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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规划保】护
第十六】条列入保护名—录的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应当《编制保护规划—保护:规划是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第】十七条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保护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 (一)历史】资料情?况,;,
: (二)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评估情况;》
? :(三)保护范围;】
: (《四)保护要求
! 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是—指,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周边相应的自【然界线或《者根据保护需要【划定:的相应?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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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根据?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以及建筑的完好程!度保护规划应当对每!处,重要:建筑和风貌区的下列!要素:提,出保:护要求
【 (一)《建筑立面(》含,。饰面材料《。和色彩?);
(】二)结构体系和平面!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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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特色的内部装】饰和建筑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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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特色:的院落、门头、【树木、喷《。。泉、雕塑和室外地面!铺装;
— :(,五)空间格》局和整体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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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的?建筑不得擅自拆除或!者,迁移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需要必须拆》除或:者迁移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征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单位《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的建《筑上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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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确需在!重要建筑或者风貌区!。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应当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前!款规:定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应当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原有》建筑的空间格局【、景:观特征、《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风貌区的历史文!化风貌
】第二十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貌区内的人口密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逐步建设—和完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消防等配套设】施,并保持当《地,传统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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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为保护重要建筑】和风貌区需要搬迁住!户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实施》搬,迁搬迁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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