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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十二条 大、【中型和重要》小型水工程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管理;!。跨县(市)》区、:乡(镇)的水工程由!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委托主要受》益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未具体!划分:规模:等,级的水工程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小?型水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变更水?。工程的管理权应当按!照原隶属关系报【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国?家兴办的水》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设计【规,范,要求提出《工程管理《单位的设《。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投资者兴《办的:。水工程?应当由投资者设【立水工?程管理单位或者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并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四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管》理规程规《范进行管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服从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防汛、抗旱调度!蓄水工程在汛—。期不:得超汛限蓄水以确】保防洪安《全 ? 第十五条 从】事水工程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其【主要职责是 — ?  ? ,(一)按水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制订日常】管理规?则做好水工程检【查、观?测等工作《并建立完整的水工程!管理档案《;   】(二)维修养—护水:工程及其附属设备】确保水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掌握气象和水文预】报做好?水工程调度及防汛】。抗灾工作《; ? , (》三)做好计划用水、!水工:程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工程?规模和重要》程度按照以下标准】划定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 ,(一)?蓄水工程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50米至100米】内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20?0,米至300米内【为,管理范围;中型水库!和八一水库》、登云水库、过溪】水库三座重要小【型水:库30米至50【米内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100米至200米!内为: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0米内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为?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至第一重山【脊的山坡内  】 (二—)堤防工程》   — 1.江堤》管理范?围为堤脚线外延1】米至5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30米至《50米内闽江下游】福,。州段防洪堤管理范】。围为堤脚线外延【5米内的护堤地保】护范围为《。护堤地外《延5:0,。米内   】 2.海堤》管理范围《为迎:水坡脚外延20【米至50米内—和背水坡脚》。外延10米至2【0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0?米内   — 3.》路堤结合工》程(含堤《后公路或《道路)的路面以及】两侧路肩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堤防的堤身【、,背水坡、迎水—坡及坡脚《线外延?至水域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 《  》(三)?灌溉工程灌》。区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周《边大型工《程50米《至1:00米?。内中型工程3—0米至50》米内为?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0,米至100米内设计!流量在10立方【米/秒以上的—渠道:管理范围为渠脚【线外延1米至5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3!0米内   ! (四)其他工【程水闸、船闸—。、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输《水道、?电站厂房《、变电?站、控制河水流向】的丁坝、顺坝等工程!。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其周边外延20【米,至30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0米至3】00:米内  (五!)其他小型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上述标准划》定, , , 第十七》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依法确定的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边界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或!者,破坏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已征】用,或者已?划拨的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确权发证手续】。已划定管理》范,围并已办理确权【。发,证手续的不再变【更;尚未确权发【证的应当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办】理征用或《者划:拨土地手续 【 第十九条 【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兴建《影响水工程正常运行!的建筑物与其他设】施,。;   】(,二)围垦造地;【   (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挖矿、建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者管》道上开?渠、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  : , (四《)损毁、破坏—、盗窃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备》;   — (五)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排放污染物; 】  (六)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七)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上行驶履带式【机动车?、硬:质轮胎车或超重【车辆以及雨后在泥结!坝顶、堤顶行驶机】动车:辆; ?   《 :(八)在堤坡、【渠道边坡上》垦植或?者砍伐防《护,林木;  【 (九)其他有碍水!工程运?行安全的活动 】 ,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水工程安全—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对存?有险工?隐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除险加固方】案由该工程业主【负责实施《及时组织抢修排除险!工隐:患确保水工程安【全运行   】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水工程除险加!固,工,作,的组:织协调并采取措施不!断提高抗《洪抢险和水》毁工程修复的总水】平 ?  第二十二!条 通过租赁—、拍:。卖,。、,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依法取得水》工程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工程!原设计的主要功能 ! 水工程管理!单位需要改》变工程设《施、建筑物的用途及!设施位置、工程【结,构的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兴建其他《工程设施或者建筑】物的其建设方案必】须事先报告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工程【项目报批《。手续   —。 : 第二十四条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或者在!水工程保护范围以】。外施工影响水工程】正常运行的施—工单位应当会同【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并:严格按照保护方【案,进行施?工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  《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因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征【用保护范围内的【水工程?设施或者土地—和水域?应当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征用?手续征用水》工程设施的应当负】。责兴建相应的替代工!程;不能兴建替代工!程的征用《者应当?予以补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