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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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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规划批准实【施之日起每》五,年进行?一次评估》。
评估应当】。。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是否与规】划一致;
【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四)】制,定各类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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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建议《
? 第五《十条 ? ,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评估报告要【明确:原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修改的!必要性提出拟修改】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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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还应当就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 , 第五十一条 【 修改《重点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五十二条 除】下,列,情形之外《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不得修改】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总体规划发生】变更确?需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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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内容存在明显缺陷!确需修改的;【
《(,三)经评估原—控制性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
: ,。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第五十—三条 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及其修改方案、申】请听证的《期限:在规划地《。段、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当?地政府网站》、主要报刊或—者其他渠《道以公告形》。式告知利害关系人】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规划地段《、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当地政府《。网站、主要》报刊或者其》他渠:道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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