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保护规!。划和保?护名录
【第十条? 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规:划其中?市区范?围内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区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高淳!县、溧水县范围内】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第十:一条: 保护规划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 (:一)基础资料—;
:
《 (二)历史】文化价值和现—状评估;
】。 : ,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 》(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 (《五)保护《的原:则、内容《、范围?、要:求和措施;
! , : (:。六)开发强度—、利用方式和实施方!案
具体!保护对象《的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保?护文本、图则和【相,关附件?
:。
第十《二条 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应当—组织听证
【
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依法报经批准!保,护规划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省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部门批准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保护规划需要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四条 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损坏、擅自!。拆除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
— (《二,)破坏自《然,环境:。、传:统风:貌、建筑《格局、?街巷:格,局、空间尺度;
】
》 (三《)超出建筑高度、体!量等控制指标或【者不符合建筑—风格、外观形象和】色,彩等要求;
! , (四)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 (五)其他违反!保护规划《的行:为,
?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及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并向社会公!示,
,
重要历】史文化保护项—目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
—
第?十六:条 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各类基础》设施的?其退让、间距、日照!。、,节能、抗震以及【道路路幅宽度等应当!符合现行规范—标准因现有》条件限制无法达到现!行规:范标准的应当按照保!护要求确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执—行,其中市政基础设【施无法达到现行规范!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方案;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无法【达到现?行规:范标准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 第十七条 本市!。实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保护名《录包括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以及—市人民政府》已经确定的保护对象!
: 《 具备《下列条件的保—护对象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并向社会公示【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纳入保【护,名录
— (一)具有!一定规模保存文物】较为丰?富能够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者地《方,特色的历史风貌区】;
:
: , , ?(二:。)具有特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的古镇古村;
】
— (三)保》存比较完整、内涵较!为丰富、特色—。。明显体现名城风【貌特征?。的,历史:街,巷;
【 (四》)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但是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
】
【(五:)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
【 》(六)其他应—当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
调】整保:护名:录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并!。公布
【。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文物、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普查本市《的历史文化资源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应?当及时提出》将其列?。入保护名《录的意见
!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保护对象】的历史资料信息和挖!掘、评价其历—史价值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维护保护】对象:的历史文化地—。理信息系统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