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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十二条! 大、中型和—重,要小型水工程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管理《;跨县(《。市)区、乡》(镇)的水工—程由: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委《托主要?受益: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未具体划分规模等】级的水工程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小型水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 变更水工》程的管理权应当按照!原隶属关系报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三条 国》家,兴办的水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设计规范要求!提出工程管理单【位的设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投资者兴》。。办的水工程应当由】投资:者设立水工程管理】单位或者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并—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 第十四—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管理规【程规范进行管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服从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防汛!。。、抗旱调度蓄—水工程在汛期不得】超汛限蓄水以确【保防:洪安全 第十!五条 从事水工程】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其主要职责】是   】 (一)按水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制?订日常?管理规则做》好水工程检查、【观测等工作》并建立完整的—水工:程管:理档案; 》 , , :。 :(,。二)维修养护—水工:程及其附属设备【确保:水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掌握》气象和?水文预?报做好水工程调度】及防汛抗灾工作【;  《 《(三)做《好计划用水、水【工程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工程规模】和重要程《度按照以下》标准划定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 (一—)蓄水工程》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50米至1】0,0米内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20【0米至300米【内为管理范》围,;,中型水库和八—一水库、登云水库】、过溪水库三—座,。。重要:小型水库30—米至50米内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100米至2—00:米内为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0米内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为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至》第一重山脊的山【坡内   — ?(二:)堤防工程 【。  1.【。江堤管理范》围为堤脚《线外延1米》至5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30米》至50米内闽江下】游福州段《防洪堤管《理范围为堤脚线外】延5:米内的护《堤地保护范围—为护堤?地外延5《0,米内   】 ,2.海堤管》理范围?。为迎水坡脚外—延20?。米至5?0米内和《背水坡脚外延—。10米至20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0米内  【 , 3.路堤结】合工程(含堤后公路!或道路)的路面以】及两侧路肩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堤:防的堤身、背水坡、!。迎水坡及坡脚线外】延至水域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 】   》 (三)灌溉工程灌!。区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周边大型】工程50米至1【00米内中》型工程30米—至50米内》为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0?米至100》米内设?计流:量在10立方—米,/秒:以上的渠《道,管理范围为渠—脚线外延1米至5】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30:米内  》 (四)【其他工?。程水闸、《。船闸、?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输《水道、电站厂房【、变电站、》控制河?。水流向的丁坝、顺】坝,等工程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其周边外!。延20米至30【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0米至300米内 ! ? (五)其他小型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上,述标准划定 】 第:十七: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依,法确:定的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边界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或者破坏—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已征用?或者已划拨的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确权发证手【。。续已划定《管理范?围并已办理》确权发证手续的【不再变更;》尚未确权《发证:的应当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办理征用或者划【拨土地?手续 》 第十九条 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兴建!影响水工程正—。常运行的建》筑物与?其他设?。施;   【 (二)围垦造地!;  《 《(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挖矿、建!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者管道上开—渠、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 (四)损—。毁、破坏《、盗窃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备《;   (!。五)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排放污染物; !。  : (六—)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 ? ,(,七)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上行驶【履带式机动》车、硬?。质轮胎车或超重车辆!以及雨后《在泥结?坝顶、堤顶行驶机动!车辆;   【 (八)在【堤坡:、渠道边坡》上垦植?或者:砍伐防护林木;  ! (九》)其他有《碍,水,工程运行安全的活】动 :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水工程安【全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对《存有险工隐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除险加固方案由该】工程业主负责—实施及时组织抢修排!除险工隐《患确保水《。。工程:安全:运行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水工程除】险加固工作的—。组织:协调并采取》措施:不断提高抗洪抢险】和水毁工程修—复的总水平   ! 第二十二条 !通过租赁、》拍卖、?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依法取得水》工程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工程原设—计的主要功能 【 水工程管】理单:位需要改变工—程设施、建筑—物的用途及》。设施位置、工程结】构的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第—二十三条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兴建—其他工程设施或者建!筑物的其建设方案】。必须:事先报告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工程项目报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或者在水工程!保,。护范围?以外施工影响水工程!正常运行的施工【单位应当会》。同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并—严格:按照保护方案进行】施工: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  《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因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征用】。保护范围内的水工程!设施或者土地和水域!应当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征用【手续征用水工程设施!的,应当:。。负责兴建相》应的:替代工程;》不能:。兴建替?代工程的征用者【应当予以补》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