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规划保护 !第十六条列入保【。护名录的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应当!编制:保护规划保护规划】是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 第十七条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保,护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 第十八条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 (一)历》史资料情况;—    (二)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评估情》况;   — (三)《保护:范围;    】(四)保护要求【     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是指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周边相应的!自然:界线或者根据保【护需:要,划定的相应范围【   》第十:九,。条根据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以及建?。筑的完好程度—保护:规划应当《对,。。每处重要建》筑和风貌区的下【列,要素提出《保护:要求 《   (一)建【筑,立,面(含饰《面材料?和色彩?);   — (二)结构—体系和平面布局;】   《 (三)有特色的内!部装饰和《建筑构件;  】  (四)有特色】。的院落、门头—、树:。。木、喷泉、雕塑和】室外地?面铺装;   】 (五)空间格局和!整体风貌   】 第二十条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的建筑不得擅】自拆:除或:者迁移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需要?必须拆除或者迁移】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征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单位: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的!建筑:上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二《条确需在《重要建筑《或者风貌《区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应当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     前—款规定?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应当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原有建筑的!空间格局、景观【特征、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风—貌区的历《史文:化风:貌  《 第二十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貌区内的人口密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逐步建设和完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消!防,。等配套设《施并保?持当地传统》风貌   第】二,十四条为《保护重要建筑—和风:貌,区需要搬迁》住户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实施搬迁搬迁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