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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市蓝?线,规划管理 》 : ?第十五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  :   (一)根【据城:市规划所控制—的河渠、《城市调蓄水体等【。界线划?定; ?  —   (二)城【。市蓝线控《制范围应当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 《 ?   《  (三)城市【蓝线划?定应当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调【蓄等需要; 【。 ,  《   (四)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 ? 第?十,六条 纳《入,城市蓝?线划定的各》类用地、建(构)筑!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及其!控,制范围?市城乡?规划局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除:环,。境保:护、水?文监测设施》外城市蓝《。线,范,。围内严禁建》。设建(?构):筑物对现有城市蓝线!范围内其它性—质的用地应当—。限,期整改?;对不符《合城市蓝线保护要】求的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拆!除迁出 !第十八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   —。  (?一)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要求的建设行为】; —    《 (二)《。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城《市水体的行为; 】 》    (三)填埋!、占用城市》水体的行为;—    ! (:四)未?经批准挖取沙石、土!方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 《   —  (五)其他【对,。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 第十九】条 城市蓝线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和调《整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可对城【。市蓝线提出》变更和调整 — : :     (—一,)城市规划的—。修编对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引起城《市蓝线的《变化; 》     】(二:),经论证批准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穿越或占用城】市,蓝线的; 】     (【三)经论证批准的】重大: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占用】城市蓝线的》;   !  (四)》其他经专家》论证确需调整城市】蓝线的 】 第二十条 确需对!城市蓝线变更和【调整的应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变更和调整》申请市城乡规—。划局应该《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 第二十一条 【城市蓝线变更—。和,调整的审批 —   【  (?一)由城市各层次的!城市规划修》编所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和调整在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审批的同时予以审】批 《。。 ? , ,  (二)由其它】原因: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和》调整在具体变—。更和调整方》案提出后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专家!。审查并按《法定程序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