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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 第十二条 【大、中型和》重要小型水》工程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管理;】跨县(市)区—、乡(镇)的—水工程由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委托主?要受益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未具体—划分规模等级的水工!程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小型水【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变更水?工,程的管理权应当按】照原隶?属,关系报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第十三条 国家兴办!的水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设计规范!要求:提出工程管理单位】的设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投资者!兴办的水工程应【当由投资《者设立水《工程管理《单位或者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并》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四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管理规《程规范进行管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服:从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防汛、抗旱】调度蓄水工》程在汛期《不得超汛限蓄—水以确保防洪安全】 第十五条】 从事水工程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其主要职责》是  — (一)—按水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制订】日常:管理规?则做好?水工程检查、观测】等工作并建立—完整的水工程管理档!案; 《  (—二)维修养》护水工程及其附属设!备确保水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掌握气象!和水文?预报做好水》工程调度及防汛抗】灾工作; —  (三)】做,好计划用水》、水:工程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工程规模和重—要程度按照以下【标准划定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  》(一)蓄《水,工程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50米至!100米《内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200米至30】0米内为管理范围】;中型水《库和八一水库、登】云水库、过》溪水库?三座重要《小型水库《3,。0米至50米—内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100】米至200米内为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0米!内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为】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至?第,一重山?脊的山坡内 【  (二【)堤防?工,程   【 1.江堤管理范围!。为堤脚线外延1【米至5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3,0米至50米—内闽江下游福州【段防洪堤管理—范围为?堤脚线?外延5米内》的护堤地保护范围为!护堤地外延50米内!   2】.海堤管理范围为迎!水坡脚?外延20米》至,50米内和背—水坡脚外延10【米至20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0米内  】 ? 3.路堤结合工程!(含:堤后公路或道路【)的:路面以?及,两侧路肩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堤防的—堤身、背《水坡、迎水坡及【坡脚线外延至水域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   》 (三)—灌溉工程灌》区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周边《大型工程50米【至100米内中【型工程3《0米至50米内为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0米至》100米内》设计:流,量在10立》方米/秒以》上的渠?道管:理范围为渠脚线外】延1米?。至5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30米内   ! (四)其他工】程水闸、船闸、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输水道、【电站厂房、变电【站、控制河水流向的!丁坝、顺坝》等工:程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其周边外延】20米至3》0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0?米至:30:0米内 《 , (五)—其他小型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上述标?。准,划定 第【十七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依法确定的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边界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或者破坏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已征用或者已【划拨的?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确权发证手续已划!定管:理,范围并已《办理确权发》证手续的不再—变更;?尚未确权发证—的应:当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办理!征用:或,者划拨土地手—续 第十九】条 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 《(一)兴建影响【水工程正常运—行的建筑物与其他】设施;  — 《(二:)围垦造地;—   《 (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挖!矿、建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者管道上开渠、!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 :。。(四)损《毁、破?坏、盗窃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备;   !。(五)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排:放污染物;  】 , (《六)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   ? (七)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上》。行驶履带式》机动车?、硬质轮胎车—或,超重车辆以及—雨后在泥结坝—顶、堤?顶行:驶机动车辆;—   (八!)在堤坡、渠—道边坡上垦植或者】砍伐防护林木—;  ? (九》)其他?有碍水工程运行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水工?程安全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对存有险工隐!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除险》加固方案由该工程业!主负责实《施及时组织》抢修排除险工隐患确!保水工程安全运行】   》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水工程除险加固工!作的组织协调并采取!措施不断提高抗洪抢!险和水毁工程修【复的总水平   ! 第二十二条】 ,通过租赁《、拍卖、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依法【取得水工程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工—程原设计的主要【功能:  水工程】管理单位需要—改变工程设施、建】筑物的用途及设施位!置、工程《结构的?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第二十三条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兴建其他工程设施或!者建筑?物的其建设方案必】须,。。事先报?告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工,程项目报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或者在?。水工程保护范围以外!施工影响水》工程正常运》行的施工单位应当会!同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并严!。格按照保护方案进行!施工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  】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因: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征用保》护范围内的水—工程:。设施或者土地和水】。。域应当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征用《手续征用《水工程设《施,。。的应:当负责兴建相—应,的替代工《程;:不,能兴建?。替代:工程的征用》者应当予以补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