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建】设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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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组织编制《、修订和《补充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向社会公!布并: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进行:编制
《 ? 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可以参【照国家和《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也可以【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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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其《他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第三十四《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控制价在投—标截止时间》五日前?公,。布
!投标人认为》招,标,。控制:价没有按照》计价依据编制—的在投标截止时间】三日前可以通过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要求》复核的内容及相关】材料招标《人应当及时组织复】核将复?核结果向投标人反】馈并同时抄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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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非承:包单位原因发生工程!量清单增《项、:减项或?者工程量发生增减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予以调整;双】方在合同中未作约定!又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予以!调整:。
第三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工程竣】。工,结算
》 ? , 建:设工程合同》对竣工结算期—限约定不《明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承包单位】。。应当在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提【出竣工结算》。文件发包单位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五十日内完成—审核
— 双方当事】人约定发包单位【逾期:不答复视为对竣工结!算文件认可》。的发包?单,位,逾期不予《答复以承包单位提】供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
【 建设工《程完成全部竣工结】算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应当由具有【从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编制!并由未参与编制【工作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造价咨询单!位及其编制、审核人!员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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