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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 第七条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   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密集地—区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城镇密集地区—。。规划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城镇密集】地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城?。镇密集地区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  城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历史文化】名城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名】镇总:体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   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 第十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确》定需要?编制规划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 ,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名村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 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   ? 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内的?。独立开发《区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城乡:规,划确定的《独立产业《用地总体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区》和历史?建,筑应当编制保—护规划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市级、县】级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由—同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四》条  ?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乡规划并报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向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城镇勘测工!作 第《十六条?  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区《域城镇化《和城:乡统筹?发展战略与》。目标城镇与乡村【居民点功能定—位、规模和布—局产:业空间布局区域公共!设施与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禁止、限制和适宜开!发的地?域,范围以及空间管制】措施等内容 【    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以及水系等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和】公路、铁《路、机场《、邮政、《电信:、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防—洪,、水利枢纽、广播】电视:、垃圾处理等区域基!础设施以及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应当》。作为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第十七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强制性内容!    》(一)规划区范围】;    (二】)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  —  (三)干道系统!网络、交通枢纽;】 ,    (四)【邮政、电《信、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广播电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用地; —    (五)【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六)水源【地和水系; —   ? (七)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    (八)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    (【九)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   (十)预防和!减轻地震、洪—。水等灾害;   !。 (十一)其他 ! , 第十八条  乡】规划:应当包括乡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用地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以】及空间管制措施【等内容 《。 第十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强制性内《容, ,    (一—),规划地块的》。土地用途;》   《 (二)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指标规—定,; :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灾—减,灾设施配套建设的】指标和布局等 【    《 规划地块有历史文!化,遗产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还应当包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以及》保护区界线等 ! 第二十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通过:媒体、展览、张【贴等:方式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审查 ?     》批准的城乡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依法在专门!场所:。向社会公布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送交同级《城乡建设档案机构存!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