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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界线测【绘与其他测绘 第!十二: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民政部门和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共同】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第?十三条? 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省地籍测绘规划【并由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    《 市(地)、县测】绘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规划分别报上一!级测绘、土地—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市(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 ,第十四条 承担地】籍测绘?任务的?单位应当将地—。籍测绘项目的设计】书提交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市(地)、县测】绘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从事地《籍测绘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成果》和土地权《属资料? — 第十五条 地】籍测绘经费》由市(地)、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 第十】六条 向单位和个人!。发放的土地》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权【属,证书应当附有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测绘的?土地权属界址线图或!者房地产平》面,图 : 《 : ,第,十,七条 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市(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工】程项目测绘工作的监!督 第十!八,条 :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市(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山测量【的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