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水平变形监测
5.4.1 水平变形监测仪器可选用经纬仪、全站仪、卫星定位接收机等设备。
5.4.2 水平变形监测包括建筑结构平面位置变化,结构在施工过程中的相对、绝对和扭转的位移量。
5.4.3 监测点位布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文件要求的监测点;
2 施工过程中结构安全性突出的特征构件;
3 变形较显著的关键点、建筑物承重墙、柱等;
4 建筑物不同结构分界处的两侧。
5.4.4 监测点照准觇标宜采用反射棱镜、反射片等观测标志。
5.4.5 测定监测点任意方向的水平位移可采用交会法、极坐标法、激光雷达扫描等。当测定监测点在特定方向位移时,可使用基准线法。
5.4.6 水平角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角测量应在目标成像清晰稳定的有利观测时间进行;
2 水平角观测宜采用方向观测法;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4.6的规定;
表5.4.6 方向观测法的技术要求
3 观测过程中仪器气泡中心位置偏离装置中心不应超过一格。
5.4.7 距离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电测距仪测量时,应采用测回法,测回间应重新照准目标。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4.7的规定。
表5.4.7 光电测距观测技术要求
注:a——固定误差(mm);b——比例误差(10-6);D——距离(km)。
2 采用铟瓦尺测量时,应进行高差、尺长、温度改正。
5.4.8 测距边的水平距离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仪器检测结果进行加、乘常数的改正;
2 应进行气象改正;
3 两点间的高差值,宜采用水准测量结果;
4 用测定两点间的高差计算测距边的水平距离应按式(5.4.8)计算:
式中:D——测距边两端点仪器与棱镜平均高程面的水平距离(m);
s——经气象、加、乘常数等改正后的斜距;
h——测距仪与反光镜的高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