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垂直变形监测
5.5.1 垂直位移监测宜采用几何水准测量法和静力水准测量法。
5.5.2 垂直位移监测点的布设应尽量和水平位移点位一致,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筏形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其他基础角部及中部位置;
2 建筑物角部、沿承重外墙.10m~20m或间隔2~3个柱距;
3 沉降缝、后浇带交接处两侧;
4 电梯井和核心筒的转角处;
5 大跨结构的支座、跨中,跨间监测点间距不宜大于30m,且不少于5个点;
6 长悬臂结构的支座及悬挑端点,监测点间距不宜大于10m。
5.5.3 垂直位移监测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标志应稳固、测量方便、易于保护;
2 墙柱上的监测标志宜距结构板面300mm;
3 监测标志裸露部位应采用耐氧化材料。
5.5.4 几何水准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仪器安置应避免有空压机、起重机、搅拌机等重型设备振动影响;
2 每次观测应记录观测时间段、天气状况、荷载累加、施工进度等;
3 应固定观测线路、观测方法、仪器设备、人员,并采用相同数据处理程序;
4 每测段往测和返测的测站数应为偶数;
5 由往测转向返测时,两标尺应互换位置,并应重新架设仪器。
5.5.5 静力水准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测标志的埋设应根据具体使用静力水准仪的型号、样式及现场情况确定;
2 连通管任何一段的高度均应低于蓄液罐底部,但不宜低于200mm;
3 观测前,应对观测起始零点差进行检验;
4 观测读数应在液体完全呈静态下进行。
5.5.6 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几何水准垂直位移监测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5.6-1规定:
表5.5.6-1 几何水准垂直位移监测技术要求
注:n——测站数。
2 几何水准观测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5.6-2规定:
表5.5.6-2 水准观测的技术要求
3 静力水准观测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5.6-3的规定:
表5.5.6-3 静力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
注:n——高差个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