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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规划保护》。
第十—六条:列入保护名录—。的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应当【编制保?护规:划保护规《划是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
第十七条—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 保《护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
第十八—条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
, (一)历【史资料?情况;
《。
(二—)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评《。估情况?;
(【三)保护范围;
! (四》。)保护要求》
,
《 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是:指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周边:相应的自然》界线或者根据保护】需,要划定的相》。应范围
—
第十《九,条根据?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以《及建筑?的完好程度保护规】划应当?对,每处重要建》筑和风貌区的下列】。要素:提出保护要求—
(—一):建筑立面(含—饰面材料和色彩【);
》 (二)结构体系!和平:面布局;《
《 (三)有特—色的:内部:装饰和建筑构件;
!
: (四)》有特:色的院落《、门头、树木—。。、喷泉?、雕塑和室外—地面铺装;》
? (五《),空,间,格局和整体风貌
!
第二十条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的建【筑不得擅自拆—除或者迁移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需要必须拆【除或者迁《移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征《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单位】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的建筑上【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二条》确需:在重要建《筑或者风貌区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应当: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 前款规定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应【当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原有建筑的空间】格局、景观特征、】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风貌区》的,历史文化风貌—
,
,
第二十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貌区》内,的人口密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逐步建设和完】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消】。防等配套设施并保】持当地传统》。风貌
》
:。第二:十四条为保护重【要建筑和风貌—区需要搬迁住—户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实施搬迁《。搬迁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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