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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 第四十—九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规划批准实》施之日起每五年【进行:一次评估》  ? 评估应当》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是》。否,与规划一致》;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   (四)制定】各,。类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   (五—)相:。关,建议 — 第五十《条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评估报告!要明确原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修改的必要性提【出拟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还应当就!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 : 第:五十一条  修改!重点: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第五十二条—  : 除下列情》形之外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不得修改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总体规划发生变【更确:。需修改的; 】  (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内:容存在明显缺陷【。确需修?改的; —。  (三)经评【估,原控制性《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 【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第五十—三条  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及其修改】。方案、申请听证【的期:限在:规划地段、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当地:政府网站、》主要:报刊或?者其他渠道以公告形!式告知?利,害关系人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规划地—段、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当地《政府网站、主要报】刊或:者,其他渠道公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