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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建设工程造!价 第三【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组织编制、修订!和补充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向社会!公布并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进行编制 ! ,     —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可以参—。照国家和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也可以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价 ! 第三十《三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其他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 第?三十四?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控制价在投标—截止:时间五日前公布 】。    —。 投标人《认为招标控制—价没有按照计价依】据编制的在投标【截止时间三》日前可以通过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要求复核】的内:容及相关材料—招标人应当及时组织!复核将复核》结果向投标人反【馈,并同时?抄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非承包—单位原因发生工程】量清单?增,项、减项或者工程量!发生增减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予以调整;双方在!合,同中未作《约定又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予以调!整 第—三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工程竣工结算— ?  :   建设工—。程合:同对竣工结算—期限约定不明—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承【包单位应当在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提出竣工!结算文件发包单位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五十日内完成—审核 ?     双方!当事人约定发包【单位逾期不答复视】为对竣工结》算文件?认可的发包单位逾】期不予答复以承包单!位提供?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 【。。    《建设工程《完成:全部竣工结算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应当】由具有从《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编制并《由未参与编制工作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造价咨询单】位及其编制》、审核人员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