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实施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或者总体规划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行政区域界线!相邻两侧重大项目】建设和规《划管理?等事宜?进行:磋商、协调》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第二】十三条 《 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实施】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 (一)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港》口、机场、道路、】广场;
》
, :(二)管道设施、核!电站、?输配电设施、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人民:防空设施、燃气设施!、殡葬设施;
! (三《)绿地?、公园、湿地、【河道、湖泊》、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
》 (四)消防—通,道、防汛通道—、避震通道;【
(五)消】。防站、公共停车【场、公交场》站,、公厕、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垃圾中!转,站、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医疗】废弃物处理厂、【危险废弃物处理【厂、危险品仓库;!
,
?(六:)学校?、幼儿园、医院【、乡镇卫生院、养】老院、福利院、【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图书馆、《体育馆(场》),、影剧?院;
(七!),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
? 违反城乡规划】擅自改变上述用地用!途建设?。。或者占用上述用【地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和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 第二十五条 】 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规划依法】办理有关的规划许可!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同步开发《。。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市政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市政设!施建设计《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 新建道《路、:桥梁、隧《道上的各类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市政规划设计要】求统筹布《。置并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与道!路,、桥梁、隧道同步建!设:
《第二:十六:。条,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公布需【要保护的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
! 第二十》。。七,条 :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省和设区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审【批
(【一)需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与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三)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规《划区与风景》名胜区?重合: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按规】定,程序:报经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后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应当》通过当?地政:府网站、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形式?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不少于!七日公众意见应当】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重】要依据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建设【项目选址书》面申请;》
: (二)建设【项目情况和选址【要求的说明;【
,
(三)建设项!目选:址方案;
【 (四)》标明选址意向用【地位置的《选址地点地形图;】
:
(五)—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应?。当附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初审意见和建设项】目,选址红线图
】。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第三十条 —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选址!的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出具选址可行性论证!报告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确定是》否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出具?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并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性质?、面:积以:及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界线、建筑退让!。、建筑高度》控制、停车场(库)!。设置、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二):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
【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和要求
! 第三十二条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出让合《同无效
】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原出让合【同确定的规划条【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规定同步》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等向—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书面申请、!地形图以《及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向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一:)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内容和依《据;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前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通过当地政府—。网站或者主要—报刊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在当地政府网【站或者主要报刊【公示同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
变更用地】性质:、容积率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工程;《
(—二)广场、》停车场;《
(三【)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工程;》
(四【)城市雕塑》;
》。 ,。(五)占用城市用地!和空间的户外广告】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划条】件包括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
依法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书《面申请、《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下列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建设项目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标明项目位置!的地形?图等相关资料—依,法应当经审批—、核:准、备案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件《
:
(二》)农村村《民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村民委员会同!意意见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 镇】、乡人民政》府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后应当派人到【现场:踏勘对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的村【民住宅?项目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其他建设—项目由镇、乡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应当?自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应当!自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规划条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第四十条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工程建设规划许可的!程序:依据:乡、村庄规划或【者专项规划》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 第四十一条 【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
》 ,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四:十二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机关】申请验线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验线意见经—验,线合格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开工建设
!第四十三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报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临时建!设
》 (一)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和其他公【共利益的;
! ,(二)侵占电—力,、通:信、人民《防空、广播电视【、防:。洪保护区域、公【共绿地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
(三【)建造住宅或者【建造用于商业—、旅游、娱乐、【教育、工《业,、,仓储、餐饮》、,畜禽:养殖等活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登!记
—临时建设为商品房售!楼,屋或者工地建筑工】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建设项【目工期?;其他?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可以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届满】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原批准机关—通知提前终止使【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届满之日或—者接到原批准—机关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并,清理场地《退还:临时用地》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规划《条件并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竣—工测绘?报告、竣工图—等资料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派人【到现场对规》划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不符合?规划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重》新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并依—法予以查处—。
未》经核实规划条件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屋登记《
:。 第四十六—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需要变更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应,当报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投入—经营使用的或者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使用功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
第四十七条! , 规划编制—单位、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计算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等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并对指标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划条件】和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工程设计
【 第四《十八条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测绘技术规范!、程:序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开展建设》工程勘?测、:放样:和竣工测绘并对其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