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市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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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含】。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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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行使【测绘: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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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对在测绘工—作、测绘《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涉及军事设】施的应当遵》守军事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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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到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登:记接受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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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中?等城市和省大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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