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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界线测绘与其他测】绘
第十二—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 :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民:政部门和《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共【同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第十?三条 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省地籍测绘规划】并由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 : 《市(:地):、县测绘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规划分别报上一级!测绘、土地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市(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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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承担地籍测绘任!务的单位应》当将地籍测》绘项目的设计书提交!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 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市《(地)?、,县测绘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从事地籍—。测,绘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成果和土地权属】资料:
】第十五条 地籍测绘!经费由市(地—)、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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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向单【位和个人发放—的土地?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权:属证书应当附有【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测绘的《土地权属界址—线图或者房地产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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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市(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工程项目测绘工作】的监督
!第十八条 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市:(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山测量的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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