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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建!设工程造价 — : 第三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组:织编制、修订和补充!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向社会公布并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进【行编制?。 ,   》  :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可以参照国家和】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也可以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价? 第三十三】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其】他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 第三十四—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控制价?。在投:标,截止:时间五日前公布 】。 ?  :  投标人认—为招标控制价没【有按照计价依据【编制的在投标—截止时间三日前可】以通:过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要?求复核的内容及【相关材料招标人应当!及时组织复核—将复核结果向投【标人反馈并同—时抄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 : ,第三十五条》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非承】包单位原因发生工程!量清单增项、—减项或者工程量发生!增减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予以调整《;双方在合同—中未作约定又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予以调整 】 第三《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工程竣工结!算 《     建设【工程合同对竣—工结:算期限约定不明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承包:单位:应当在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提出竣《工结算文件发包【单位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五十日内—。完,成审:核  —   双方》当事:人约定发《。包单位逾期不答复视!为,对竣工?结算文?件认可的发》。包单位逾期不—予,答复以?承包单位提供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 ?   《  建设工程完【成全:部竣工结算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应当由《具有从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编制并由未【参,与,编,制工作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造价咨询单位及】其编:制、审核人》员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相应的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