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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灯光夜】景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灯光夜景设—施,应当按照景观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根:据,街区性?质及建筑物的功能】、特征来选》择,。灯光的色彩及明【暗体现区域功能【、建:(构)筑物造—型特点以《及历史风《貌、文化内》涵充分?考虑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因素—。与城:市环境空间协调【。一致做到《亮丽、新颖、节能及!环,保,且不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
】 》 公共建筑》的装饰照明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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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建设和改!造,计划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建,设及改?造规划并《与其同步实施在保】证照明功能的前提】下要求路灯造型优】美、色彩明》快、科学布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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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下列区域或者位置应!当设:置灯光夜景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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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五一路、五四路、】。。六一路、华林路、】湖东:路、八一七路—;
【 (二)》三山两?塔、五一广场;
】。
(三!)三坊七巷、—朱紫坊等历史—文化:风貌区;
【 (四)园!林景区、江景—区;
— (五)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大,型公:共,场所;
! (六)大型桥梁!、高架路等市政【。设施;
! (七)主次【干道沿街道两侧建】筑,物立面的招牌—、,橱窗、户外》广告及其他装饰物;!
(!八):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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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灯,。光夜景设施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灯光》夜景:设施的?照,明装置不得》对周:边环境产生视觉污染!照明可采用散射【光限制使用直射光】;
】 (二)灯光的设计!及管:线布置不得影响白天!的城市形象及市【容观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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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得影响!天文观测交通及航行!安全:等;
《 , : (四)不得】破坏建(构)—筑,物、文物、绿化(遵!循绿色照明》和生态原则不得损伤!。绿化:树木)?。。、公共设施》;
《 (五【)不得影《响城市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建(构)《筑物:的安全;
】 ,。 ?(六:)户外广告、标【志、店招、单—位门:头、橱窗等》。应视不同的区域环】境要求可分别采【用霓虹灯《。、投光?照明、?电子显示屏、—。灯箱、光纤》照明和LED—照明等形式尽量采用!高新照明技术—和投光照明》等新型材料》光源;采取节能及】绿色:照明等?环境:保护措施;
】 , : :(七)建筑物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店招】应当采?用冷阴极管或LE】D,管等通透或动感等】灯光设施店堂迎【街部分应当》采,用射灯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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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园、》景,区、景?点、山体、河道【、湖泊沿岸及桥【。梁的夜景灯光设【置应:充,分体现名胜》古迹风貌、》山水环境《。特色对其《中的亭?、台、?楼、榭?、阁、塔等建(【构)物可根》据需要适当加强亮】化,处理
—第二:十六条 高》层住:宅,、高层非《住宅建(构)筑【物应:纳,入城市灯《。光夜景设计》规划有选择》的亮化
【 , 大、》中型公?共建筑及商》贸楼:。的装饰照明应当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并根据不【同的应用场合—配备防水、》防火、?防,风、防?漏电及防爆等保护】设施保证《装置牢固《和使用安全确保设】施及功能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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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高架路、立》交桥、人行》天桥可视需要—设置灯光装饰但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路灯及景》观设计应体现特【色,成为城市的标志性】。设施:且不得?影响市政设施的日】常维:护
》第二十八条 交通】管制:灯附近?的广告设《施不得设有闪光【、间:歇灯光变化以及红】色、绿色或黄色的照!。明不:得,成,为交通管制灯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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