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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市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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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含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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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行使测绘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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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对在测绘工作—、测绘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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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涉及军》。事,设施的应《当遵守军事》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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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到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登记接受!其监督
! 第七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 :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中【等城市和省大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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