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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实施【。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或者总体规划【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行政区域界!线相邻两《侧重大项目建设和】规划管理等事宜【。进行磋商、协调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第二十三】条 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实施—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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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港口、机场、道路、!。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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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道设施、》核电站、输配—。电设施、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人民?防空设?施、燃气《设施、殡葬设施;!
(三)绿地!、公园、湿地、【。河道、湖泊、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
(四)【消防通道、》防汛通道、》避震通?道;
— ,(五)?消防站、公共停车】场、公交《场站、?公厕、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垃圾中!转站:、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医》疗废弃物处理厂、】危险废弃《物处理厂《、危险品仓库;【
(六)】学校、?幼儿园、医院、乡】镇卫生院、养老【院、福?利院、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图—书馆、体育》馆(场)、影剧院】;:
(七)【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
【
违反城乡【规划擅自改变上述】用地用途建设或者】占用:上述用地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和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 第二十五条 】 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规划?依法办理有》关的规划许可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同步开发】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市政: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市】政设施建《设计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新建【道路、桥梁、隧【道上的各类》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市政规划设计要求!统筹:布置并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与道路、】桥梁、隧道同步建】设:
? 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公布需要》保护的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省—和,设,区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审批【
: :(一)?需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与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二)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三)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规划区与风景【名,胜区重合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按规定程序报经】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后!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应当通过当地政府!网站、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形式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不少于七—日公:众意:见应当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重要依据】。
? , 第二十九条 【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建—设项:。目选址?书面申请;
】 (二)建设【项目情况和选址【要求的说明;
! (三)建设项】目,选址方?案;
【(四)标明选—址意:向用地位置的选址地!点地形图;—
: (五)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应【当附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初审?意见和建《设项目选址》红线:图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条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选址的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出具选址可行性【论证报告《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确定是否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出具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并《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性质、面积以及【。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界线、【建筑退让、》。。建筑高度控制—、停车场(库)设置!、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 (二)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和要求
】 第三十二条—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出》让合:同无效?
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原出让合同确【定的规划条件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规!定同步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十三条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等向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四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书面申请《、地形?图以及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向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五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一)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内容和》依据;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前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通过当地政府网站】或,者主要报《刊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在当地政府网【站或:者主:要报刊公示同—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
【
变更》用,地性质、容积率【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
【
: 第三十六》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工程?;
》 (:二,)广场、《停车场;
!(三)?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工?程;
》 (四)城—市雕塑;
!(五)占用城市用】地和空间的户外【广告设施;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划条件包括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
—
依法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书面申请、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
?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 ,第三十八条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下列】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建设项目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一)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标明《项目位置的地形【。。。图等相?关,资料依法《应当经审批、—核准、备案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件,
《 (二)《农村村民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村民委员会—。同意意见《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 镇、乡人!民政府?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后应当派人到!现场踏勘对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的【村民住宅项目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其他建设项目】由镇、乡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应当自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应当自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规:划条件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第四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工程建设规划许可的!程序依据乡、—村庄规划《或者专项规划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第四十一【条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
? 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动!失效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机关申请验线】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验线意见经【验线合?格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开工建设【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报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临!时,建设:
(—一)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和:。其他公共利益—的;?
(》二)侵占《电力、通信、人民】防空、?广播电视、防洪保】护区域、公》共绿:地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
(三)建】造住宅或者建造【用,于商:业、旅游、娱乐、教!育、工业《、仓储、餐饮、【畜,禽,养殖等活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四条 !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登记】。
临时建】设为商品房售楼【屋或者?工,地建筑工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建设项目工期;其他!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可以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届》满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原批准机【关通知提前终止使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届满之日或!者接到原批准机关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并清理场地—退还:临时用?。地
第四】。十五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规划条》件并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竣工测?绘报告?、竣工图《等,资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派人到现》场对规划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不符合规划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重新】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并依法予以—。查处
【未经核实《规划条件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屋登记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需要变更《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应当报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 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投【入经营使用的—。或,者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使用:功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
第四十!七条 规划【编制单位、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计算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等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并?对指标?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划条件和《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工】程设计
】第四:十八条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测绘—技,术,规范、程《序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开】展建设工程勘测、】放样和?竣工测绘《并对:其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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