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
第十二条 大】、中型和重》要小型水工程—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管理】;跨县(市》)区、乡(》。镇):的水工程由》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委托主要—受益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未!。具体划分规模—等级的水工程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小型水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变—更水:工程的管理权应当】按照原隶属关系报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国家兴《办的水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设计规?范要求提出工程管理!单位的设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投资》者兴办?的水:工程应当由投资者设!立水工程《。管理单位或者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并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
第十《四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管理】规程规范《进行管?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服从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防汛、】抗旱调度《蓄水工?程在汛?期,不得超?汛限蓄水《。以确保?防洪安全
第!十五条 从事水工程!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其主要职责是
! , :
,
(一)按水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制订!日常管理《规则做好水工程检查!、观测?等工作并建立—完整的水工》程管理档案》;,
(】二)维修养护水【工程及?其,附属设?备确保水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掌握气】象和水文预报做【好水工程调度及防】汛,抗灾工作;
【
(三)做!好计划用水》、水工程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工:程规模?和重要程度》按照以下标准划定】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
(一)蓄水工!程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50米—。。至100米》内,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200】米至300》米,内为:管理范围;中—型水库和《八一水库、登云【水库、?过溪水库三座—重要小型《水,库3:0米至50米内【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1?00:米至200米内为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0米内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为】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至第《一重山脊的山坡【内
(!二)堤防工程
【
《
1.江堤管理】范围为?堤脚线外延1—米,至5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3!0米至?50米内《。闽江下?游福州段防洪堤【管理范围为堤脚线】外延5米内》。的护堤地保》护范围为《护堤地外延50米】内
】。2.海?堤管理范围为迎水】。。坡脚外延20米至5!0米内和背》。水坡脚?外延:10米至20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0米内
!
—3.路堤结合工【程(含堤后公路或】道路)的《路面以及两侧路【肩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堤—防的:堤身、背水坡、迎】水坡及坡脚线外【延至水域《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
》
,
》(,三)灌溉《工程灌区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周边【大型工程50米【至1:00米内中型工程】3,。0米至50米—内为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0米至!100米内设计流】量在10《立方米/秒以上【的渠道管理范—围为渠?脚线:外延:1米至5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30米【内
》
(《四)其他工程—水闸、?船闸、?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输水》道、电?站厂房?、变电站、》控制河?水流向的丁坝、顺坝!等工程?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其周边外延2!。0米至30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0米至30—0米内 》
(五)其【他小型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上述标准划定
!
?第十七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依法确?定的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边界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或—者破坏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已?征用或者《已划拨的《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确权:发证手续已划定管理!范围并?已,办理确权发证手续的!不再变更;尚未【确权:发证的应当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办理征用!或者划拨土地手续】
第十—九条 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兴建影响水工程正】常运行?的建筑物与其他【设,施;
》
(二)围垦!造地;
—
(》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挖矿、建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者管:道上开渠《、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
(四)损毁!、破坏、盗》窃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备;
】。。
(五)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排》放污染物;
【
》(,六)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七)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上行驶履带—式机动车、硬质轮胎!。车或:超重车辆以及雨后在!泥结坝顶、堤顶行】驶机动车辆;
【
? ,
(八)在堤【坡、渠道边坡上【垦植或者砍伐—防护林木;
!
(九)其他有【碍水工?程运行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水工《程安全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对存有险】工隐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除险加固方案!由该:工程业主负责实施及!时组织抢修》排除险工《隐患确保水工—程,安全:运行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水工程除】险,加固工作的》组织协调《并,采取措施不断提高】抗洪抢险和水毁【工程修复的总水【平
:
—第二十二条 通过租!赁、拍卖、》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依法取得水】工程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工程原》设计的主要功能【
水—工程管理单位需【要改变工程设施【、建筑物的用途及】设施位?置,。、工:程结构的《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兴建!其,他工程设《施或者建筑物的【其建:设方案?必须事先《报告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工程项目报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或者在水工程【保护范围以外—施工影?响水工程正》常运行的施》工单位应当会同【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并严格按》照保护方案》进行施工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 《
?。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因《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征用保》护范围内《的水工程设施或【者土地和水域应当】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征用手—续征用水工程设【施的应当负责兴【建相应的替代工程;!不能兴建替代工【程的征用者应当【予以: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