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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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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实《。施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或者总体规【划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行政区】域界线相《邻两侧重大项目建设!和规划管理等事【宜进行磋商、协调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 第二十三条【 : 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实施】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 (一)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港口、机场、】道路、广场;—
》(二)?管道设施、核电站】、输配电设施、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人【民防空设施、—燃气设施、殡葬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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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绿地、公《园、湿地、河道【。、湖泊、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
【(,四)消防通》道、防汛通道、【避震通道;
! (五)消防站【、公共停车场—、公交场站、公厕】、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垃圾!中转站、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医疗?废弃物处理厂、【危险废弃《物处理厂、》危险品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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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学校、】幼,儿园、医院、乡【镇卫生院、养老院、!福利院、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图书馆、体育【馆(场)、影—剧院;《
(》七)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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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城—乡规划擅自改变【上述:用地用?途建设或者》占用:上述用地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和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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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规划依—法,办理:有,关的规划许可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同步开发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市政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市政设施建【。设计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 新建道路、桥梁!、隧:道上的各类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市政规—划设计要求》统筹布置并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与道路、》桥,梁、隧道同步建设!
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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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公布需【要保护的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
—第二十七条 【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省和设区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审批【
?。 , ,(,一):需,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与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三)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规划区与《。风景名胜区重合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按规《定程序报经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后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应当通过当!地政府网站、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形式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不少于!七日公?众,意见应当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重要依】据:
: 第二十九条 】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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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选址书【。面申请;
!(二)建设》项目情况和选址【要,。。求的:说明;
— (三)建设项】目选:址方案;》
(四)【标,明选址意《向用地位置》的选址地点地形图;!
《 (五)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应当附《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初审?意见和建《设项目选址》红线图
—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条 《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选址的】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出具:选址:可行性论证》报告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确定是否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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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出具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并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性质、面积以及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界线、建筑退让!、建筑?高度控制、》停车场?(库:)设置、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 (二)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
—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和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出让合?同无效
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原出让合【同确定的规划条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规:定同步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等》。向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书?面,申请、地形图以及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向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五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内《容,和,依据;?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前《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通过《。当地:政府网站或》者主要报刊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在当地—政府网站《或者主要《报刊公示同》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
【
变更用地【性质、?容积:率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
《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工程;
!
, (?二,),。广,场、停?车场;
(!三)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工程;
】 (四)》城市雕塑《;
》。 (五)占用—城市用地和空间【的户:。外广告设施;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划条—件包括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
《 依法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接受—社,会监督
— 第三十七条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书,面申请、《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 第三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下列?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建:设项目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标明【。项目位置《。。的地形图等相关【资料依法应》当经审批、核准、】。备案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件
【 (二)农村村【民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村民委员》会同意意见》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 ? 镇、乡》人民政府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后应当派人》到现场踏勘对—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的村—民,住宅项目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其他建【设,项目由镇《。、乡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应当自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应当自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规划条《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工程建设!规划许可的程序依据!乡、村?庄,规划或?者专项规划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第四十一条 【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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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
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动失效《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机关申请验线【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验线意?见,经,验线合格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开工建设】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报—。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临时建》设
(一)!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和其他【公共利益的;
】
(二)侵【占,电力、通信、—人民防?空、广播电视、防洪!保护:区域、公共绿地【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
》。 (三)建》造住:宅或者建《造用于商业、旅游、!娱乐、教育、工【业、仓储、餐—饮、:畜禽养殖等活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四条 】 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登记?
临时【建设为商品房售【楼屋:或者工?地,建筑工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建设项目工期;【其他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可以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届满—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原批准机—关通知提前终—止使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届满之日或者!接到原批准机关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并:清理场地退》还临时用地—
第四十【五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规划条《件并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竣工测绘报【告、竣工图》等资料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派人到现【。场对规划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不符合?规,。划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重新:。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并依法!。予以:查处
《
未经核实规】划,条件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屋登记》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需要变更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应当报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投?入经营使用的—或者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使用功—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
》 :第四十?七条 》规划编制单》位、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计算【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等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并对—指标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划条件!和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工程设计】
?。 第四十八条 】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测绘》技术规范、程—序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开展建设】工程勘测、放样和】竣工测绘《并对其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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