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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 第四十九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规划批准实!施之:日起每五年》进行一次评估【   评估应【当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是否与规划一】致;?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 (四)《制,定各类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 ,   (五)相【关建议《。 《第五十条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评估报告要明】确原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修改【的必要性提出拟修改!的,。主要内容  】 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还【应当就?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第—。五十一条 》 修改重点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第五十二条 ! 除下列情形之】外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不得修改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 (一)总体规【划发生变更确需修改!的;   (】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内容?存在明显《缺陷:确,需修改的;》。   (三)经!评,估原控制性》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五十三条  【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及其修改方!案、申请听》证,的期限在规划地段】、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当地政府网—站、主要报刊或者其!他渠道?以公告形式告—知利害关系人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规划地段、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当地政府网站、主】要报刊或者》。其他渠道公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