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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规划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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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列入保?护名录的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应当编制保护规划!保,护规划是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第十!七条: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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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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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 (一)历史】资料情况;》
? ,。 (二)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评!估,情况;
(!三)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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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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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是!指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周边相应的】自然:界线或?者根据保《护需要划定的相应】。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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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根据【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以及建筑的完】好程度保护规—划应当对每处重【要,建筑和风貌区的下列!要素提出保》护要求
】(一)建筑立—面(含饰面材料和】色彩);《
? (二《)结构体系和平面布!局;
— (三)有特色的内!部,装饰和?建筑构件;
】 (四《)有特?色的院落、》。门头、树木》。、喷泉、雕塑和室】外地面铺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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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空】。间格局和整体风【貌
第二十!条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的建—筑不得擅自拆除或】者迁移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需要必须《拆除:或者迁移《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征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单,位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的建筑上—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二条确需在重要】建筑或者风貌区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应当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前】款规定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应当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原有建筑—的空间?格局、景观特征、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风貌区—。的历史文化风貌【
第二【十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貌区内的人》口密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逐步建—设和完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消防等》。配套设施《并保持当地传统风】貌
—第,二十四条为保护【重要建?筑和风貌区需要搬】迁住户?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实施搬迁搬【迁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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