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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规划保护
】第十六?。条列:入保护名录》的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应当:编制保护规划保护规!划是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第—十七条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 保护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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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历史资料情》况;
— (二)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评估情况》;
(【三):保护范?围;
【(四)保护》要,求
? 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是指》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周边【相应的?自然界线或》者根据?保护需要划定—的相:应,范围
第】十九条根据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以及:。建筑的?。完好程度保护规【。划应:当对每处重要建筑和!风貌区的《下列要素《提出保护《要求:
(一)】建筑立面《(含:。饰面材料《和色彩);》
(二)】结构体?系和平?面布局?;
—(三)有特》色的内部装饰和建】筑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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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特!色的院?落、门头、树木、】喷泉、雕塑》和室外地面铺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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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空间格局》和整体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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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的建筑不得》擅自拆除《或者迁移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需《要必须拆《除,。或者迁移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征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单位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的建筑上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二条确需在》重要建筑或者风貌】区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应当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 ,前,款规定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应:。当,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原有建【筑,的空间格局、景【观特征、《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风貌区的历!史文化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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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貌区内的人口【密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逐步建设和完】。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消防等】配套:设施:。并保持当地传统【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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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为保护重要建【筑和风貌区》需要搬迁住户—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实施搬迁《。搬迁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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