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等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 :第十一条 在市区主!。、次:干,道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依法报经市或区】户外灯?光、广告建设管理】机构批准
! 除节庆日【或其他重大活—动外需要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标语条幅等宣传品】的应当?依法报经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批准
!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霓虹【灯、画廊、招—贴栏、读报栏、【店名、门牌、—招牌等设施和标【志应当符合道路景】观规划按照户—外设施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设《置,内容:健,康外观保持整齐【、完好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应当保!持原建?筑物:、构筑物的风格及立!面的:完整:。性,不得影响其造型【、使用功能》与安全;
】 《(二:)不得超过》城市规划中特殊限定!的建筑物、》构筑物高度》;
— : (三)不》。得影响?建筑物疏散出口及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得—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采光、通风》及市容?。;
— ?(四)应与电力【设施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与有线电视【、通讯等导》线的净距离不—得小于0《.5米;《
【 (五)不得—妨碍他人生产、生活!
? 户—外广告等设施—。破损陈旧的》设置或使用管理【单位应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户外广【告使用期《满后应及时拆除和】清理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设置
】 《 户外广告设【施的经营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定期巡【视、维护《、确保?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美观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设置应?当安全?和牢固充分》考虑风、火、—。水、电、台风、雷】暴、地震等自然、】人为因素对安全的】影响其风《载与:荷,载应当协《调,不,得超过建筑物—设计荷?载且有泄风压—措施户?外,广告、店招》、店:牌构架应当符合户外!设施:的安全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规!范并进行隐》蔽处:理避免外露》
第十五条 !在下列区域或者【位置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
: ? (一)住宅楼】、危:房、:综合性建《。筑的住宅部分—、建:筑物的玻《璃幕墙;
【。 (—二):交通标志、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路?灯杆、电力》。杆等:道路附属设》施;
?。
, 》。 (三?)立交桥、》人行:过街桥等各》种桥梁;《
】(四)?建筑:物商场门框、门柱及!首层:通透玻璃上》;
? , (—五)建筑物》坡屋顶或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
】 (—。六)其?他禁:止设置的区》域
【 在道路》交叉:口或:交通繁忙地段不得】设置电?子显示牌(屏)
】
: 建设【项目永久性围墙【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临时《性施工围墙可发【布自身广告但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立即拆除!
— 园?林绿地?内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
第十六条— 在下列区域或者位!置不得设置户—外商:业性广告《
《 (一)【。涉及国家机关集中办!公场所的《区域和路段;
! :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纪念】性建筑物、》教育、文化设施用】地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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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三环路以内指路牌、!地名牌
【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在阅报栏、!宣,传栏发布《商业性广告》的特殊情况确需发】布的应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且《广告:。版面:不得:超过栏牌全》。部面积的《三分之一
! 公益广告【纳入统一规划—管理在市《区,规划预留《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位置空置的》户外广告应》以公益性内容补充】版面
《
第十七条 【经批准在道路—两侧:和道路路口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不得设置与交—通标志?的形状、《图形、尺寸相类似】。的广告;
》
: ? (二《)不得跨越道—路设:置,;
:
: : (《三)不得遮挡—市政公共设施、【。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不得对交通标志【和交通信号灯造【成影响、干》扰;
【 (四》),不得妨碍行车人【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
—
(五!)不得?影响无?障碍设施的使用
】
第十八条 】。附着式?户外广?告应当按该楼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定的建筑单】体的广告《设计位置设》。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 : (一《。)繁华商业街24米!以下建筑《。、高层建筑》的裙房部分》允许设置墙身广【告但广?告应:。与,整体建筑相》协调;高层建—筑墙身及裙房屋顶不!得设置?广告(除规划建设】中已经预留广告位置!外)不得《在建筑物《的层与层《、窗与?窗之间?的,窗间墙、窗槛墙【上,设置;
— (二)】设置:。在建筑物屋顶和【。设置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牌牌面左—右不得突出建筑物墙!面外轮廓线且应当】平行:于建:筑物:外立:。面,设置;
】 , (三)》 广告牌的尺度【面积应与建筑单体相!协,调、并与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
【 , (—四)设置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牌牌面上端不得超】出建筑物构筑物顶部!;
【 (五)》设置:贴附建筑物》、构筑物实体墙面设!置的广告、店招、】。店牌:其厚度?不得大?。于0.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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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广?告牌、店招、—店牌其底边离—室外地面不得低于3!米如位于车行道上方!。不得低?于5.5米
—。
第十九条 落!地式广告应当在【二环:路以外统一规划的位!置,设,置新建及《规划的?城市道路在》设计、施工时宜【预先考虑落地式【广告的基础位—置二环路以内不得】新设落?地式广告
》
》 下列范》围不得设置落地【式广告
— 《 (一)在广场、道!路,交叉口和铁》路道口50米范围】内;
《 《。 ,。 (二)公交车【站周围1《0米范围内;
】 (三】)测量标志、消防栓!、进水井、各类检】查井、?路灯杆以及闸阀设施!周围3米《范围:内;
! ,(四)桥涵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即大中型桥》梁基础周围》60米小型桥—梁和桥涵《基础周?围,30米?;
? : (五)【立交:。桥匝道内侧;
【
, ? (《六)宽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
【 : (七)沿河两侧】10米范围内
【
第二十条 设!置落地式《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在建设项目》。自有地?块内可发布自我宣】。传性广告但不应【。设置成落地立—柱式;?
,。
》 (二)道路两侧!。设,置的大型单》立柱式广告、广告牌!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10米广!告牌可设置两面或三!面单面?面积不大于120】平方米?广告牌间距不—小于200米快速】路两侧广告》牌间距不小于50】0米道路交叉口附近!的广告牌不得超过】两面:同一街道原则上【只,。准设置一种规格的】落地:式,。广告设施;》
》 (:三):落地式广告位置【与行道?。树、步道灯、电【话,。亭、电?。杆、桥梁等位置发生!冲,突时广告位置应予】避让、调整;
【
: (四)落地】式广告牌不得—采用斜拉式的加【固形式(除台—。风等特殊气》候临时加固)电源】线,不得架空设置应【埋,地式接?入
遇城!市建设需要》。迁移落地式广告【的设置者应无条件服!从调整
》
第二《。十一条 店招—、店牌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 (一)店牌、店!招应结合立面—统一设置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制不得多!层设置如多个单位】。共用一幢楼房的可在!建筑红?线内主入口集中【设置招牌;
! (二—)应设置《在建筑?物门楣或檐》。口以下(《。建筑物二层窗台线以!下):宽度不超出该—店铺两侧墙面;【
— (三)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不得遮挡窗【户,;
》 : , (四)《同一建(构)筑【物相邻?。招牌的?上,下沿口及外立面应保!。持平齐使《用材质宜趋于—一致按统一规格标】。准,设置其色调》应与:建筑风格相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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