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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二章 ?。保护规划和保—护名录? 第十条 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规划【其中市区范围内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区—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高】淳县、溧《水,县范围内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第十一—条 保护《规划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     (一)!基础资料; —     (二!)历史文《化价值和现状评估;! ,    —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 ,   《  (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 ,     (五)】保护的原则、内【容、范围、要求【和措施; 】    (六)开发!强度、利用方式【和实施方《案     【具体保?护对象的《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保,护文本、图则和相关!附件 —第十:二条 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依法报经批准【。保护规划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省》。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部门》批准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保—护规:划需要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四条 ?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擅自拆除《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 【     (二)】破坏自然环》境、传统风貌—、建筑格《局,、街:巷格局、空间尺度;!  》   ?(三)超《出建筑高《度、体量等》控制指?标或者不符合建筑】风,格、外观形象和【色彩等要求;—    【 (四)《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  (五)其他违】反保:护规划的行为— ?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及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并向社会】。公示 ?     》重要:历史文?化保护项目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 ? 第十六条 】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各类基—础设施?的其退让、间—距、日照、节能、】抗震以及道路路幅宽!度等应当符合现行】规,范标准因现有—条,件限:制无法达《到现行规《。范标准的应》当按:照保护要求确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执行:其中市政基础—设施无?法达到现行规范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方案;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无法达到现】行规范标准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十七条 》本市实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保护名录包括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以及市人民政府已!经确:定的保护《对象:   — , 具备下列条件【的保护?对,象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并向社会公示!。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纳?入保护名《录    】 (一)具有一定】规模:保存文物较为—丰富能够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者地方特色的历!史风貌区; 【   《  (二)》具有特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的—。古镇古村《;,。 《    (三)【。保存比较完整、内】涵较为丰富、特色明!显体现名城》风貌特征的历史街巷!; :     (四!),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但是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 !     —(五)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   【 , (六)其》他应当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 ,  :。   调整保护名录!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并公布【 : ?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文物、!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普查—本市的?。历,史文化资源》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应当及时提出】将,其列入保护名录的】意见: 《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保护对象的历【史资料信息和挖掘、!评价其?历史:价值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维护保护】对象:的历史文化》地理信息系统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