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灯光夜景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 第二十二条 城市!灯光夜?景设施应当按—。照景观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根,据街区?性质及建筑物—的功:能、特征来选择灯】光的色彩及明—暗体现区域功能、】。建(构)《筑物造型特》点,以及历史风貌、【文,化内涵充分考虑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因素!与城市环境空间【协调一致做到亮丽、!新颖、节能及环保】且不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
!
公】共建筑的装饰照明】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建设和改造计—划,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建设!及改造?规划并?与其:同步实?施在保证照》明,功能:的前:提下要求路灯造型】优美、色《彩明快、科学布【灯
?。
第?二十四条 下列区域!或,者位:置应当?设,置灯光夜景设施【
(!一)五一路》、五四路、六一路】、华林路、湖东【路、八一七路;
】
(二!)三:山两塔、五一广场;!。
— (?三)三坊七巷、【朱紫坊等历》史文化风貌区;
! 》 ,(四)园林景区【、江景区;》
: , (五【。)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大?型公共场所;
】 ? (六)大型桥!梁、高?架路等市《政设:施;:。
《 (七)主次!干道沿街道两侧建】筑物立面的》招牌、橱《窗、户外广》告及其他装饰—物;
! (八?),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
第二十五条【 灯光夜《景设施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灯光夜景设施的照!明装置不《得对周?边环境产生视觉污染!照明可采用》散射:光限制使用》直射光;
》
?。 (二—),。灯光的设计及—管线布置不得—影响:。白天的城市形—象,及市容观《瞻;
! (三?)不:得影响?。天文观?。测交通及航》。行安全等;》
,。
《。 (四)不得破!。坏,建(构)筑》。物、文物、绿化【(遵循绿色照明【和生态原则》不得损伤绿化树【。木)、?公共设施;
—。
: , : (五)不得【影响城市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建(构)》。筑物的安全》;
:
(六!)户外广告、标志】、店:招,。、单位门头》、橱窗等应视不同】的区域环境要求可分!别采用霓虹》灯、投光照明—、电子显示屏、灯箱!、光纤照明和L【ED照明等》。形式尽量《采用高新照》明技术和《投光照明等新型【材料光?源;采取节能—及绿:色照明等环境保护措!施;
《 : (七)建】筑物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店招应当】采用冷阴极》管或:LED管等通透或动!。感等灯?光设施店堂迎街部】分应:当采用射灯照—明;
【 (八)公园—、景区、景点—。、山体、河道、湖泊!。沿岸及桥梁的夜景】。灯,光设置应充》分体现名胜》古迹:风貌:、山水环境特色对其!中的亭、《台、楼、榭、阁【、塔等建(构—)物可根据需要适当!加强亮化处理
!
第二十六条 高层!住宅、高《。层非住?宅建(构)筑—物应纳入城市灯光】。夜景设?计规划?有选择的亮化—
大!、中型?公共建筑及商贸【楼的装饰照明应当】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并】。根据:不同的应用场—合配:备,防水、防《火,、防:风、防漏电及防爆】等保护设施》保证装置牢》固和使用安全—确保设施及功能【良,好
?
第?二十七条 高架路、!立交:桥、:人行天桥可视需【要设:。置灯:光装饰但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路灯?及,景,观设计应体现特色】成为城?市的标志《性,设施且不得影—响市政设施的日【常维护
《
?第二十八条 交【通管制灯附近的广】。告设施不得设有闪光!。、间歇灯光变化以】及红:色、绿色《或黄色的照明不【得成为交通》管制灯的背》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