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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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镇!体系:规划有序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二十!四条 城镇—的建:设与发展应当优【先安排道路、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等:基础设施和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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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新》区,开发和建设中的土】地使用强度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城镇旧区改建应【当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效利用既!有建筑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进—行改建?
第二十五—。条, 工矿《型城镇的建设应【当以产业多》元化和新型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居民住!。房条件改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为重《点,增,强,城镇的?辐,射,带动:能力
第二十六条! 乡和村庄建设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优先安排!生产、生《活必:需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学校、卫生所、!文化站等设施体【现乡村特色
第】二十:七,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5年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起止?年限一?致
第二十八条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对年【度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化、住房》建设:以及规划编制—等做出安《排年度实《施计划?还应当包《括上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年度实施《计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的:。。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予以公布【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作,为规划审《批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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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在作出直—接关系?他人利益《的,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将拟许可—的事项及内容在项目!所在地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必要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许可决》定作出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或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包含地下工!程的应当与地—上工程同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单独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信、管线、人【防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动—态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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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三十四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前期有?关可行性《论证和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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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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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设,。立开发区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向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 办理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供—选址申?请表、选址方案【图等材料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规!划选址研究报—告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提出规?。划条件;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初审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过期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 ?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1次期限!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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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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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三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包?含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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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地】块的位?置、:界线、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日照要求—。、绿地率、停—车,位,指标、主要出入【口方位、控制点标高!、各类规《划控制线、必须配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工:业、仓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的—。规划条?件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规划条件】应当符?合节能?要求:
:第,三,。十九条 《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主—管部门?不得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条! , 国有土地使用权经!依,法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持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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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等材料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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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当在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改变建筑物外型!和色彩、设置雕塑】、,户,外广告等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整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分期建设《计划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分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一建设?期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第四十四】条 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放》线;在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前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建设
【 建设工程【放,线,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内!容
第《四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 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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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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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可以】变更的?对变更内容进行公】。示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必,要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予:。。以公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等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不符合规划条】件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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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乡建设档案【机构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前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因《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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