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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规划保护 】第十六条列入保护名!。录,的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应当编制保护规划!保护:规划是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第【十,七条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保护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历史资料情况; !    (二)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评估情】况;:    (三)保!护范围; —   (四)保护要!求 ?    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是指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周边相应的【自然界线或者根据】保护需要划定的相应!范围:   第—十九条根据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以及建筑的】完,好程度保《。护规划应《当对每处重要—建筑和?风貌区的《下列要素提出—保护:要求  》  (一《)建筑立面(含饰】面材料和《色彩);   】 ,(二)结构体—系,和平面布《局;    (三!。)有特色《的内部?装饰和建筑构件;】  ?。。  (四《)有特?。色的院落、门头、树!木、喷泉、》雕塑:。和室外?地面铺装《; ?  : (五)《空间格局和整体风貌!   》第二十条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的建筑】不得擅自《拆除或者迁移—。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需要必须拆除或者!迁移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征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单位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的!建,筑上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二《条确需在重要—建筑或者风》貌区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应当?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    前》款,。规定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应【当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原【有建:筑,的空间格局、—景观特征、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风貌区的历史!文化风貌 》。   第二十【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貌区【内的人口密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逐?步建设和完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消》防等配套设施并保】持当地传《统风貌  — 第二十四—条为保护重要—。建筑和风貌》区需要搬迁住户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实【施搬迁?搬迁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