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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护名录—
第十一条】。本市实行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名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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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房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近现代建筑进】行普查做好资—料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
《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将有关近现代建筑或!。者,。。近现代建筑》集中:成片的区域列入保】护,名录:。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列入重【要建筑保护》名录
》 :(一:),建筑类型、建筑样式!、工程技术和—。施工:工艺等具有特色或】者研究?价值:的,。;
(【二)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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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著《名人物的《故居;
— (四)其他反映!。南京地域建筑—特点或者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特点!。的
第【十四条?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名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征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单位意见并向—社会公?。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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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名:。。录不得擅自》调整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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