仓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的规划条—件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规划!条件应当符合—节能要求
第三十!九条: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主管部门不得【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经依法—。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持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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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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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一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等材料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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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当在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改变建筑物外型【和色彩、《设置雕塑、户外【广告等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整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分期建》设计划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分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一建设期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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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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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放线;?在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前?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建设
! 建设工程【。放线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内容
第四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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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可以变—更,的对变更内容进行公!示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必要!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予以公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等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不符合—。规划:条件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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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乡建设档】案,机构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前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因,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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