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二十二条  !实施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或《者总体规划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行政区】域,界线相邻两侧重大项!。目建设和规划管理】等,事宜进行磋商、协调!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 第二十》三条:  ?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实施《 ? 第二十四条 【。 城乡规划—确定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   (一)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港口》、机场、道路—、广场; 【  (二)》。管道设施、核电【。站、输配电设施、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人【民防空设施、燃气】设施、殡葬》设施:;   (【三)绿地、》公园、湿《地、河道《、湖泊、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   (》四)消防通道、防】汛通道、避震通道;!  《 (五)消防站、公!共停车场、公交【场站、公厕》、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垃圾中》转站、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医疗废弃—物处理厂、危险【废弃:物处理厂、危险品】仓库:;  》 ,(六:)学校、幼儿园、医!院、乡镇卫生院【、养老院、福利院】、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图书馆】。、体育?馆(:场)、影《剧院;   (!七)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   《违反城乡规划擅自】改变上?述用地用途建设【或者占用上述用【地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和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 第二十五条】 , :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规划依法】办,理有关的规划许【可,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同?步开发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市政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市政设施建【设计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新》建道路、桥梁—、隧道上的各—类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市政规!划设计要求统筹布置!并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与道路、桥梁、隧】道同步建设》 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公布需要保】护的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 —。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省和:设区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审批   (】一)需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与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二)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三)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规划区与风景—名,胜区重合《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按】规定程序报经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后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应当通过【当地政府网站—、,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形!式,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不少于?七日公众意见应当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重要》依,据 ? : 第二?。。十九条 《 ,。。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书面申请; 】   (《二)建设项目情【况和选址要求—的说明;《 :   (三)建【设项:目选:址方案;》   《(,四)标明《选址:意向:。用地位置的选址地点!地形图; —   (五》)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应当【附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初审】意见和建设项—目选址红线图—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第:三十条  》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选:。址的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出】具选址可《行性论证《报告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确】定是:否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 《。 第三十—一,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出具【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并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性质、面积以】及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界线、】建筑退让、建—筑高:度,控制、停车场(库】)设置、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   (二)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和要?求: , 第三》十二条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出让》合同无效 【  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原】出让合同确》定,的规划条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规定同步【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等向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四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书面申》请、地形图以—及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向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内容和依据;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前!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通过?当地政府网》站或者主要》报刊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在!当,地政府网站或—者主要报刊公示同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 :   变更用地性质!、容积率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 — 第三十六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工程;   !(二)广场、停车】场;:  《 (三)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工程;《   (四【)城:市雕塑;》 :  (五)占—用城市用《地和空间《的,户外广告设施;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划条—件,包,括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   】依法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接受社》会监督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书面申请—、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 : 第三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下列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建《设项目?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一)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标【明项目位置的—地形图等相关资料】依法应当经审批、】核准:、备案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件【  ? (二)农》村村民?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村民委员】会同:意意见等相》关材料 【 第:三十九条《  镇、》乡人民政《府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后应?当派人到现场—踏,勘对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的村民住宅项—目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其他建设】项目由镇、》。乡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应当自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应:当自:。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规划条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工:程建设规《划许可的程序依据乡!、村:庄,规划或者专项规划】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第四》十一条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  — 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机关申请验线 !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验线意见!经,验线:合格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开工建设 】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报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临时建设   !(一)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和!其他公?共利益的; 【  : (二)《侵,占电力、通信、人民!防空、广播电视、】防洪保护区域、公共!绿,地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   (三)】建造住宅或者建造用!于商业、旅游、娱】乐、教育、工—业,、仓:储,、餐饮、畜禽—。养殖等?活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四条  》 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登记】   临—时建设?。为商:品房售楼屋或者工地!建筑工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建设项目工】。期;其他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可以?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届满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原批准?机关通知提》前终止使《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届满之日或》者接到?原批准机《关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并清理—场地退?还临时用地》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规?划条件并《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竣:工测绘报告、—竣工:图等资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派人?到现场对《规划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不符《合,规划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重新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并依法予以查处!,   未经核实】。规划条件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屋登记 【 第四十六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需要】变更: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应当】报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投入经营使用的或者!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使用功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 !第四十七《条  规》划编制?单位:、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计算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等?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并对指标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划条件和】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工程设计 【 第四十》八条 ?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测绘:技术规范、程序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开展建—设工程勘测、放样和!竣工测?绘并对其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