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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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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大、】中型和重要小型水工!。程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管理;跨县(市)】区、乡(镇)的水】工程由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委:托主要受《益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未《具体划分规模等级】的水工?程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小《型水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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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水工程的【管理权应当》按照原隶属关系报】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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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国!家兴办的水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设计规范要【求,提,。出工程管理》单位:的设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投—资者兴办的》水工程?应,当由投?资者设立《水工:程管理单位或者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并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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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管理!规程:规范:进行管?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服从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防?汛,、抗:旱,调度蓄水工程在汛】。期不得超汛》限蓄水以确保防洪】安全
第十】五条 从事水—工程: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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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水《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制订】日常管理规则做好】水工程检《查、观测等工作并】建立完整的水—工程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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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修?。养护水工程及其【附属设备确保水【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掌握气象和水文!预报做好水》工程调度及防汛【抗,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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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做好《。计划用水、水工【程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工程规】模和:重要程度《按照以下标》准划定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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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蓄水工程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50米至!100米内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2—0,0,米至3?00米内为管—理范围;中型水【。库,和八一水库、登云】水库、过溪水—库三:座重要小型水库【30米至《50米内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100米至200!米内为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0米!内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为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至第一重【。山脊的山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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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堤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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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堤管理!。范,围为堤脚线》外延1米至5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30米?至50米《内闽:江下游福《州段防洪堤管理范围!为堤:脚线外延5米内的护!堤地保护范围为【护堤地?外延50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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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堤管理【。范围为迎水》。坡脚外?。。延20米至50米内!和,。背,。水坡脚外延10米至!20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0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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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路堤结合工程(】含堤后公路或—。道路)的路面以及】两侧路肩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堤防的堤》身、背水坡、—迎,水坡及?。坡脚线?。外延至水域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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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灌溉》。工程灌区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周边大】型工程50米至1】00米内中型—工程30米至50】米内为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0米至100】米内设计流》量,在10立方米/秒】以上的渠道》管,理范围为渠脚线外延!1米至5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30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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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工程水闸—、船闸、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输水】道、:电站厂房、变电站】、控制河《水流向?的丁坝、顺坝—等工程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其周边外延》20米至30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0米至30【0,米内 》
(五《。)其他小型》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上述标》准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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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依法确定—的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边界】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或者破—。坏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已征用或者【。已划:拨的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确权发证手续已!划定:管,理范围并已》。办理确权发证—手续的不再》。变更;尚未确权发】证,的应当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办《理征用或者划拨土】地手续
【第十九条 》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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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兴建!影响水工程》。。正常运?行的建筑物与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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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围垦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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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挖矿、建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者管:道上开渠、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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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损毁、破坏!、盗:窃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备;—
【(五)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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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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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上行驶》履带式机动车、【硬质轮?胎车或超重车辆【以及:雨后:在泥:结坝顶、《堤顶行驶《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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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堤坡!、渠道边坡》。上垦植或者砍—伐,。。防护林木; 】
(九)其—他有碍水工程—运行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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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水工:程安全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对《存有险工隐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除险加固》方案由该工程业主】负责实施及时组织】抢修排除险工隐【患确保水工程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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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水?工程除险加固工作】的组:织协:调,并采取措施不—断提高抗洪抢险【和水毁工程修复的】。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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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通过租赁、拍卖】、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依法【取得:水工程?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工!程原:设计的主要功能 】
《。水工程管理》单位需要改变—工程设施《、建筑物的用途及设!施位置、工》。程结构的《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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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兴建其他《工程设?施或者建筑物的其建!设方案?必须事先报告—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工:程,项目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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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或者在水工程!保护范围以外施工】影响水工程正常运行!的施:。工单:位应:当,会同: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并严格按照保护方】。案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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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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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因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征用保《护范围?内的水?工,程设施?或者土?地和水?域,应当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征用手续《征用水工程设施【的,应当负责兴》建,相应:的,替,。代工程;《不能兴建替代工程】。的征用者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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