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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市紫】线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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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划定城市紫线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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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等保护】规,。划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名录进行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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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依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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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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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已被破坏《。、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须由原批准部门!批准方可撤》销相关的《城市紫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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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紫线范围》内划定的重点—保护区必须保持原】貌整旧如《旧保:护区外一定》范围为?建设控制地带—。其建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必!须与被保护区环【境,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维修—)相关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改变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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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局必【须,首先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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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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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反保!护规划的开发、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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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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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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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绿地?、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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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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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城市紫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它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紫》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紫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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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城【乡规:划局依据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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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在紫线范》围内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必要时须【编制:该项:地段:的详细城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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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城市紫线规!划一经批《准不:。得,调整确因需要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其他活?动,。。的必须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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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市城乡规》划,局根据申《请变:更和调整《城市紫线的内容组】。织,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城市紫线》。变更与调整方案后再!会同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论证—专家审查《通过后按程序—报批否则不得—实施城市紫线的变】更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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