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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市紫线规划管理 ! 第二十二!条 划定《城市:紫线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     (一)】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等》保护规?划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名录进行划定 ! ?   《  (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依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  》  : (三)《。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二】十三条 《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已被破坏、—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须由原批准部门批!准方:可撤销相关的城市紫!。线, 第二十!四条 ?紫线范围内划定的重!点保护?区必须保持》原,貌,整,旧如旧保护区外一定!。范围为建设》控制地带其建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必须与被保—护区环境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维修)相关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改《变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 ?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局必须—首先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 【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    】 (一)违反保【。护规:划的开发、拆迁【; —    《。。 (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改建; 【     (】三,),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 , , (:四,)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绿地、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 ,    《(五)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 第二十八条— 城市紫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它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紫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紫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城》乡规划局依》。据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 , 第三?十,条 在紫线》范围内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必《要时须编制》该项地?段的详细城》市设计 !第三:十一:条 城市《紫,线规划一经批准【不得调?整确因需要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其他活动的》。必须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第三:十二条 市》城乡规划局根据申请!。变更和调整城市【紫线的内容》组织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城市紫!线变更与调整—方案后再会同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论证专家审查通!过后按程序报—批否则不得实施【城市紫线的变—更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