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974-2014 建标库

12  施工

12.1  一般规定

12.1.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

12.1.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宜按本规范附录A划分。

12.1.3  系统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制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填写有关记录。

12.1.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施工图应经国家相关机构审查审核批准或备案后再施工;

    2  平面图、系统图(展开系统原理图)、详图等图纸及说明书、设备表、材料表等技术文件应齐全;

    3  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4  系统主要设备、组件、管材管件及其他设备、材料,应能保证正常施工;

    5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满足施工要求。

12.1.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工程的施工,应按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12.1.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工程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应校对审核图纸复核是否同施工现场一致;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并应检查合格后再进行下道工序;

    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再进行下道工序;

    4  安装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

    5  调试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控制资料和各类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6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组织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组成;

    7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按本规范表C.0.1的要求填写。

12.1.7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质量控制资料应按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填写。

12.1.8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和设计等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并应按本规范附录E的要求填写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12.1.9  当建筑物仅设有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和DN25消火栓时,其施工验收维护管理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