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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保:护规划和保》护名:录 第十条】 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规划其中》。市区:范围:内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区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高淳县、《溧水县?范围内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第十:一条 ?保护规划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 ,   (《一):基础资料; 【  ?   (二)—历史文化《价值和现状》评估;   !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  (?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 (五)保护的原则!、内:。容、范?围、要求和措施;】   —  :(六)开发强度、利!。用方式和《实施方案  【   具体保护对】象的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保护文本、图则和相!关附件 — 第十二条》 ,。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依法报经》批准保护规划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省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部门?批准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保:护规划需要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 《第十四条 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损坏【、擅自拆除》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 【。    — (二)《破坏:自然环境、传统风】貌、建筑格》局、街巷格局、空间!尺度; 》    》 (:三)超出建》筑高度、体》量,等控制指标》或者不符合建筑【风格、外观形象和】色彩等要求;—  》。   (四)—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  :(五)其他违反【保护规划的行—为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及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并向社会公示 【     重要历史!文化保护《项目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 】 第十六条 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各类基础设施的】其退让、间》距、日照、》节,能、抗震以及—道路路幅宽》度等应当符合现【行规范?标准因现有》条件限制《无法达?到现行规范标准【的应:当按照保护要求确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执行其—。中市政基础设施无】法达到现行规范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方案;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无法达到【现行规?范标准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 ?第十七条 本市实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保护名录】包括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以及市人民政府已】经确定的《保护对象 》  《   具《备下列条件的保护对!象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并向社【。会公示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纳入保护名—录, :     (一】)具有一《定规模保存》文,物较:为,丰富能够《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者地方特—。色的:历史风貌区; !    《 (:二)具有《特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的:古镇:古,村;:   —  :(三)保存比较完整!、内涵较为丰—富、特色明显体现】名城:风,貌特征?的历史街巷; 】 ,   ?  :(四)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但是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 !   ?  (五《)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     】(,六)其他《应当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 》     调整【保护:名,录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并公布 —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文物、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普?查本市?的历史文化资源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应当》及时提出《将其列入保护—名录的意见 】。   ?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保护》对象的历史资—料信息和挖掘—、评价其《历,。史价值? :。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维护保护对象的历史!文,化地理?。信息系?统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