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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保护名录 !。 , ,第十一条本市实【行,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名录制度 》。   ? 第十二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房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近现代建筑进】行,普查做好资料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   》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将有关【近现代建筑或—者近现代建筑集中】成片的区《域列:入保护名录 】   ?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列《入重要建筑保护名】录    (【一,)建:筑类型、建筑样式、!工程技术和施工工艺!等,具有特色或》者研究价值的; 】    (二)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三)著?名人物?的故居; —。。。 ,  (四)其他反】映南京地《域建筑特点或者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特【。点的   【。第十四条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名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征》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单位—。意见并向社会公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  第十五条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名录不【得擅自?调整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