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
第?十二条 大、中型和!重要小型水工程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管—理;跨县(市)【区、乡?(镇:。)的水工程》由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委托主要受益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未?具体划分《规模:等级的水工程—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小型水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变!。更水工程的管理【权应当按照原隶属关!系报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三条 》国家兴?办的水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设计规—范要求提出工—。程管理单《。位的设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投资者《兴办的水工程应【当,。由,投,资,者设立水工程管理单!位或者?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并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四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管理规程【规范:进行管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服,从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防《汛、抗?旱调度蓄水工程在汛!期,不得超汛限蓄水以】确保防洪安》全
?
第?十五:。。条 从事《水工:程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其主要【。职责是
《
【(一)按《水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制订日常管理规!则做好水工程检查】、观测?等工作?并建立完整的—水工程管理》档案;
》
(二)】维修养护水工—程及其附属》设备确保水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掌?。。握气象?和水文预报》做好水工程调度【及,防汛:抗灾工作;
】
?
,(三)做好》计,划用水、水》工程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工程规》模和:重要程度按照以下】标准划定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
(!一)蓄水工程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5:0米至100—米内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20】0米:至,。300米内为管理范!围,;中型水库和八一水!库、登云《水库、过溪水库三座!重要:小型水库《30米至50米内】。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100米至2—00米内为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0米内》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为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至:第一重山脊的山坡】内
—
(二)》堤防工程
—。
1.江】堤管:理范围为堤》脚线外?延1米至《5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30米!。至50米内闽—江下游福州段—防,洪,堤管理范围》为,堤,脚线外延5米内的】护堤地保护范—围为护堤地》外延5?0米内
《
—2.海堤《。管理范围为迎水【坡脚外延20米至】50米内和背水坡】脚外:延10米至2—0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0米内
《
3.】。路堤结合工》程(含堤后公—路或道?路)的路面》以及:两,侧路肩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堤《防的:堤身、背《水,坡,、迎:水坡:及坡脚线《外延至?水域: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
?
,
(三)灌!溉工:程灌区?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周边大型《工程50米至10】0米内?中型工程《30米?至50米《内为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0米至100【米内设计流》量在10立方米/】秒以上的渠道管【理范围?为渠脚线《外延1米至》5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30】米,内
? ,
(四)【其他工程水闸、【船闸、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输水道、电站厂!房、变电站》、控制河水流—向,。的丁坝、顺坝等工程!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其周【边外延20米至【30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0米至—。300米内
!
(五)其他小型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上述标准划定
!
第十七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依法确定的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边—界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或者破坏
】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已征用或者已划】拨的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确权发证手续已】划定管理范》围并已办理确权【发证手续《的不再变更;尚未】确权发证的应—。当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办理征用】或者划拨土地手续
!
?第十:九条 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兴,建影响水工程正常】运行的建筑物与【其他设施;》。
(二!)围垦造地》;
【
(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挖矿、建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者管道上】。开,渠、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
(四】。)损毁、《破坏、盗窃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备;
【
(五)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排放!污,染物;
—
(六—)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七)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上行?驶履带式机动—车、硬质轮胎车【或超重车辆以及雨后!在泥结?。坝顶:。、堤顶行驶机动车辆!。;
?
(八)在!堤坡、渠道边坡上垦!植,或者砍伐《防,护林木; 【
:(,九)其他有碍—水工:程,运行安全的活动
】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水工程【安全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对存有险【工隐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除险加固方案由该】工程业主负责实施】及时组?织抢修排除险工【隐患确保水工—程安全?运行
?。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水工程《除险加固《工作的组织协—调并采取《措施:不断提高抗洪抢险】和水:毁工:程修复的总》水平
】
,第,二十:二条 ?通过租赁、》拍,卖、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依法取得—水工:程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工程原设计!的主要功能 【
水工程管理】单位需要改变工程】设施、建《筑,物的用途及设—施位置、工程—结构的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第二十三条】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兴—建其他工程设施或】者建筑物的其建设方!案必须事《先报:告,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工】程项目报批手续【。
》。
第二十》四条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或者在水】工程保护《范围:以外施工《影,响水工程正》常,运行:。的施工单位应当会同!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并?。严格按照《保护方案进》行施工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 》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因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征】用,保护范围内的水工】程设施?或者土地和水—。。域应当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征!用手:。续,征用水工程设施【的应当负《责兴建相应》的替代工程;不能兴!建替代工程的征【用者应当予以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