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 实施?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或【者,总体规划《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行政区域界】线相邻两侧重大【项,目,建设和规划管理【等,事宜进?行磋商、协调—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 第二十三条—  ?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实施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   (一)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港口、机场、道!路、广?场; 《   (二)—管道设施《、核电站、输配电】设施:。、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人民防空设【施、燃气设》施、殡葬《设施;? ?  (三)绿地【、公:园、:湿地、河道、—湖泊、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 !   (《四)消防《通道:、防汛通道、避【震通:道;   (五!)消防站、公共停】车场、公交场站、公!厕、: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垃圾—中,转站、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医?疗废:弃物处理厂、危【险废弃物处》理,厂、危险《品仓库;》   《(六)学校、幼【儿园、医院、—乡镇卫生院》、,养老院?、福:利院:、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图书馆、体!育馆:。。(场)、影剧—院;:   》(七)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 ,   违反城—乡规:划擅自改变上述用】地用途建设或—者占用上《述用:地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和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规划依法办理有关的!规划:许可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同步开发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市政《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市政设《施建设计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新建道路、》桥梁、隧道上的各类!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市政规划设计—要求统筹布置并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与道】路、桥梁《、隧道同步》建设 《 , 第二十六条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公布需要保护的】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省和设?区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审批 —   (一)—需,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与:。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二)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规划区与风景名】胜区重合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按,规定程序报经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后!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应当通过当地—政府网站、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形《式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不少于七日公众!意见应当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重要依据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书面:申请;《 ,   (二)建设项!目情况和选址—要求的说明》;   —(三)?建设项?目选址方案; 】   ?(四)标明》选址意向用地—位置的选址》地点地形图》;  》 (五)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应当附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初!审意见和《建设项目选址—红线图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第三十《条  ?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选址!的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出具选址《可行性论证》报告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确定《是否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出,具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并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性:质、面积以》及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界,线、建筑退让、建筑!高度控制、停车场(!库)设?置,、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   (二)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 ,。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和要求 【 第三十二条—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出《让合同无效》   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原出让合—同确定的《规划条件 —。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规定同—步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等向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四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书?。面申请、地形—图以及?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向?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一)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内容和依据—;,,。。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前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通过当地政》府网站或者主要报刊!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在当地政府!。网站或者主要报刊】公示同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   变【更用地性质、—容积率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 》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工程】;, :   (二)广【场、停车场; 】   ?(三)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工程;!   《(四)城市》雕塑;  【。 ,(五)占用城—市,用地和空间的户外广!告设施;》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划条件包括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   依【法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书面申请、》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下列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建设!项目: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一)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标明项?目位置的地形—图等:相关资?料,依法应当经审批、】核,准,、备案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件【。   (二)农村!村民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村民委】员会同意意见等【相关材料 】 ,第三十九条》  镇、乡人【民政府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后应当派人到现场!踏勘对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的村民!。。住宅:。项目: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其?他建设项目》由镇、乡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应当自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应?当自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规?划条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工】程建设规划》许可的程《序依据乡、》。村庄规?划或者专项规划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四十一?。条 :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   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动?失效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机关申请验线】 ,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验—线意见经验线合【格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开工建《设 》 第四十三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报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临》时,。建设  — (一)《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和其他】公共:利益:的;?   (》二)侵占电力、通信!、人民防空、—广播电视、防洪保护!区域、公共绿地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  ? (三?)建造住宅或者【建造用于商业、旅】游、娱?乐、教育、工—业、仓?储、餐饮、畜禽养】。殖等活?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四条  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登记】   临时建】设为商品房售楼屋或!者工:地建筑工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建】设项目工期;—其他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可以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届满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原—批准机关《通知提前终》止使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届满之日或】者接到原《批准机关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并清理场地—。退还:临时用?地 —第四十五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规划条件并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竣【工测绘?报告、竣工图—等资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派【人到现场对规—划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不符合【规划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重》新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并】依法予以查处 !  未经核实规划】条件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屋,登记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需要变更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应!当报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   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投入经营使用【。的或者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使!用功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 ? 第四十七条  ! 规划编制单位、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计,算,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等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并对指标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划条件和—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工程设计 】 第四十八条—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测绘技术《规范、程序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开展建设工程勘】测、:放样和竣工测绘并】对其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