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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灯光夜景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 第二十二条 !城市灯光夜景设【施应当按照》。。景观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根据街区性质及建!筑物的功能、特【征来选择灯光的色彩!及明暗体现区域【功能:、建(构)筑物【造,型特点以及历史【风貌、文化内涵【充,分考虑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因素》与城市环境空间【协调一致做到亮丽】、新颖、《节能:及环保且不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 !  《   公共建筑的】装饰照明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建设和改》造计划?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建》设及改造规划并与】其同步实施在保证照!明,。。功,能的前提下要求【路灯:造型优美、色彩【明快、?科学布灯《 , 第二十四【条 :下列区域或者—位置应?当设:置灯光夜《景设施  】   (《一)五一《路、五四路》、六一路《。、华林路、湖—东路、八一七路;】     (!二)三山两塔、【五一广场; 【   《  (三)三坊七】巷,。、朱:。紫坊等历《史,文化风貌区; 】     (四)!园林景?区,、江景?区; 《。 :    《(,五)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大?型公共场所; 【 ?。    (》六)大型桥梁、高架!路,等市:政设施;《 ,  《 , , (七)主次干道沿!街道两侧《建筑:物立面的招》牌、:。橱窗、户《外广:告及:其他:装饰物;《 《    《(八)?。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二【十五条 灯光夜景设!施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灯光夜—。景,设施的照明装置【不得对周边环境产生!视觉污染照明可采用!散射光?限制使用直射光;】 , ,     (二】),灯光的设计》。及管线布《置不得影响白—天的城市形象及【市,容观瞻; 》     (三!)不得影响》。天文观测交通—。。。及航行?安全:等; 《 ,     》(四)不《得,破坏建(构)—筑物、文物》、绿化(遵循绿色照!明和生?态原则不《得损:伤绿:。化树木)、公—共设施?;, ,。     (五!)不得影响城—市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建?(构)筑《物,的安:全; 》    《。 (六)户外广【告、标志、店招、单!位门头、橱窗—等,应视不同《的区域环境要求可分!别采用霓虹灯—、投光?照明、电子显示屏、!灯箱、光纤照明和】LED照《明等形式《尽量:采用高?新照明技术和投光】照明:等新型材料光源;】采取节能及绿色照明!等环境保护措施【; 《     (七)】。。建筑物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店招应当采用!冷,阴极管或LED管等!。通透或动《。感等灯光设》施店堂?迎街部分应当—采用:射灯照明;》     (八)!公园:、景区?、景点、山》体、河道、湖泊【。。沿岸:及桥梁?的夜景灯光设置【应充分体现名胜古】迹风貌、《山,水环境?特色:对其中的亭、台、】楼、榭、阁、塔等建!(,构)物可根据—需要适当加强亮化】处理 第二十!六条 高层住—。。宅、高层《非住宅?建(构)筑物应纳入!城市灯?光夜景设《计规划有选择的亮化!     大!、中型公共建—筑及商贸楼的—装饰照明应当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并根据不同的应用场!。合配备防水、防火、!。防风、防《漏,电及防爆等保—。护设施保证装置【牢固和使用安全确】保设施及功能良【好, , 第二》十,。七条 ?高架路、立交—桥、:人,行天:。桥可视需《要,设置灯光装饰—但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路【灯及:景观设计应体现特】色成为城《市的标?志性设施且》不得影响《。。市政设施的日—常维护 第】二十八条《 交通管制》灯附近?。的广告设施不得【设有闪光、》间歇:灯光:变化以?及红色、《绿色或黄色的照明】不得成为交通—管制:。灯的背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