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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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市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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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含【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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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条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行使》测绘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对在:测绘工作、》测绘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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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涉及军事《。设施的应当遵守军】事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 :第六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到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登记接【受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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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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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中等城市和》省大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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