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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市蓝线规划管!。理 《 第十五—。。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 ,   《  (一《)根据城市规划所】控制的?河渠、城市调蓄【水体等?界线划定; —    】 (二)城市蓝线】控制范围应当—。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 【。 《    (三)城】市蓝线划《。。定应当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调蓄等需》要; —。。     (【四):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 第十—六条 纳入》城市:蓝线划定的》各类用地、建(构)!筑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及其控制范围市城】乡规划?局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除—。环境保?护、水文监测设施】外城市?蓝线范围内严禁【建设:建(构)筑物—对现有城市》蓝线范围内其它性】。质的用地《。应当限期整改—;对不符合》城市:蓝线保护要求—的,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拆!除迁出 】 第十八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 《    《(一)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要求?。的建设行为; 】   —  (?二):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城市水体的行为;】 , 》  :  (?三)填埋、占用城】市水体的行》为;:   】。 , (四)未经批【准挖取?。沙石、土方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 【    (五—)其他?对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 第十九条 城市!。蓝线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和:调整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可对城【市蓝线提《出变更和调整 ! ?    (一)城】。市,规划的修编对—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引《起城市蓝线》的变化;《 —    (》二)经论证批准【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穿越【或占用城市蓝线的;! 》     》(三:)经:论证批准《的重:大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占用【城市蓝线的;— —。。   ? (四)其他经【专家论证确需调整】城市蓝线的 ! :第二十条 确需【对城市蓝线变更和调!。整的:应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变更和调整申请】市城乡规《划局:应该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 第二十一条! 城市蓝线》变更和调《整的审批 】 ,     (一)】由城市各层次—的,城市规划《修编所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和调整?在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审《批的同时《予以审批《 》。     (二)由!其它原因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和】。调整在具《体变更和调整方【案提出后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专家审查并按法!。。定程序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