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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镇》体系规划《有序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二《十四条  城镇的】建设:与发展应当优先【安,排道路、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等基础设施和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 :  :   ?城镇新区开》发,和建设中的土地使用!强度: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  : 城镇旧区》改建应当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效利用既【有建筑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进!行改建 第二十】五条:  工矿型城镇的建!。设应当以产》业,。多元化和新型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居民住房条》件改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为重点》增强城镇的》辐,射带动能力 第二!十六条  乡和【村庄建设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优先安排—生产、生活必需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学校、卫生—所、:文,。化站等设施体现乡村!特,色 第《二十七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 ,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5】年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起止年【限一致 第二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对年》度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化、住房建》设以:及,规划编制等做—出安排年度实施计】划还应当包括上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    年度实施】计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的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予以】公布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作为《规划:审批的前置》条件 第三—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在—作出直接关》系,他人利益的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将拟许!可的:。事项及内容》在项目所在地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必要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许:可决定作出》。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或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包含地下工—程的应当《与地上工《程同: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单,独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信《、管线、人》防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动】态管理系统   !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前期有关!可行性论证和审查】工作 《。    《。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一)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设立?开发区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二)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向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  办理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供选址】申请:表、选址方案图等】。。材料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规—划选址?研究报告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提出规划条件;】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初审意?见 : ,第,三十六条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过期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1》次期:限不得超过1年 !  :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七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 第三十八》条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包含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地:块的位置、界线、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日照要求、》。绿地率?、停:车位指标、主要出】入口方?位、控?制点标?。高、:各类规划《控制线、必须配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工业、《仓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的规划!条件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规【划条件应当符合节能!要求: 第三十》九条: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主管部》门不得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经依:法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持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等材料?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   ?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当在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改变建筑物外型和!色彩、设置雕塑、】户外广告等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整!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分期】。建设计划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分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一建设期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 第四十四》条  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放线;在—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前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建设   【  建设工程放线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内容 第—四十六条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    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节 其他规定 【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可以变更的对变!更,内容进行公示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必要—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予》以公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等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不符》合规划条件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乡—建设档案机构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前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因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