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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保护名录 【 第十一条—本市实行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名录制度 【。  ?第十二?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房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近现】代建筑进行普查【做好:资料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 :    《。。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将!有关近现代建筑或】者近现?代建筑集中成片的】区域列入保护名【录   【。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列入重要》建筑:保护名录 —。  : (一)建筑—类型:、建筑样式》、工程技术》和施:工工艺等《具有特色《或者:研究价值的》;    —(二)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三)著名》人物的故居;  !  (四)其—他反映南京地—域建筑特点或—者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特点的 — ,  第十四—条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名《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征: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单位意见并【向社会公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五条?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名录不得擅自调【整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