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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护规划和【。保护名录
】第十条 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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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规划其【中市区范围内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区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高淳县、—溧水县范围内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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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保护规》划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基础资—。料;
】 (二)》历史文化价值和现状!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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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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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保护的原则!。、内容、范围、要求!和措施?;
? (六)!开,发强度?、,利用方?式和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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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保护!对象的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保护文本、图【则和: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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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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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依法报经批】准保护规划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省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部门批准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保护规划需要【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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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损坏、擅—自拆除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
》。
, (二】)破坏自然环境、】传统风貌、建筑【。。格局、?街巷格局《、空间尺度;—
:。 《 (三)超出建】筑高度?、体量等控》。制指标或《者不符合建筑风格、!外观形象和》色彩等要求;
! , 《(四)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
(五【)其:他违反保护》规划的行为
】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及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并向社会公!。。示
重】要,。。历史文化保护项目】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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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各类基础设施】的其退让、间距、】日照、节能、—抗,震以及道路》路幅:宽度等应当符—合现行规范标—准因现有条件限【制无法达到现行【规范:标,准的应当按照保护要!求确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执行《其中市政基础设施无!法达到现行规范【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方案;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无法达到现行【规范标准《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十七条 》本市实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保护名录!包括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以—及市人?民政府已经确定【。。的保护对象》
》 , 具备《下列条件的保护【对象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并向:社会公示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纳入保护名录
! 《 (一)具有【一定规模《保,存文物较为丰富能】够,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者地方特色的】历史风貌区;—
? , (二)具】有特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的,古镇古村;
【 —(,三):保存比较完》。整、内涵较为丰【富,、特色明显》体现名?。城风貌特征的历史】街巷;
】 (四)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但是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
? 》(五:)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
《。 , (六)—。其他:应当: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
《 调整保护名录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并公布
】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文物、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普!查本:市的历史文化—资,源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应?当及时提出将其列】入保护名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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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保【护对象的《历史:资料信?息和挖掘、评价其】历史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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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维护【保护对象的历史文化!地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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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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