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城市紫线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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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划定城市紫线!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 (:一):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等保护?规,划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名录进行划定!
— 《(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依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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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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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已《被,破坏、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须,。由原批准部》门批准方可撤—。销相关的城市紫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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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紫线?范围内划定的重【点保:护,区必须保持原貌整旧!如旧保护区外一定范!围,为建设控制地带【其建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必须与被保护【区环境风《貌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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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维【修,)相关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改》变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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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局必须?。首先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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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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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保护:规划的开发、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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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改建;》。
】 :(三)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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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绿地、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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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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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城】市紫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它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紫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紫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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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城!乡规划局依据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条 《在紫线范围内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必要时须》编制:该项地?段的详细《城市设计《
第【。三,十一条 城市紫线】规,划一经批《准不:得调整确因需要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其他活动【的必须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市城乡规【划局根据申请变【更,和,调整城市紫线的内容!组,织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城市紫《线变更?与调整方案后再会】同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论证专家审【查通过后《按程序报批》否则不得实施城市】紫线的变更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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