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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使用【管理 》 第二十《五条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含被依法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建筑和《。被依法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区)《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统一的标志牌!标志牌中应当—标明:重要建筑《或者风貌区的名称】、文化艺《术价值、历史背【景等内容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   第二十六】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规》划对每处重要—建筑制?定修缮规定并将修】缮规定?。和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要》求书面告知相—关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明确?其维护、修缮义务】   第二十】七,条重要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和—修缮规定使用、维】修建筑转让、出租建!筑的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保护【要求和规定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  第二十八【条重:要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修缮房屋的—应当在施工前将修】缮方案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方案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修缮规定的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批准  》   ?重要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修缮》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上述修缮活》动实施监督   !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的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在建筑上设】置店招、《标志: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建筑?的保护要求与建筑立!面相协调并应当【依法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配合】检查   — 第三十一条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的【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区《、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立】即组织抢修工作 】   《第三十二条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建—筑的维护《、修缮费用由所有人!。承担所有《人、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担维护、—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地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贴由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筑所有权】不明或者《。被政府代管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修缮   第三!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与》重,要建筑?和风貌区风貌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对本市【重,要建筑和风貌区【进行保护、利—用,和恢复重《建     鼓励!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利》用建筑开办展馆对外!开放  》 第三十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要建筑《和,风貌:区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   (二)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 ,  : (三)《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  (四)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资料; —   (五)规划、!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