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 第十《一条 ? 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发展布局】对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和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书面报【告: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三条 !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可以《确,定一定区域作—为重点区域由重【点区域所在》地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重点【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或,者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总体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   重点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或《。者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组】织编制机关》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组织—编制机关《研究处理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 ? 第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在审批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涉及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规划应当》。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民防空《。设施、?通,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管,线、文物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建《筑,衔接? , ?第,十五条  》。 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按照!下列程序《组织编制和审—批 ?   (一)开【。发区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开发区位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征》得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六条  !。 城市、镇》总体: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城市、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明》确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并不!得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改变的应当!先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 【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地】块,的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建设控制指标—。等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报—送审批机关批—准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决定是否—批准  — 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由组》织编制机关通过【当地政府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公布 》第,十七条  》 城市、镇规划【区内重?要地块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地块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审定 ! 第十八《条,  : 鼓励编《制城市设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  城乡规划—应当因?地制宜体现》传统建筑特》色与现代建筑风格的!有机结合》 第十九条  !省会城市《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省级: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条  》 承担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承担其他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一条  【 城市规《划区与风《景名胜区重合区域城!市规划?与,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协调:一致风景名胜—区内的?镇、乡、村庄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