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市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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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含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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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行使测绘】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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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对在测绘工作、测】绘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涉】及军事设施的应【当遵:守军事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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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到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登记接受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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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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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中等城市!和,省大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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