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
第四十九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规划【。批准实施之日起【每五年进行》一次评估
!评估:应当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是否与规—划一致;
】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四,)制:定各类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
(五)】相关建议》
,
第五十条【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评估报告要明【确原: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修?改的必要性提出拟】修改的主《要内容
》
?。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还应?当就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第五:。十一条 修改】重点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五【十二条 除下列!。情形之外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不得修改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总体!规划发生变更确【需修改的《;
(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内容》存在明显《缺陷确需修改的【;
(【三):。经评估原控制性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第五十三条 】 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及?其修:改方案?、申请听《证的:期限:在,规划地段、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当地政府网站】、主要报刊》或者其他《渠道以公告形式告】知利害?关系人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规划地段—、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当》地政:府网:站、主要报刊—。或者其他渠道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