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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含被依法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建筑和《。被依法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区【),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统》一的标?志牌标志牌》中应:当,标,明重要建筑或者风】貌区的名称、文化】艺术价值、历史背景!等内:容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   《第二十六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规划对每处重】要建筑制定》修缮规定并将修缮】规定和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要求】书面告知相关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明确其维护、修【缮义务  — 第二十》七条:重要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和修缮规》定使用、维修建筑】转让、出租建—筑,的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保护要求和规!定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 第二十八—。条重要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修缮房屋的—应当在施工前将【修缮方案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方【案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修缮?规定的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批准!。     —重,要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修缮!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上述修《缮活动实施监督 】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的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在建【。筑上设置店招、标志!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建筑的保护要求与建!。筑立面?相,协调并应当依法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配合检!查   》 第三?十一:条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的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区!、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立即组织抢修工作】   》第三十二条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建筑》。的,维护、修缮费用由所!有,人承担所有人、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担?维护、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地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贴由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筑》。所有权不明或者被政!府代管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修缮   】 第:三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与重:要建筑和风貌区【风,貌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 《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对本市》重要建筑和风貌区】进行保护、利用【和恢复重建》   《  鼓励《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利用建筑!开办展馆对》。外开放 》。  ?第三十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要建筑和风貌区!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   (二》)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   (三)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   (四》)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资料;    】(五:)规划、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