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市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含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
《
, 第?三,。条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行使?测绘: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对!在测绘工作、测绘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涉及军事设!施的:应当遵守军事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到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登,记接受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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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中:等城:市和省大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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