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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等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 第:十一:条 在市《区主:、次干?道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依法报—经市或区户外灯光、!广告建?设管理机构批准
! 除节】庆日或其他》重大活?。动外需要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标语条幅等宣】。传,品的应当《依法报?经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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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霓虹:灯、画廊、招贴【栏、读报栏、店【名、门?牌、:招牌等设施和标志】应当:符合道路景观—。规划按照户外设施】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设—置内容?健康外观保持整齐、!完好: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应当保《持原建?筑物、构筑物的风格!及立面的完整—性不得影响其造型】、,使用功能《与,安全:;
【。。。 (二)不—得,超过:城市规划中特殊限】定的:建筑物、构筑物高度!;
【 (三)不得影响!建筑物?疏散出口及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得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采?光,、通风及市容;【
: : (四)应】与,。。电力设施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与有线电】视,、通讯等导线的【净距离不得小—于0.5米;
! (五)】。不得妨碍他人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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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外广告等设!施破损陈《旧的设置或使用管】理单位应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户外广告使—用期满后应及时【拆除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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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设》置
》。 户外广【告设施的《经营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定期?巡视、维护、确保】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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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设置应当—安,全和牢?固充分考《虑风:、火:、水、电、台风、雷!。暴、:地震等自《。然、人?为因素对安》全,的影响其风载与荷载!应当协?调不得超过建筑物设!计荷载且有泄风压】措,施户外广告、店【招、店牌构架应当符!。合户外?设施的安全》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规范并进】行隐蔽处《理避免外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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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下,列区域或《。者位置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 (【一)住宅楼、危房】、综:合性建筑的住—宅部分、建筑—物的玻璃幕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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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通标志、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路《灯杆、电《力,杆等道?路附属设《施;
! (三?)立交桥、》人,行过街桥等各种桥】梁;
— (四)【建筑物商场门框、】门柱及首层通透玻】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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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筑物坡屋顶或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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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其,他,禁止设?置的区?域
《 ? :在,道路交叉《口或交通繁忙地【段不得设置电—子,。显示牌(《屏)
【 :。 建设项《目永久?性围墙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临?。时性施工《围墙可发布自身【广告:但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立:即拆:。除
《 《 园林绿地内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六条《 在下列区域或者】位置不得设置户外】商业性广告
】 (一【)涉及国家机—关集中办公场所【的区域?和路:。段;
—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纪念性建筑!物、教育、》文化设施用地—范围内;
】。 (三)三环!路以内指路》牌,、地名牌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在,阅报栏、宣传栏【发布:商业性广告的—特殊情?况确需发布的应【。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且广—告版面不得》超过栏牌全部面积】的三分之一》
— 公?益,广告纳入《统,一规划管理在市【。区规划?预留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位置空置《的户外广告应以公益!。性内容补充版面
】
第十七条【。 经批准在道路两】侧和道路路口—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不得设置!。与交通标志的—形状、图形、—尺寸相类似的广告;!
》 (二)—不得跨越道路设【置,;
《 (—。三,)不得遮挡市—政公共设施、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不得对交通—标志:和交通信《号灯造成影响、【干扰;
【 ? (四)不得妨碍行!车人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
—
— (五)不得影【响无:障碍设?。施的使用
】第十八条《 附着式户外广【告应当按《该楼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定的建筑单体的!广告设计位置—。设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 (一)—繁华商业街》24:米以:下建筑、高》层建:筑的裙房部分允许】设置墙?身广告但广告应与整!体建:筑相协调《。;,高层建筑墙身及【裙房屋顶不得设置广!告(除?规划建设中已经预留!广告位?置外)不得在建【筑物的?层与层、窗》与窗之间《的,窗间墙、窗槛墙上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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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置》在建筑物《屋顶:和设:置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牌牌面左右不!得突出建《。筑,物墙面外《。轮廓线且应当平行】于建筑物外立面【设置;
!。 (三) 广【告牌:的,尺,。度面:积应:与建筑单体》相协调、并与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
《 《 (四)设置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牌牌面上端》不得超?出建筑物构筑物顶部!;
【 (五)设置贴附!建筑物、构》筑,物实体墙面设—置的广告、店招【、店牌其厚度不得】大于0.3米;
! (六】)广告牌《、店招、店牌其底边!离室外?地面不得《低于3米如位—于车行道上方不得】低于5.5米
【
第十九条 】落地式?广告应当在》二环:路以外统一规划的】位置设置新》建及规划的》城市道路《在设计、施》工时宜预先》考虑落地式广告的】基础位置二环路【以,内不得新设落地式】广告
— : 下列范围—不,。得设置?落地式广告》。
? 《 (一)《在广场、道路—交叉口和铁路道口】50:米范围内《。;
《 》(二)公《交车站周围》10米?范围内;
】 (三)测量!。标,志,、消防?栓,、进水井、各—类,检查井、路灯杆以及!。闸阀设施周围3米】。范围内;
【 (四【)桥涵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即大中型—桥梁基础周》围,60米小型桥梁【和桥涵基础周围30!米,;
】 (:五)立交桥匝—道内侧?;
!(六)宽《。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
》
《 (七)沿【河两侧?10米范围》。内
第二十】。条 设置《落地式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建设项【目自有地《块内可发布自我【宣传性广《告,但不应设置成落地立!柱式;
! (?二)道路两侧—设置的大型单立柱式!广告、广告牌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1】0米广告牌》。可设:置,。两面或三面单—面面积不大于1【20:平方米广告》牌间距不小于200!米快速路《。两侧广?告牌间距不小于【500米《道路交叉口附近【的广告?牌不得超过两面【同一街道原则—上只准设《置一种规《格的落地式广告设】施;
】(,。三)落地式广告位置!与行道树《、步道?灯,、电话亭、电杆、】桥梁等位置发生冲】突时广告位》置应予?避,让、调?。整;:
: , (四)落地】式广告牌不得—采用斜拉式》的加:固形式(除》台风等?特殊气?候临时加固)电【源,线不得架空》设置应埋地式—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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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遇城市建】设需要迁《移落地式广告—的设:。置,者,应,无条件?。服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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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店招、!店牌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店牌》、店招应结合立【面统一设置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制不得多层—设置:如多个单位共用一】幢楼房的可在—建,筑红:线内主入口集中设】置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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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应—设置在?建筑物门《楣或檐口以下—(建筑物二层窗【台线以下)宽度不】超,。出该店铺两侧墙面;!
— :(三)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不得遮—挡窗户;
】。 , : (四)同一—建(构?),筑物相邻招牌—的上下沿口及外立面!应保持平齐使用材质!宜趋:于一致按统》一规格标准设置其色!调应与建筑风格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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