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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十二条 大、中【型和重要小》型水工程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管理;跨县【(,市)区?、乡(镇《)的水?工程由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委托主【要受益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未具体!划分规模等级的水】。工程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小型】水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
变更水工程的】管理:权应当按照原—隶属关系报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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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国家兴办的【水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设计规范要【求提出工《程管理?单位的设《。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投:资者兴?办的水工《程应当由投资—者设立水工程管理单!位或者?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并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四,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管理规程规!范进行管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服从?。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防!。汛、抗旱调度蓄水工!程在汛?期不得超汛》限蓄水以确》保防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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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从事水工】程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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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水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制订日—常管理规《则做好?水工程检查》、观测等工作并建】立完:整的水工程》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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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修养护?水工程及《其附属?设备确保水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掌握》气象和水文预—报做好水工程调度及!。。防汛:抗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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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做好《计划:用水、?水工程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工,程规模和重要程度】按照以下标准划定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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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蓄水工程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50米至【100米《内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200米至30【0米内为管理范围】;,中,型水库和八一水库、!。登云水库、过溪水】库三座重要小型水库!3,0米至50米—内,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100米》至20?0米内为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0米内?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为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至第一重山脊!的山坡?内
(!二)堤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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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堤《管理范围为堤脚【线,外延1米至5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3?0米至5《0米内闽江》下游福州段防—洪堤管理范围—为堤脚?线外:延,5米内的护堤地保】护范围为护堤地外延!。。50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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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堤管理范围为—迎水坡脚外延2【。0米至5《0米内和背水坡脚外!延10米至2—0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0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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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路堤结合工—程,(含堤后公路或【道路)的路面以及两!侧,路肩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堤防】。的堤身、背水坡、】迎水坡及坡脚线外】延至水域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
(!三)灌溉工程灌【区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周:边大型?工程50米至100!米内中?型工程30米—至50米内为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0米至【100?米内设计流量—在10立方米/秒以!。上,的渠道管理范围为】渠脚线外延1米至】5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3—0,米内
!(四)其他》工程水闸、》船闸、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输水道、电站厂】房、变电站、控制】河水流向的丁坝、顺!坝等工程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其,周边:外延20米至30】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0【米至300米内 】
(五—)其:。他小型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上,。述标准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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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依《法确定的《。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边界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或者破坏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已!。征用:或者已划拨的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确《权,发证手续已划定管理!范围:并已办?理,确权发证手续的【不再变更;尚未确权!发证的应当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办理征用或者划【拨土地手续
!第十:九条: ,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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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兴建—影响水工程正常运】行的建筑物与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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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围?垦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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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挖矿、?建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者管《道上:开渠、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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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损毁、破—坏、:盗窃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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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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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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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上行驶履带式机】动车:、硬质轮胎车或超重!车,。辆以及雨后在—泥结坝顶、堤顶行】。驶机动?车,辆;:。
【(八)在堤坡、渠道!边坡上垦《植或者砍《伐防护?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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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有碍水工程运【行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水工程安全—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对存有《险工隐?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除《险加固方案》由该工程业》主负责实施》及时组织抢》修排:。除险:工隐:患确:保水工?程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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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水工程除【险加固工作的组织协!调,并采取措施不断【提高抗洪抢险和水毁!工程修?复的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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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通过—租赁、拍卖、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依:法,取得水工程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工—程原设计的主要功能! ?。
水工程》管理:单位需要改变工【程设施?、建筑物《的用途及设施位置、!工程结构的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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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兴建》其他:工,程设施或《者建:筑物的其建设—方案必须事先—报告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工程项《目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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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或者在水工程—保护范围以》外施:工影响水工程正常运!行的施工单位应当会!同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并严格按《照保:护方案?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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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 《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因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征!用保护?范围内的《水工程?设施或者土地—和,水,域应:当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征用手续》征用:水工程设施的应【当负:责兴建相应的替代工!程;不能兴建替代工!程的:征用者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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