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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市】紫线规划管理 】 第二十【二,条 划定城市—紫线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 , ,  ?   ?(一:),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等保护规划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名录进行划》定 :。 :。 ?    (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依】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 , ?    《 (三?)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二:十三条 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已被?破坏、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须由原】批准部?门批准方《可撤销相关的城【市紫线 !第二十四《条 紫线范围内【划定的重《点保:护,区必须保持》原貌整旧如旧—保护区外一定范围】为建设控制地带其建!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必须与被保护!区环:境风貌相协调 】。 ,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维修)相关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改变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局必【须首先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 】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 ,  (一)》违反保护规划的【开发、拆《迁; 《  》   (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改建;《   】  (三)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 (四?。)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绿地、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 , :。     (五【)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 《 第二十八条 城】市紫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它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紫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紫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城!乡规:划局依?据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 : , 第三十条 在紫线!范围内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必要时须编》制该项地段的详细】城市设?计, : 第》三十一条 》城,市紫:线规划一经批—准不得调整确因需要!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其!他活动的《必须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第三十二条 市城!乡规:划局根据《申请变更和》调整城市紫线的内】容组织?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城市《紫线变更与调整方】。案后再会同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论证专家审查通】过后按程序报批否】则不:得实:施城市紫线的变更】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