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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建?设工程造《价 《 第三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组织编制、修【订和补充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向社会公布并—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进行编制《 :    》 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可:以参照?国家和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也可以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价】 , 第三十三【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其他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 第三十四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控,制价在投标截止时】间五日前公布 】     —投标:人,认为招标控制价没有!按照计价《依据编制的在—投标截止时》间三日前可以—通过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要求复《核的内容及相关材料!招标:人应:当,及,时组织复核》将复核结《。果向投标《人,反馈并同时抄—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非承》包单位原因发生工程!量,清,单增项、减项或者】工程量发生增减【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予《以调整?。;双:方在合同中未—作约定?又,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予以调整 】 :第三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工程竣!工结算 》     —建设工程合同对竣】工结算期限约定不明!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承包单位应当在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提出竣工结—算文件发包》单位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五十:日内完成审核 !   ?  双方当事人约】定,发包单位逾期—不答复视为对竣工】结算文件认可的发包!单位逾期不予答复以!承,包单位提供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 :  ?   建设》工程完成《全部竣工结算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应当!由具有从《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编制并由未参【与编制工作》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造价咨】询单位及其编制、审!核人员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相应的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