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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保护名录 【 第十《一条本市实行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名—录制度 》  : 第十二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房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近现代【建筑进行《普查:做好资料《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 !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将有!关近现代建筑或【者近现代建筑集中成!片的区域列》入保护名《录 : :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列《。入重要建筑保护【名录  》  (一)建—筑类型、建筑样式、!工程技术和》施工工艺《等具有特色或者【研究价值的;—    (二【)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三)著《名,人物的故《居; ?    (四)【。其他:反映南京地域建【筑特点或者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特点的 《。  : , 第十四条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名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征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单位意见!并向:社会公?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五条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名录不得擅自调整!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