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三章规划保护 !。 第十》六条列入保护—名,录,的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应当编制保护规!划保护?规划是?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第!十七条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    保护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 第十?八条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   (《一):历史资料情况; 】  :  :(二)?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评估情况;—    (三【)保护?范围; 《  :。  (?四)保护要求 【     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是指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周边相应的!自然界线或者根据】保护:需,要划定的相应范【围,   《 第十?九条根据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以及建筑!的完好程度》保护规?划应当对每处重要】建筑和风貌区—的下列要素提出保护!要求:    (—。一)建筑《立面(含饰面材【料和色?彩); 》   (《二):结构体系《和平面布局; 【。    (三)有】特色的内部》装饰和建筑》构件;    】。(,四)有?特色的院落、门头、!。。树木、喷泉、—雕塑和?。。室外地面铺装; 】   ? (五?)空间格局和整体风!貌   第二十!条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的建筑不得擅自】拆除或者迁移—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需要必》须拆:除或者迁移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征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单位: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的建《筑上: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  ?第二十二条确需在重!要建筑或者风貌区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应当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前!款规定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应当—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原有建筑的空【。间格局、景观特征、!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风貌区《的历史文化风—貌   第二】十,。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貌区内的人》口密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逐步建?设和完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消防【。等配套设施并—。保持当地传》统风貌   】第二十四条为保护】重要:建筑和风貌区需要】搬迁住户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实施搬】迁搬迁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