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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界线测!绘与其他《测绘 第十二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民政部】。。门和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共同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 第十三条 】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省地籍测绘规划并】由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市!(地)、县测—绘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规划分别报上一【级测绘、土地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市(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 , 第十【四条 承担》地籍:测绘:任务的单位应当【将,地,。籍测绘?项目的设计书—提交:。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 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市(地?)、:县测绘?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从事:地籍测绘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成果和土》地权:属,资料 ! 第十五《条 地籍测绘经费】由市(地)》、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六条 向单位和个】人发放的土地—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权!。。属证书应当附有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测,绘的土地权属界址线!图或者房地产平面】图 》 第十七【条 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市(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工?程项目测绘》工作的?监督 》 , 第十《八条 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市(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山测量?的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