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六章 建设】工程造价
】第三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组织编制、—修,订和补充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向社会公布并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进行编制
!
【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可以—。参照国家和》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也可以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价:
《第三:十三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其他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
第三十四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控制价在投】标截止时《间五日前公布—
投!标人:。认为招标控》制价没?有按照计《。价依据编制》的在:投标:截止时间三》日前可以通过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要求?复核的内容》及相关材料招—标人应?当及时组织复核将复!核结果向投标人反】馈,并同时抄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非承包?单位原因发生工程量!清,单增项、减项—或者:工程量发生增减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予以】调整;双方在合同】。中未作约定又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予以调整《
?
第三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工程竣工结算【
《。 建设工【程合同对竣》工结:算期限?约定不明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承包单》位应当?在,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提出!竣工:结,算文件发包单—位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五十日】内完成审核
【 》 双方当事人—约定发包单位—逾期不答复视为对】竣工结算文件认可的!。发包单位逾期不予】答复以承包单—位提供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
! 建【设工程完成全部竣工!结算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应当由具有从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编?制并由未参与编制工!作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造《价咨询单位》及其:编制、审核人员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