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界?线测绘与其他—测,绘
?第,十,二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 ?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民政部门【和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共同?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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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省地籍!测绘规划并由—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 市(地)、县【。测绘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规划—分别报上一级测绘、!土地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市(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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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承担地籍测【绘任:务的单位应当将地】籍测绘项目的设计书!提交: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市(【。地,)、县测绘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从事地籍测绘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成果和—土地权属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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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地籍《测绘经费由市(地】)、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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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向单位和个人发放!。的土地?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权属证书应》当附有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测绘的土地权属【界址线图《或者房地产》平面图
! 第十七条 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市(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工程项目!测绘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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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市(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山:。测量的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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