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2003年 建标库
第二章 基础测绘

第八条 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制度。省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全省统一的四等以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与复测;
    (二)1:10000 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与更新;
    (三)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更新;
    (四)用于全省公共服务的基础航空摄影与航空、航天遥感测绘;
    (五)编制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的本省基础地理底图;
    (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市(地)、县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与复测;
    (二)本行政区域内1:2000、1:1000 和1:500 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与更新;
    (三)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更新;
    (四)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
    省级基础测绘成果10 年更新一次,市(地)、县级基础测绘成果5年更新一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并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省级财政对于贫困县的基础测绘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卫星遥感资料购置与航空摄影计划,并组织实施。
    使用政府资金购置卫星遥感资料和进行航空摄影的,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统一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