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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镇体系!。规划有序《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 ! ,第,二,十,四,条  城镇的建设】与发:展应当优《先安排道路》、,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等基《础,。设施和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 》     》城镇新?区开发?和建设中的土—地使用强度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城镇】旧区:改建应当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效利用既》有建筑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进:行,改,建 第二十五【条  工矿型—城,镇的建设《应当以产业多—元化和新型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居民住房条件改】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为重点增强城—镇的辐射带动能力】 第二十六条【  乡和村》庄建设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优先安排生】产、生活必》需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学校、卫生【。所,、文化站等设施体】现乡村特《色 第二》十七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5】年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起,止年限一致 【第二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对年度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化、住房《建设以及规划—编制等做出》安排年度实施计【划还应当包括上【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   年度实施【计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的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予以《公布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作为—规划审批的前置【条,件 第三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在作!出直接?。关系他人利益的【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将拟【。许可的事项及—内,容,在项目所在地—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必—要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许》可,决定:作出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 —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或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 ,    建》设项:目包含地下工—程的应?当与地?上工程同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单独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信!、管线、人防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动态管理系统 !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前期有【关可行性论》证和审查工作 【    《 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一)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设立【开发区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向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 ! 办理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供【选址申请表、选【址方案图等材—料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规划选址研究!。报告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提出规划条件—;,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初审意见 》 第三十六》。条 :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过,期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1《次,期限不?得超:过1年?   《。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三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包含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地?块的位置、界线、】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日照要求、—。绿地率、《停车位指标》、,主要出入口方位、】控制点标高、各类】规划:控制:线、必须配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工《业、仓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的规划【条,件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规划条》件应当符合》节能要?求, 第三十九条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主】管部门不得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经依法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持《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等材料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当在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改变【。。。建筑物外型和色【彩、设置《雕塑、?户外广告等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整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分:期建:设计划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分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一建设期—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 第四?十四条 《 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放?线;在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前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建设 《 ,   ?建设工程放线—。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内容? 第四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可以【。变更的对变更内【。容进行公示》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必要: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予以公?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 第:四,十八条 《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等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不符?合规划条件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乡建设档案【机构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前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因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