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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保护名录《 , 第十一—条本:。市,。实行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名录制》度 ?  第《十二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房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近现代建!。筑进行普查做好资料!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  《 ,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将有关】近现代?建筑或者近现—代建筑集《中,成片的区域列入保护!名录 《。 ,   ?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列入?重要建筑保护名录 !    (一)【建筑类?型、建?筑样:式、工程《技术:和,施工工艺《等,具有:。特色或者研》究价值的; 【   (二)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 , (三)著名—。人物的故居; 【。  :。  :(四)其他反映南】京地域建筑特点或者!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特点的【  ? 第十四条—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名《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征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单位意见并向社!会公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五条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名录—不得擅自调整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