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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市紫线?规划管理 — 第二十二条! 划定城市紫线【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 ?     (—一)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等保护规划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名录进行—划定 —     —(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依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     —(三)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 》第二十三条》。 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已,被破坏、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须由原批《准,。部门批准《方可撤销相关的城】市紫:线 《 第二十四条】 紫:线范:围内划定的重—点保护区必须保持】原貌整旧如旧保【。护区外一《。定范围?为,建设控制地带—其建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必须!与被保护区环境【风貌相?协调 —。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维修)相关【。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改变】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局必须首先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  (?一)违?反保护?规划:的开发、拆》迁,;, 》     》。(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改【建;  !   (三)—。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     (【四)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绿地【、,。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 ?   ?  (五)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 , 第二十八条【 城市紫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它: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紫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紫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城【乡规划局依据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 , 第三十【条,。 在紫线范围内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必要时须编制】该,项地:段的详细城》市设:计 — 第三?十一条 城市紫【线规:划一经批准》。不得调整确》因需要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其他活动的必—须,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 第三十二条 市城!乡规划局根据申请】变更和?调整城市紫线的内】容组织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城市紫线变更与!调整方案后再会【同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论证专》家审查通过后按程】序报:批否则不《得实施城市紫线的变!更和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