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护脚板
C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中8.4.1和8.4.2可用下列要求代替:
5.8.1 总则
每一轿厢地坎上均应设置满足下列要求的可伸展的护脚板:
a) 护脚板固定部件和活动部件的宽度应覆盖对应层站入口的整个净宽度;
b) 护脚板最低活动部件的垂直部分以下应成斜面向下延伸,斜面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应小于60°,该斜面在水平面上的投影不应小于20mm;
c) 可伸展的护脚板应具有这样的机械强度:即用300N的力从井道外向井道内方向垂直作用于护脚板的任一点上,且均匀地分布在5cm2的圆形或方形面积上,护脚板应:
1) 无永久变形;
2) 水平方向的变形不应大于35mm;
d) 固定的垂直部件的高度不应小于层门地坎以上开锁区域的高度;
e) 伸展后的护脚板的垂直部分的高度不应小于0.75m。
有关注意和警告的要求见7.2.4。
5.8.2 特殊要求
应满足下列a)、b)或c)的规定之一:
a) 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收回的护脚板,需要时可手动伸展并满足下列条件:
1) 如果护脚板不在完全收回的位置,一个符合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中14.1.2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应停止电梯的正常运行;
2) 轿门应设置符合GB 7588-2003中8.9.3和GB 21240-2007中8.9.2要求的门锁装置;
3) 应提供一个从救援层站可获得的用于打开轿门锁的机械装置;
4) 护脚板应使用开锁三角形钥匙(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中附录B)打开;
5) 只有从最低层站、底坑地面或轿顶,才能通过适当的方法手动地将轿厢护脚板收回;
6) 在没有收回的护脚板可能与底坑地面发生碰撞的区域,一个与运行方向有关的开关(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中14.1.2)应能防止向下的检修运行和紧急电动运行。
注:该开关可采用符合5.7.3.4要求的附加极限开关。
b) 正常运行状态下收回的护脚板,在任何层门被开锁三角形钥匙打开时应自动伸展至完全伸展的位置,并满足下列条件:
1) 如果护脚板不在完全收回的位置,一个符合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中14.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应停止电梯的正常运行;
2) 轿门应设置符合GB 7588-2003中8.9.3和GB 21240-2007中8.9.2要求的门锁装置;
3) 应提供一个从救援层站可获得的用于打开轿门锁的机械装置;
4) 在失电的情况下(断电或隔离),当轿厢位于完全压缩缓冲器的位置到最低层站地坎以上不大于1m的区域以外时,轿厢护脚板应能自动伸展到完全伸展的位置;
5) 在下列情况轿厢护脚板应能收回到完全收回的位置:
i) 在层门关闭并锁住后自动进行;或
ii) 只有从最低层站、底坑地面或轿顶用适当的方法手动进行;
6) 在没有收回的护脚板可能与底坑地面发生碰撞的区域,一个与运行方向有关的开关(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中14.1.2)应能防止向下的检修运行和紧急电动运行。
注:该开关可采用符合5.7.3.4要求的附加极限开关。
c) 正常运行状态下伸展,轿厢到达最低位置时收回的护脚板,并满足下列条件:
当轿厢位于完全压缩缓冲器的位置到最低层站地坎以上不大于1m的区域以外时,如果护脚板不在完全伸展状态,一个符合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中14.1.2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应能停止电梯的正常运行。