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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规划保护 — :。第十六?条,列入保护名录的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应当!编制保?护规划?保护规划《是,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   第》十七条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  保?护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  第十八—条,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  (一)历—史资料情况; 【 , ,  (?二)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评《估情况?;    (三】)保护范围;—    (四)】保护要求 》。     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是指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周:边,相应的自《。然界线或者根据保】护需要?划定的相应范围【  ? 第?十九:条根据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以及建筑《的完好程度保—护规划应当对每处重!要建筑和风貌区【的下列要素》提出保护要求—  ?  (?一)建筑立面(含】饰面材料和色彩);!   《 (二)结构体系】和平面布局;  !  (三)有—特色的内部》装饰和建筑构—件; 《   (四》)有特色《。的院落?、门头、树》木、喷泉、雕塑和室!外地面铺装;  !  (五)空间格局!和整体风《貌 :   第二十【。条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的建—筑不得?擅自拆除或者迁移】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需要必须拆除或者!迁移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征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单位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的建】筑上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  第二十二条】确,需在重?要建筑或者风—貌区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应当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     》前款:规定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应当?。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原有建筑的【空,间格:局、景?。观特征、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风貌区的历史文化】风貌  》 , 第二?十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貌区内的人口密】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逐—步建设和完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消《防等配套设施并保】持当地?传统风貌 —  第《二十四条《为保护重要建筑【和,风貌区需《要搬:迁住户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实施搬迁搬迁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