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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界线《测绘与其他测—绘 第十二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    《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民—政部门和《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共同!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 , 第十三》条 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省地籍测《绘规划并由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 ?  :  市(地)、【县测绘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规划分别报上一级测!。绘、土地《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市(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 ,。 , 第十四条— 承担地籍测—绘任务的单位应当】将地籍测《绘,项,目的设?计书提?交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  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市(地)《、县测?绘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从:事地籍测绘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成:果和土地权》。属资料 — , 第十五条 !地籍测绘经费由市(!地,)、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 第十六条! ,向,单位和个《人发放的土地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权属证书应!当附:有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测绘的】土地权属界》址线图或者房地产】平面图 《 【第十七条 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市(】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工程项目测绘工】作的:。监督 第!十八条 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市,(,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山测量的【。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