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市蓝!线,规,划,管理
《
,
第《十五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
,
(!一)根?据城市规《划,。所控制的河渠—、城市调蓄》水体等界《线划定;
—
:
? (二)城市】蓝线控制范围应当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
—
》。 (三》)城:市蓝线划《定应当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调蓄等需】要;:
! (四)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十六条 纳入城市】蓝线划?定的各类用地、【建(:构)筑?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及其控制范围市】城乡:。规划局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加】强,管理
【。
第:十七条 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除,环境保护、》水文监测设施—外城市蓝《。线范围内严禁建设】建(:构)筑物对现有【城市蓝线范围内其】它性:质的用地《应当:限期:整改;对不符合【城市:蓝线保护《要求:的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拆除迁出】
—。第,十八: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 (一)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要》求的建设行为;
!
》 (《二)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城市水体的】。行为;
—
(】。三)填埋、占用城】市水体的行为;
】
》 (四)未】经批准挖《取沙石、土方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
!
(五【)其他对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
第十九—条 城市蓝线—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和【调整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可—对城市蓝《线,提出变更和调整
】
?
(一】)城市规划的—修,编对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引【起城市蓝线的变化;!
— 《(二:),经论证批准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穿越或占用城!市蓝线的;
—
《
? (三)经论证批!准的重?大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占用》城市蓝线的;—
】 :(四)其他》。经,专家论证《确需调整《城,市蓝线的
》
第—。二十:。条 确需对城市【蓝线变更和》。调整:的应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变更和调整申请市!城乡规划局应—该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
?第,二,十一条 城市蓝线】变更和调整的审【批,
— : (一)由城【市各:层次的城市规划修】编所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和调整在—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审批的同时予以审!批,
》
, 《(二)由其它原【因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和—调整在具体变更【和调整方案提出后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专:家审查并按法—定程序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