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 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密集》地区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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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城镇密集》地区:规划: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城镇密集—地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城镇密集地区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城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
第九条 【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
:。。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历史文化【名,城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名《镇总体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
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第十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确定需要编》制规划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名村】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 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内的】。独立开发区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城乡:。规划:确定的独立产—业用地总体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区和历《史建筑应《。当编制保护规划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市【级、县?级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由》同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四条 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乡【。规划并?报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向【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城镇勘测工作【
第十六条 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区域城镇化和!城乡统?筹,发展战略与目标城】镇与乡村居》民点功能定位、规模!和布局产业空间布局!区,域公共?设施与?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禁止、!限制和适宜开发的】地域范围以及空间】。管制措施等内容【。
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以及水《系等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和公路、铁—路、机场、》邮政、?电,信、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防《洪、水利枢纽、【广,播电视、垃圾处【理等区?域,基础设施以及—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应当作为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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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强制性!内容
《 , (一)规划区范!围;
?
《(二)?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
《 (三)干道系【。统网络、交通枢纽】;
? (四)—邮政、电信、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广播!电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用地;?
(五)】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六)水源【地和水系《;
(七)!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 : ,(八)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
!。(九)?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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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预防和减【轻地震?、洪:水等灾害;
】 :。。(十一)其他
【
第十八条 】 乡规划应当包【括乡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用地》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以及空间管制!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强制性内容》
(—。一)规?划地块?。的土地用途;
【
(二)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指—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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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灾减【。灾设施配套建—设的指标和》布局:等
》 规划地块—。有历史文化》遗产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还应当—包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以及保护区》界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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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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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一【条 :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通过媒体【、展览?、张贴等方式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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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审查
】 批准的》城乡: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依法在—专门场所向社会公】布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送交同级》城乡建设档案机【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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