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构分析与监测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T302-2013 建标库

5.4  水平变形监测

5.4.1  水平变形监测仪器可选用经纬仪、全站仪、卫星定位接收机等设备。

5.4.2  水平变形监测包括建筑结构平面位置变化,结构在施工过程中的相对、绝对和扭转的位移量。

5.4.3  监测点位布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文件要求的监测点;

    2  施工过程中结构安全性突出的特征构件;

    3  变形较显著的关键点、建筑物承重墙、柱等;

    4  建筑物不同结构分界处的两侧。

5.4.4  监测点照准觇标宜采用反射棱镜、反射片等观测标志。

5.4.5  测定监测点任意方向的水平位移可采用交会法、极坐标法、激光雷达扫描等。当测定监测点在特定方向位移时,可使用基准线法。

5.4.6  水平角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角测量应在目标成像清晰稳定的有利观测时间进行;

    2  水平角观测宜采用方向观测法;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4.6的规定;

表5.4.6方向观测法的技术要求

    3  观测过程中仪器气泡中心位置偏离装置中心不应超过一格。

5.4.7  距离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电测距仪测量时,应采用测回法,测回间应重新照准目标。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4.7的规定。

表5.4.7光电测距观测技术要求

    注:a——固定误差(mm);b——比例误差(10-6);D——距离(km)。

   2  采用铟瓦尺测量时,应进行高差、尺长、温度改正。

5.4.8  测距边的水平距离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仪器检测结果进行加、乘常数的改正;

    2  应进行气象改正;

    3  两点间的高差值,宜采用水准测量结果;

    4  用测定两点间的高差计算测距边的水平距离应按式(5.4.8)计算:

    式中:D——测距边两端点仪器与棱镜平均高程面的水平距离(m);

            s——经气象、加、乘常数等改正后的斜距;

          h——测距仪与反光镜的高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