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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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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含被依法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建—筑,和被依?法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区)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统?一的标志牌》标志:牌中应?当标明重要》建筑:或者风?貌区的名称、文化艺!术价值、历》史背景等内容—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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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规划:对每处重要建筑制】定修缮规定并将【修缮规?定和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要求书面!告知:相关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明确其维!护,、修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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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重要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和》修缮规定使用、维】修建筑转让、—。出租建筑的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保护要求!和规定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第二十!八条:。重要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修缮房】屋的:应当在施工前将【修,。缮方:案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方案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修缮规—定的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批准
重!要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修缮】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上述】修缮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的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在建筑上—设置店招、标—志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建筑的保护》。要求与建筑立面【相协调?并应:当,依法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配合:。检查
【第三十一条》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的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区!、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立!。即,组织抢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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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建筑的维护》、修缮费用由所【有人承担所》。有人:、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担维护、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地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贴由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筑所有权不明或者被!政府代管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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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与重!要建筑?和,。风貌区风貌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
《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对本【市重:要建筑和风》。貌区进行保护、【。利用和恢复重—建
— 鼓励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利用建筑!开办展馆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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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要建筑和风【貌,区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二,)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 , (三)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 (四)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资料—;
(五】)规划、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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